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发展高原生态畜牧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草原监督检查工作。
林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气象、工商、建设、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和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三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利用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草原权属第四条 本州境内的天然草原(草山、草地、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和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和退牧还草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核发证书,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建设。
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乡或牧委会为发包方,家庭或者联户为承包方。
承包草原应当相对集中连片,留出牧道、饮水点及配种点等公用草原。第五条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承包的草原进行调整。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况,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牧委会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牧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五十年。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承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经营期内按有关规定享有对其草原上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贝母、当归、大黄等)的采集及其收益权;
(三)接受国家生态补偿和草原建设资助的权利;按规划自筹资金自主建设草原的权利;
(四)承包草原被依法使用或受到人为破坏的,依法获得补偿和赔偿的权利;
(五)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在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请求处理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六)享有依法流转、法定继承人继承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期届满后,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退牧还草、生态移民的草原承包权不变。
承包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草原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承包合同,坚持以草定畜,服从草原建设统一规划;
(二)严格执行州、县政府有关二级野生植物的采集规定,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
(三)接受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七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者因迁出、转产、牲畜大量减少或无力经营畜牧业生产的,经原承包方申请,发包方同意,可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或允许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未实行承包的草原不得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流转。采取转让形式流转的草原,需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草原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属于原承包方投入部分的草原设施,经原承包方与第三方共同协商,由第三方给予原承包方合理补偿。第八条 国家和集体投资修建的房屋、配种站、水井、水渠等草原设施由承包方管理、维护和使用,也可折价归承包方所有;由国家补助、承包方自筹资金建设的草原设施,归承包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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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的领导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人民富裕、生态平衡、环境优美的民族自治地方。”三、第五条的内容分为二条,即第五条、第六条。将第五条第一款分为二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二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三江源”生态保护、科教兴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五、第十条调整为第八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艰苦奋斗和民主、法制、科技、文化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归侨、侨眷和归国藏胞的合法权益。”八、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并将其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和民族团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计划生育,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生产建设和推广科学技术的活动。”
“自治州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禁止一切邪教活动。”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禁止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索赔(赔偿)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十、第二章分为两章, 即第二章、第三章,并将第二章的标题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十一、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经费和立法调研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十四、第五条第三款调整为第十六条。十五、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内容单列为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十六、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单列为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应当配备一名藏族公民。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十七、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并将其第一款、第二款的内容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学习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时, 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汉、藏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内的藏语文翻译和研究工作机构,做好藏语文的翻译和研究工作,促进藏语文的不断发展。”
果洛电大报名时间截止至什么时候?报名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本人近期小二寸蓝色背景证件照3张(电子版一同拷贝过来),到我校电大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护理学专业报名者除携带上述证件之外,还须带上本人的护士资格证原件。
电大报名截止时间
电大报名时间是每年有两次机会,分为春季和秋季,春季是3月份之前报名,秋季是9月份之前报名。有时候也有补报机会,一般春季会延长到4月份,秋季有时候会延长到10月份。
招生对象
1开放、网络教育本科(专科起点)
(1)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等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者免试入学。
(2)本科护理学专业招生对象仅限于护理学专科毕业、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3)本科药学专业招生对象仅限于在职卫生、医药行业技术人员。
2开放、网络教育专科
(1)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免试入学。
(2)护理专业招生对象仅限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专业对口并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3) 药学专业招生对象仅限于在职卫生、医药行业技术人员。
3成人高等专科教育需参加全国成人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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