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未取得土地手续和规划手续前,能开始做立项手续吗?
不能批,立项的三个要件:规划复函、土地预审批复,环评批复,代表这三个委办局对于这个项目的认可,缺一不可,一般的程序是你可以编一个可研性质的东西,报发改委,发改委给规划局、土地局、环保局分别发征求意见函,然后你分别去取得上述3个要件,三个部门都同意了,才说明你的项目可行。发改委才有可能批复
外墙装修需要办理规划手续和什么手续正常情况下,得去物业办理手续后,才可以进行装修房屋。

流程如下:
1、在物业公司出具的装修协议上签字。
2、提供需要装修房屋的图纸,主要有拆改的非承重墙体项目和水电路改造。
3、办理“开工证”,也就是用来贴在自家门上,便于物业检查的工期证明。
4、出入证:主要是为装修的工人办理,以免装修期间有不法人员混入小区。办理出入证的时候,最好带上给您装修的工长,以及工人的一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5、垃圾清运费:这笔费用是用来支付物业清理装修垃圾用的,和支付给装修公司的不一样,不同的物业公司收取的不一样。
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需要立项批复和环评手续吗土地招拍挂阶段不需要立项手续,后期办理土地证的时候需要。
五证是什么?土地手续 规划手续 施工手续 ?其他的呢 我忘记了商品房销售需要五证:
无论是期房、现房,作为销售方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都必须具备下列五证,才能证明它是合法的销售主体,其销售行为合法,购房者与之签订合同合法有效,这样才能保证购房者在付款入住之后拿到房屋的产权证。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商品房销售“五证”都有哪些?
(l)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2)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工程开工证”
(5)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其实购房者只要看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证 和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即可,因为没有其他三证,这两证是拿不到的。
地已完成项目征收发改立项规划附函土地预审前期手续是要拆迁了吗题目问的不够清楚
在北京,考虑到拆迁纠纷及社会影响,招拍挂的土地已经是熟地了,简而言之就是国家负责土地征收及一级开发工作,将三通一平、七通一平的土地出让。开发商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包含了拆迁成本及前期工程的。
当然,在外地,尤其是一些棚改项目,还是存在开发商负责一级开发和拆迁的情况的。那么,通常是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后,发改委审批立项通过正式批复下达后,规划规划完成就准备拆迁了。
自建房没有规划手续房已经建好,能补办规划手续吗?
当然能,找熟人使些钱就OK啦!现在的公务员是啥素质,你懂的!
城中村改造未拆迁完能办理土地及规划手续吗?拆迁需要看被拆迁户工作是否好做。如果前期土地整理完,可以进行土地出让,那么需要20—30天时间对土地进行招拍挂出让。
一、2008年2月20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15号),对各地方的建设、规划、建委、房地管理等部门加强城中村整治、改造中的规划建设等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该意见要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情况、财力、城中村具体状况和原村民的意愿,开展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保护原村民合法利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
二、全国各省市关于城中村改造方面,都有自己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般是“一村一议”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 *** 主导方式,其主要特点:
a.对村民的土地和物业实行一次性买断,关系较为单纯,操作简单易行;
b. *** 需支付高昂的赎买资金和安置成本;
c.由于容易发生补偿方面的争议, *** 需付出较大成本以及对异地安置的村民未来生计难有妥善解决之策,因此,这种模式通常难于获得村民的认同, *** 大多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这一模式。
2、集体经济主导的企业化方式
指在完善股权设置和股份分配的基础上,由村集体统一改造,村民以其“宅基地”及住房(合法补偿面积部分)作价入股,在自行妥善安置村民的基础上,由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逐步对城中村进行重新的统一规划建设。
3、半市场化的社区型改造方式
指以村集体企业为改造单位自行组织改造,一般利用村的空地作为周转启动地块,建设公寓式新村,迁入一部分村民(主要以建安成本价分配);然后,对迁出后腾空的部分旧村实施拆迁、补偿,并依据修建性详规进行公寓式住宅复建,建好后再用于安置旧村内其它区域的村民;如此循环,逐步对整个旧村进行滚动式开发,迁出一片,建设一片,安置一片,直到旧村置换改造完毕。
4、市场化的房地产开发方式
指利用村里剩余空地较多的优势,以土地资本为杠杆,将空地转为商住性质用地,并与宅基地一起进行联片统一开发。在对旧村物业逐步拆迁补偿的基础上,建设公寓式新村;在开发建设完成后,将一部分住宅物业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村民(按成本价购买),而另一部分物业则全部对外销售,以回收投资;回笼的资金一部分用于支付旧村拆迁补偿,一部分用于支付新村建设成本,剩余部分则作为投资者的必要利润。
三、全国推广的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经验
2009年3月,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在郑州市举行全国城中村改造经验交流大会。被誉为城中村改造的“郑州模式”。作为专题进行介绍。
1、立法成果
2003年郑州市人民 *** 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该规定对城中村转制、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建设和拆迁安置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规定。另外,该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城中村改造坚持统一建设、成片改造的原则,规划容积率不得高于本市城市住宅区最高容积率,用地规模不得低于市人民 *** 批准的最小用地规模。
2004年4月5日,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文件《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对城中村改造的总体和详细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土地权属划分管理、拆迁管理及安置等做出详细规定。
2007年,郑州市 *** 公布了《郑州市人民 ***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该通知以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建设和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为主要内容,其中:
第五条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为1:2;
第七条确定了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为:坚持 *** 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规定经区人民 *** 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和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2008年,郑州市 *** 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对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启动改造阶段、土地和规划手续办理阶段、项目建设阶段及村民回迁阶段所涉及的工作内容、负责机构、审批时限等进行了规定,使城中村改造工作更加细致化、条理化。
综上所述,郑州市在城中村改造的立法工作是系统而科学的,对城中村改造的实践操作提供了直接且细致的指引。郑州市的城中村立法值得其他城市借鉴学习。
2、政策解读
郑州城中村改造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即“ *** 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成熟一个、改造一个”。
郑州模式的架构体系为,由主管市长牵头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各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各区也建立了相应机构,并形成了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为中心,各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组)等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为支点的上下互动体系。 在这一架构体系中,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了各自职责。市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方案审批和指导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的复核、审批、考核、督导等。郑州模式明确各区 *** 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在郑州模式中,充分遵循和发挥了市场之手的力量。 *** 充分放权,充分依靠村(组)和房地产企业,在政策范围内,由村(组)和开发商谈初步协商改造条件,包括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而 *** 的角色,则主要是监管,调动各方积极性,负责把土地规划定下来,进行督察和催办,帮助协调出现的问题。
在利益分配上, *** 采取了充分让利的原则,除了上缴少部分规费外,郑州市本级财政几乎一分不留,将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费用全部用于村民拆迁安置,保障村民利益并兼顾开发商收益。市 *** 的目的,是把城中村改造作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配套服务功能的一个重要途径来考虑。
郑州模式内涵的核心,无疑是 *** 主导下的“市场主推”式改造,倡导科学改造与和谐改造。这一模式,需要 *** 主导相关政策,平衡多方诉求,既要爱护村民利益,又要给开发商合理的利润空间,同时让 *** 、周边城区甚至整个城市受益。
就目前而言,这种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模式无疑是成功的。 而 *** 在城中村改造中,也有获益——土地储备。郑州模式中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开发商拿到城中村改造权后不能随意开发,使城中村改造更加规范和有序。而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将会被纳入市人民 *** 统一收购储备。
如此,郑州模式实现了村民、开发商、 *** 的多赢格局。
关于土地招拍挂前后办理规划手续的问题!地方不同。要求办理的东西程序也不尽相同,给你一个参考的。一般,在进行招拍挂之前,不需要办理规划手续,但不并不是说你不用找规划部门,招拍挂的土地要有规划设计指标,这些指标你需要和规划商量,这样就可以尽可能的根据你的要求来出规划指标。两证一书要到招拍挂之后执土地出让合同来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以及建筑套型等很多东西。最主要的也就是容积率,容积率越多,就意为着建设面积越大,这样你就可以多建房,多卖钱了。
如何办理立体车库规划手续这个要找主要的部门报批 一般的有 土地局 规划局 消防等
房地产项目立项都需要什么手续一般来说,要有土地(招拍挂)、规划、环评、能评、安评(地震)、申请报告、资金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等一系列证件证明。详细的要咨询当地发改部门
关于黄河的历史资料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发布日期】1991-09-04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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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历史
一、河道变迁
地质史演变考证,黄河属于较为年轻的河流,约在距今115万年前的晚更新世,黄河流域还只有一些互不联通的内陆水系。此后,随着西部高原的抬升、河流侵蚀和夺袭,经历105万年的中更新世后,各湖盆间逐渐联通,形成黄河水系的雏形。距今约10万至1万年间的晚更新世,黄河才逐步演变为从河源到入海口上下贯通的大河。
周定王五年(前602年)黄河在黎阳宿胥口(今河南浚县西南)决徙,偏离禹河故道,至章武(今河北沧县东北)入海,为史载大禹治水后黄河第一次大改道。
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年)六月,黄河冲决澶州商胡埽,向北直奔大名,经聊城西至今河北青县境与卫河相合,然后入海。
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为防御金兵南下,东京守将杜充在滑州人为决开黄河堤防,造成黄河改道,向东南分由泗水和济水入海。黄河至此由北入渤海改而南入黄海。直到1855年,黄河主要是在南面摆动,虽然时有北冲,但均被人力强行逼堵南流。
最近的一次黄河大改道是在清咸丰年间。咸丰五年六月十九日(1855年8月1日),黄河在河南兰考北岸的铜瓦厢决口,改东北走向,在山东境内借济水(又名大清河)入渤海。
1938年6月9日,国军为阻挡日军,破坏郑州黄河南岸花园口大堤,全河又向南流,沿贾鲁河、颍河、涡河入淮河。直到1947年堵复花园口后,黄河才回归北道。
据历史记载,在1946年前的2540年间,黄河受到近1593次泛滥威胁,而因泛滥令河道大改道共26次。
二、源流考证
黄河发源于青海巴颜喀拉山脉,但真正源头所在现在依然存有争议。历史上人们对黄河源头的认识有一个过程。
三、古代
《尚书·禹贡》曾有“导河积石,至于龙门”的记载,“积石”在现今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附近的阿尼玛卿山,离黄河源头还有距离。《山海经》、《尔雅》、《水经注》有河出昆仑的记载。西汉张骞出使西域后,有黄河发源于于阗,东流至盐泽,再潜行地下,南出为河源的说法。这些说法都不确切,但却延续到隋唐时期。
隋唐以后人们逐渐对黄河河源建立了正确的认识。隋炀帝大业五年(609年)灭吐谷浑后置河源郡,即现今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和海南藏族自治州部分地区,表明人们已知黄河发源于此。
唐太宗贞观九年(635年)为平定吐谷浑叛乱,将领李靖、侯君集、李道宗曾率领人马到达星宿海一带,《新唐书》载他们“次星宿川,达柏海上,望积石山,览观河源”。唐宋以来,长期将星宿海称为黄河源头。
至元代人们开始对对黄河河源进行实地考察。元至元十七年(1280年)元世祖忽必烈派都实等人勘察黄河河源,对星宿海一带作了详细考察。1315年潘昂霄根据都实的调查写成《河源志》一书,明确指出黄河发源于星宿海西南百余里处,该处有“水从地涌出如井,其井百余”。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宗泐和尚奉使西藏归朝,经过河源地区时,曾对其进行考察,并赋诗一首《望河源》,在诗序中他指出河源出自巴颜喀拉山的东北,而且是黄河和长江上源的分水岭,这在河源认识上成为了一次突破。
四、清代
清初中原地区和河源地区往来更加密切,时人已经逐渐了解到在黄河上源区有“古尔班索罗谟”(蒙语意为三条支河),但具体情况并不清楚。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康熙命拉锡、舒兰探黄河河源。他们到达星宿海,发现星宿海上源还有三条河流,但并未追至源头。
拉锡、舒兰归京后绘有《河源图》,舒兰还写有《河源记》。康熙末年组织全国性的地形测量,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派喇嘛楚儿沁藏布、兰木占巴及理藩院主事胜住等人前往河源地区进行测量,此行“逾河源,涉万里”,回京后将测量结果绘入《皇舆全览图》。此次测绘把星宿海以上的河源也勘查和绘制出来。
清乾隆中期,齐召南利用《皇舆全览图》及其他资料,编著《水道提纲》,其中将黄河上源三条支流中间一支阿尔坦河(今天的约古宗列曲)定位正源。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由于黄河下游决口泛滥,难以堵塞,于是乾隆命门侍卫阿弥达“恭祭河源”。
阿弥达到达星宿海以西300里处,对星宿海上源三条河流进行了实地勘查,认定星宿海西南的阿勒斯坦郭勒河(即今卡日曲)为黄河上源。
五、现代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西方探险者和地理学家深入青藏高原进行考察活动,他们也曾到达河源地区搜集自然、人文资料,如印度人阿喀,法国人窦脱勒、敖伦,俄国人普尔热瓦尔斯基、士纳可、科兹洛夫,德国人费士勒、台裴尔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多次组织对黄河源头进行考察。1952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在项立志、董在华率领下,对黄河河源进行了数月勘查。
河源勘查队认定约古宗列曲为黄河正源,雅合拉达合泽山是它的源头,鄂陵湖在上,扎陵湖在下。这一结果与前人考察结果不相吻合,在学术界引起争论,但黄河发源于约古宗列曲的说法广为流传。
1978年,青海省邀请中央和地方有关科研专业人员,再次对黄河源头和扎陵、鄂陵两湖进行实地勘查,确认卡日曲为黄河正源,扎陵湖在上,鄂陵湖在下。1981年—1982年,学者杨联康徒步考察了黄河全程。他认为黄河最远源流是始于巴颜喀拉山山脊的拉郎情曲,它长于约古宗列曲30.5公里,长于卡日曲11.9公里。
1985年,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历史传统和各家意见,确认玛曲为黄河正源,并在约古宗列盆地西南隅的玛曲曲果树立了黄河源标志。
星宿海上源的三条支流分别是扎曲、约古宗列曲和卡日曲。扎曲居于最北部,发源于查哈西拉山,河长70公里,河道窄,支流少,水量有限,一年中大部分时间断流。约古宗列曲位于星宿海西,在三条上源中居中,发源于约古列宗盆地西南隅,海拔4750米,水量甚小,为宽1.0-1.5米,深0.1-0.2米的小溪。

南部支流为卡日曲,发源于巴颜喀拉山支脉各姿各雅山的北麓,海拔4800米,有5处泉水从谷中涌出,汇成宽约3米,深0.3-0.5米,流速约3米/秒的一条小河,河流终年有水。约古宗列曲与卡日曲汇合成黄河源头最初的河道玛曲,然后注入星宿海。
根据十万分之一航测地图测量,卡日曲比约古列宗曲长25公里。卡日曲流域面积为3126平方公里、约古宗列曲为2372平方公里。在卡日曲的和古宗列曲汇合处附近,测得卡日曲流量为6.3立方米/秒、约古宗列曲为2.5立方米/秒。据此,1978年的黄河源头考察认定卡日曲为黄河正源。
扩展资料:
一、简介
黄河,在中国古代称作河水、大河,简称河,是中国的第二长河,仅次于长江,也是世界第六长河流。中国的两条母亲河之一,发源于中国青海省巴颜喀拉山脉噶达素齐老峰,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9个省区,最后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注入渤海,干流全长5464千米,流域总面积79.5万平方公里(含内流区面积4.2万平方公里)。
黄河源头位于青海巴颜喀拉山的雅拉达泽峰,巴颜喀拉山北麓的玛曲、约古宗列曲是黄河的正源。黄河依次穿越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华北平原,蜿蜒东流,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注入渤海(莱州湾)。
在整个中国历史上,黄河及黄河流域对人类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中华民族最主要的发源地。
二、释名
“河”字在秦汉以前基本上是黄河的专称,而河流称为“川”或者“水”(但也有例外,如《山海经》曰:“昆仑山,纵广万里,高万一千里,去蒿山五万里,有青河、白河、赤河、黑河环其墟。”)先秦的文献中找不到黄河一词,成书于汉武帝征和年间的《史记》全篇也不见黄河的说法。
据学者李鄂荣考证,黄河一词最早见于东汉班固《汉书·地理志》中“常山郡·元氏县”的释文里。黄河的“黄”字用来描述河水的浑浊,这在古书中也早有记载:战国时期的《左传·襄公八年》郑国的子驷引《逸周诗》说“俟河之清,人寿几何!”;《尔雅·释水》记有“河出昆仑,色白,所渠并千七百一川,色黄。”
黄河上源的星宿海由扎陵湖、鄂陵湖等数量众多的水泊和海子组成,在阳光照耀下星宿海的无数湖沼光彩夺目,如同孔雀开屏,十分美丽壮观,因而当地的藏族居民把这一段黄河称作“玛曲”,即“孔雀河”的意思。甘肃省“玛曲”县即以此河段命名。
三、水土流失
黄河流域在公元前3000-2000年间(黄河流域仰韶文化时期至安阳殷墟)的地理环境适宜于植被的生长与人类生产生活活动的开展,高出约2℃的气候环境为农作物和植被的发展创造了优良的条件。在这一时期,黄河中下游流域有雷夏泽、大野泽等大量的湖泊存在。《孟子·滕文公上》曾记载黄河流域“草木畅茂,禽兽繁殖”,关中平原直到中国战国时期依然有着“山林川谷美,天才之力多”。
战国以后随着铁农具的广泛使用和秦国经济中心向关中迁移,黄河流域与黄土高原的植被开始遭到破坏。由于黄河流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中国文明的中心之地,加之以古代中国重农轻牧的现象,黄河流域植被破坏成为长期、大量的现象。
随着公元15世纪30年代全球气候转冷的开始,伴随着中国经济中心的南迁,黄河流域的生态破坏开始减少,然而森林覆盖已经难以恢复到公元前3世纪的状况。并随着植被的破坏,黄土高原开始受到黄河的侵蚀而被卷走大量的土壤,形成千沟万壑的地表形态。
四、断流
1970年代起,由于于经济发展、工业及农业的耗水量大增,大量河水被抽走,黄河的径流量由1950年代的575亿立方米,急剧下跌至1990年代中期的187亿立方米,黄河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鉴于黄河断流情况严重,中国政府自1998年起,开始限制用水及修整河道,于是黄河自2000年起便未曾断流,不过目前黄河仍会不时干涸,断流的威胁仍然存在。
五、悬河
由于泥沙淤积,全长5464公里的黄河的大部分河段里,河床都高于流域内的城市、农田 ,全靠大堤约束,它因而被称为“悬河”。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西南部的磴口县,黄河河道比县城所在地平均高出4至6米。
未成年人保护法
豌豆也被大家称之为寒豆,麦豆。它是豆科类的一种,是一种生长期比较长的攀援性的草本植物。豌豆在数千年前就已经存在了,现在是我国重要种植作物之一。我国的主要产地有很多,比如:四川,河南,湖北等地都有大面积的种植。
豌豆种子每斤大约在三块钱到六块钱左右,但也是因为种子质量问题或者种子品种以及产地的不同,导致它的价格也是差异比较大的。现在豌豆的品种是很多,有成熟期早的也有晚的。下面小编就简单介绍一下几个常见的豌豆品种。
一:甜脆,这种豌豆比较矮,最高能长到40cm,只有一两个分枝。每一株能够结豌豆荚十到十二个,豌豆荚呈圆柱形最长的有八厘米,大约重7g。嫩荚是淡绿色的,味道也是相当的甜蜜。每一个荚都是有六粒到七粒的种子,在它真正成熟时可重达200g左右。再早一些成熟的,播种后二个月左右可长嫩荚,这种也是适用于在我们东北,华东地区进行种植。
二:草原三一,这种豌豆是蔓生的,可以爬高1.5m左右,很少分枝,单株可以接豌豆荚十个左右,豌豆荚长约十四cm,里面有大约五粒豆子,成熟的时候近千粒种子靠达到250克到270克。而且它对于阳光的反应也是不怎么敏感的,国内大部分地区都可以进行栽种的。它不仅适应性强,而且有较强的生存能力,抗病性较强。
三:京引八六二五,这种豌豆也是比较矮的,最高长到70cm左右,能分枝,豌豆荚是柱状的,大约有六厘米,刚长出来的豌豆荚肉质很厚,也是脆嫩。每个豌豆荚里有大约六粒种子,呈绿色。千粒也可以达到200克左右。这种豌豆适应能力比较强,采收期也是比较长的。
四:中豌八号,这种豌豆大约高0.5m,是淡绿色的,豌豆荚比较硬,开花的时间比较集中,豌豆呈黄白色,是圆状的。每一株都会结荚七到十一个,而且每一荚都会有种子五粒到七粒。它也是早熟的品种,每亩产量达到了四百到五百千克。它抗干旱,抗寒冷,这一方面是比较强的。适宜于在华北或者是东北地区的种植。
豌豆的播种
1、选择种子进行催芽
豌豆播种前应该用40%的盐水进行一些选种,以助于除去一些不充实或者去掉有虫害的种子。在这之前也是进行催芽,等到它把芽露出来的时候,将种子放在0℃到2°C的低温中进行处理,等到半个月之后再进行播种。
2、拌根瘤菌
它在用了根瘤菌以后,根部就会比较发达,就连它的茎叶也是生长的比较旺盛。而且它的结荚也是挺多产量也是挺高的。拌种的方法就是用每一亩用根瘤菌十到二十克左右,加一些水或者搅拌均匀后便可以播种啦。
3、适时播种
在播种前应该给足土壤肥料,这样等到豌豆开始生长的时候会产生一些特别明显的效果。在点播的时候我们应该在每个穴中放进去两到六个种子,土地最好是在湿润的情况下,盖的薄土能到五到六厘米。在土壤相对于干燥时,我们覆盖的面积就应该稍微的厚一些,每一亩最好用种十到十五千克。
豌豆种植
1、种植禁忌,这个一定要记住不能连续种。否则对一些本来就有虫害的豌豆会更加严重,所以我们通常要与其他农作物轮换着种植。
2、土壤选择,采用的浇灌栽培对土地是要求比较低的。这样有利于幼苗的生长,所以土层深厚的话也是不怎么适合的。要选择酸碱度中性,比较肥沃的地方种植。
3、覆盖的管理:豌豆在种下之后要收集一些农作物的禾秆或者是枯叶进行覆盖,每亩地需要覆盖两千斤左右,到了九月份的时候把腐烂的覆盖物给去掉。
4、把杂草清了:豌豆的根部分布的比较浅,为了在锄草的时候用锄头伤到根部,影响到的生长,最好用手工去除草,拔草的时候要蹲在垄沟,不能踩到上面,防止踩伤地下的茎。
5、施肥:在出苗的时候要进行追肥。可以追一些粪水,也可以进行一些自我施肥,尽量使它能吸收好,让豌豆进行利用,防止烧根要用清粪追肥,不足的时候可用一些复合肥。
6、预防病虫,其实它的病害也是非常多的,还是自己在网上看一下有关于这些问题的书籍比较好,比便于出现相应的症状的时候能够及时的应对。
收获,它的食用的方法也是决定了我们的收获时间,它在开花后半个月左右就可以进行一些采收用作食用,干豌豆在它的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八十豆荚出现枯黄的时候可以进行收获了,但是菜豆荚在开花都的半个月就进行采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能打孩子。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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