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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城乡规划建设委的内设机构及职责

网友发布 2023-05-29 22:02 · 头闻号竞价资讯

协助管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新闻宣传、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机关文书档案、行政财务和信息工作;负责提、议案办理及起草重要文稿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专项资金及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城建统计;经办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工会、青年团、妇委会等具体事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建设工作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我县建设工作相关地方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和申报;制订和实施法规宣传、培训计划;负责建设工作相关法规的收集、清理、汇编工作;负责提、议案办理工作;负责综合治理、信访工作。

负责人: 陈霄峰 负责县城市政、公用、公益等设施及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将县市政所原承担的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划入城镇建设管理科。

负责人:王宏根 负责全县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转证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负责拟定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产权、产籍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等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负责人:吴上海 一、受南陵县建委委托,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程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信誉进行管理。

五、受理并及时处理本县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本县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

六、受县建委委托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备案工作。

七、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并向县建委提出处罚建议。

八、掌握本县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九、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质量监督、工程投诉情况和备案情况以及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十、完成南陵县建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刘羊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制定本县有关建筑市场、房地产开发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对建筑行业实行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本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跨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本县建筑、房地产开发、砼制品等企业以及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申报和年检工作,负责本县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申报和年检工作,负责本县行业职工从业资格、岗位培训及证书的发放工作以及技术职称的申报、登记上报工作;负责办理外埠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要来本县经营资格的审查及登记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发证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工程标准定额的执行工作。

科长:张新 承接全县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拆除工作; 提供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调查、摸底测算服务;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群众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咨询服务;

负责人:潘国华 为生产生活正常提供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保障,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城市给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市政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城市街道与小区照明设施维护管理。

负责人:翟勇

芜湖南陵省城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条第八条内容

南昌南陵皓科技有限公司是2016-12-02在江西省南昌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6616号香缇溪岸小区8#楼1单元501室。

南昌南陵皓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60106MA35LJTE24,企业法人王钟宁,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南昌南陵皓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数据处理;文化用品的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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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友旺的人物履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的城区、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悲惨!安徽南陵2人遭雷击遇难,雷雨天气我们还能安心外出吗?

198009—198407,安徽农学院植保专业学生;

198407—198503,安徽省南陵县农牧渔业局弋江农技站技干;

198503—199012,安徽省南陵县农技推广中心植保站技干、副站长;

199012—199305,安徽省南陵县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

199305—199306,安徽省南陵县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199306—199407,安徽省南陵县农技推广中心主任、农业渔业局党委委员;

199407—199602,安徽省南陵县太丰乡党委书记;

199602—199802,安徽省南陵县太丰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199802—200303,安徽省南陵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200303—200412,安徽省芜湖县委副书记;

200412—200704,安徽省芜湖市民政局局长、党委书记(其间:20029—20057在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管专业学习);

200704—200907,安徽省芜湖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党组书记,市编办主任;

200907—200908,安徽省芜湖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

200908—201104,安徽省芜湖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201104—201108,安徽省芜湖县委书记、提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108—201501,安徽省芜湖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01—,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市级)、弋江区委书记。

加盟一点点奶茶,加盟费50万是真的吗

26日晚,南陵县两位市民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当晚7时50分许,当地突然打雷闪电,南陵广场上四个人被雷电击中,其中两人不幸身亡,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

一、安徽南陵县遭雷击的两人的情况

多段网络视频显示,在一个广场上,有两人躺在一摊浅水中没有动静,医护人员对两人进行了检查,随后民警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网友称,事发地点在安徽芜湖南陵县南陵广场上。8月26日晚广场上发生雷击,四人被雷电击中,导致有两人不幸身亡。南陵县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有两名被雷击的伤者被送往南陵县人民医院救治,一人目前在急诊留观,一人在ICU救治中。

二、雷雨天气室外预防:

1如果外出时遇到雷雨天气,不要在空旷野外停留,应及时躲避。若附近有山洞、防空洞,便可放心进去,人多时,不要拥在一起,要尽量散开,不要挤在入口处。

2雷电交加时,若在空旷的野外一时无处躲避,要尽量寻找低凹地(如土坑)藏身,或立即下蹲、双脚并拢、双臂抱膝、头部下俯,将身体的高度尽量降低。如果手中有导电的物体(如铁锹、金属杆雨伞),要迅速抛到远处,一定不要拿着这些物品在旷野中奔跑,否则便会成为雷击的目标。

三、雷雨天气室内预防:

1在雷雨天气,电视机在室外的天线要与电视机脱离,与接地线连接。

2雷雨天,关好门窗,防止雷电蹿入室内造成伤害。

3不要穿潮湿的衣服,不要靠近潮湿的墙壁。

4雷暴时,最好离开可能传来雷电侵入波的线路和设备15米以上。拔掉电源插头;不要打电话;不要靠近室内的金属设备;尽量离开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以防止这些线路和设备对我们造成二次放电。

杭州到安徽南陵的物流公司哪个便宜

一点点奶茶单店大概十五万-三十万万左右,区代的话大概在一百五十万起步。

具体费用也包含:原材料费、设备费、店铺租金(越好的位置租金越贵,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水电费、员工费用等等。

单店大概每天可以赚2200-5000左右,这个主要和节假日有关系,或者一些公司搞活动啊,就愿意买这些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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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以这几个城市为主:

火爆招商地区

杭州 深圳 广州 重庆 上海 苏州 合肥 天津 北京 成都

热门招商地区

聊城 齐齐哈尔 日照 吉安 娄底 盐城 琼海 绵阳 蚌埠

我现整理的啊,其他你们可以看看资料,是不是有你们的区域,这样避免措施了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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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加入?起码得满足这几个条件,可以了解下:

1、 具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对门店管理有基本概念

2、 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对创业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有正确的认知

3、 对服务、零售行业有一定的了解,能得到家人的支持,并详细考察项目

4、 认同总部的发展理念,愿意遵守公司的经营规范,并愿配合公司的一切有利决策

5、 对店面的经营管理能够保持全身心投入,能接受持续的提升培训

6、 能守法经营,并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与公司没有利益冲突

7、 不从事违法或是违背社会道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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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到安徽南陵的物流公司比杭州到南陵县物流公司便宜。杭州到南陵县物流货运运输专线是迈泽物流推出的专业运营杭州至南陵县直达物流运输业务,经过多年的运营和发展,杭州到南陵县物流已成为迈泽物流的优质品牌专线之一。同时,依托杭州完善的物流体系和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临安市、淳安县、建德市等周边服务网点条件,运用优质的网络资源和良好的服务质量、装运技术,结合杭州到南陵县的门到门的精准服务,可为新老客户提供采购、储存、包装、配送、快递、快运等供应链一体化的杭州到南陵县长途、零担、整车、医药冷链、生鲜冷藏、小轿车、大件、红酒、设备、超市配送、回程配载、行李托运、搬家搬厂、专业调车及其他相关运输服务。业务包含公路汽运卡班、铁路特快、航空货运代理、城市物流配送、仓储物流配送、企业物流整体运作、进出口货运代理、并提供货到付款、代收货款、异地付款、等物流相关延伸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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