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怎么有效的网络推广
药品怎么有效的网络推广
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1、品牌专区:竞价不能做,但是可以做百度品牌专区,其实品牌专区做好了比竞价要好很多,而且客户对品牌专区的信任度要高于竞价;

2、官方网站:对官方网站更要做好引流工作,一个前期品牌不是很出名的产品,最主要的引流还是要靠资讯内容来引流,如何做好资讯才是网站前期优化的关键,但是大多数网站在建站的前期没有做好网站结构,导致网站后期很难做优化,所以做一个好的网站是推广的前提;
3、外推:在很多公司领导看的更多是推广的产品词,就目前医药行业的推广,产品前期做推广,如果更多的把时间和精力放在产品词的推广上,对推广人员的工作压力是很大,而且比较难,如果我们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功效上,做好功效的推广,其次再做产品词的推广,这样效果会更好;
4、自媒体的应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已经成为每个企业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在众多自媒体当中,微信公众号和今日头条占据整个自媒体的半壁江山,公众号更是企业的标配;而今日头条目前还没有被大多数企业重视,但是今日头条的用户量和资讯内容将是后期更多企业的必争之地;
5、推广人员:很多企业在人员配备上,都是省之又省,在药品的推广上,如果人员省了,量就起不来,量起不来,那么后期的效果就会很差,作为免费的推广,人员的配备是关键,要想后期有效果,那么久配备好人员。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网络推广的信息。我建议可以到单仁资讯咨询了解。深圳市单仁资讯有限公司由电子商务专家单仁博士于2006年4月在深圳创立。十五年来,团队由十余人发展到逾千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网营销课程,形成了全国21家省市分公司的服务格局。
膏药怎么在网络上推广?
你好,我是育道科技互联网营销策划总监王见,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目前药品类的项目在互联网上遇到了很多的推广问题,比如像百度竞价,信息流这些付费推广方式都不是很好做。但除了付费的推广方式外,还有免费的推广方式,其实你可以这样做。
你可以不推膏药,可以进行医疗科普相关疾病知识,来获取精准用户,建立私域流量。举个案例:
我曾经参与过一个中药项目,这款中药主要是对于养肝护肝有作用,遇到和题主一样的问题,老板有钱也没有办法进行广告投放。这时候,我们策划了一个视频营销方案,简单来说就是做垂直类养肝护肝和肝病的科普内容。分为保养类,疾病类,年龄类,职业类等专题策划视频内容。
经过一年的优质内容沉淀,也获得了近80多万的平台粉丝,然后,还是做私域流量,建立自己的流量池,将平台粉丝转移到微信,开始做转化,转化非常好。因为,在平台上已经成为这方面的专家,自然而然就会信任,成交就会水到渠成。
药品怎么进行营销推广?
药品的营销推广主要需要医药代表有很强的专业知识,他必须很了解推广药品的基本信息和一些临床数据。然后通过药学会,给医药进行视频、图文课程等来让医药了解药品,进一步让医生使用该药品。
如果你缺少相关的资源,可以了解一下药械帮,它能帮你解决很多药品推广问题,上面有大量的资源。
最后,推广还是需要长时间的累积,才能达到想要的效果。
抖音药品怎么做广告
抖音药品做广告操作如下抖音为代表的短视频营销,起步整体较晚,目前依然处于红利爆发期的尾巴。如果操作门槛不高,而且地域营销性强,推荐以及获客成本相对其他模式较低。但由于其药店属性特征,所以也存在推荐与审核的一定障碍。
但恰恰如此,在药店行业抖音操作专业门槛的提升,反而让有准备的药店抖音真正能够做到差异化与营销精准化。
抖音营销,首先是打造明星企业、员工、专家的非常优秀的平台。企业抖音号,一般是蓝V号,可以直接开通1分钟权限以及直播购物车等权限。其优点可以做适当宣传,而不会降低权重。但缺点是推荐率并不高,而且有上限与瓶颈。
同时虽然是企业号,但也受宣传审核的限制,很多营销词汇是绝对不能出现的。所以一般是先做个人号,先推广个人号,积攒到一定粉丝后,转成企业蓝V号比较合适。
企业操作模式一般以打造健康情景剧、健康知识类账号或者明星个人账号三种,药店操作比较适宜的主要是养生、妇儿健康、减肥健身、药膳、慢病康复等知识类标签账号为主。
互联网药品广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1年12月25日前提出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gsjd@samr.gov.cn,请在邮件标题加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商业性展示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价格、使用方法、制作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利用互联网媒介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相关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类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广告业诚信和道德建设,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第七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八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九条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三)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四)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第十条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十一条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其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确保发布渠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履行广告发布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档案管理等责任。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境内无代表处或者分支机构的境外广告主,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发布或者委托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书面委托一家为其向海关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信息的境内市场主体承担广告主责任。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二)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三)查验有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应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四)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审核;(五)依法参加广告业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虚假违法广告,完善发现、处置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以及在广告服务中植入恶意代码或者插入违法信息的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记录、保存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展示、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巡查,明知或者应知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广告监测;(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广告修改的相关记录以及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数据等信息;(六)依据服务协议和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责任主体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其投放程序的后台数据属于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互联网广告业务档案及有关证明文件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搜索政务服务网站以及相关应用程序时插入广告。
第十六条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的广告内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相关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并提供违法广告活动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广告代言人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涉及广告代言人的,可以将其违法情况移送到广告代言人经纪公司注册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录屏、网页保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或者未按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机关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未按要求提供广告业统计调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发送广告的,对广告主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互联网广告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医药公司做百度推广需要什么手续
你好!一,医疗药品生产或销售(包括各类经营销售方式)1,营业执照副本.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二,医药研究、药品研发类用户
1,营业执照副本。2,《药品生产许可证》3,临床实验的证明文件
三,药品信息类
1,营业执照副本。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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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准字号的药品在网上能推广吗?急急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
2004年07月08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9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医疗方面的网络推广应该怎么做
医疗行业的网络推广一般主要是:百度搜狗等竞价为主。SEO为辅。兼其他外推方式及新媒体的推广。除个别医疗做的行业词被百度限制和个别较小的医疗机构无法转化线上竞价流量之外。一般都已百度竞价为主。
除了竞价之外,最常用的推广方式就是品牌效益推广,SEO,新闻源,三方合作等。
他们的主要表达方式有:
一、品牌效益的推广
百科产品推广:
需要添加的百科平台:百度百科、互动百科、搜搜百科(360百科)
需要做的内容有:医院品牌词、医疗行业相关词
具体实施方法:通过整理,把医院品牌词、医疗行业相关词、专家详细整理,通过捡漏,把没有做过或者仅在一个平台做过的,在其他平台都给补充上去。
问答推广:
需要做的问答平台:百度知道、360知道、搜搜问答,还有新浪爱问、天涯问答等
需要做的内容有:医院口碑、行业口碑
具体实施方法:详细整理医院品牌词、专家以及各种项目的各种问答,按计划一个一个来做。
借助第三方平台:
常做的第三方平台有:新闻源、论坛、贴吧、文库等
需要做的内容有:医院口碑、整形技术、医院专家
具体实施方法:可以以第三方的口吻来进行介绍医院的相关内容,加强访客对医院的信任感。
自媒体平台
常用的自媒体平台:微信、微博、博客、搜狐自媒体等,每一个平台利用好了都是很可观的
视频推广
需要做的视频平台:优酷、酷6、新浪、爆米花【这些一般是针对非区域性的医疗行业。不然成本偏大】
需要做的内容:专家、医院品牌词
具体实施方法:按照计划,每天上传视频,通过设置关键字,做好排名。
6、还有一些也可以做品牌词的推广方式,比如文库等
二、SEO
SEO,即搜索引擎优化,其实医疗行业做seo就是为了品牌,优化的目的也是为了品牌的宣传。我这里说的seo,就是一种通过互联网转换到品牌的营销上。我感觉医疗行业可以根据各个疾病分类做好专题的优化,大大提高网站的收录量,当然这些做搜索引擎优化是必须要走的一条路,建议行业词和长尾词同时做,制定计划,逐步达成目的。
三、新闻源
这里我把新闻源分为三块:一般新闻源,快排,高质量新闻源
一般新闻源
是指在一些收录排名不错的网站做一些长尾词的伪原创发布,达到项目词展示的效果。
内容:整形项目以及技术长尾词的
优点:排名快、数据可控,品牌展示明显,可添加商务通和统计工具
缺点:热门关键词很难有排名
四、三方合作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合作方式。
建议:
根据行业本身的特征有所侧重。但是一般竞价都是必须的。SEO,外推和新媒体为辅
“互联网+医药”,这场战争怎么打
互联网+医药大致分为上图中的三种模式,每种模式都隐含着各自优劣性。自建电商平台是个大黑洞,赔了夫人又折兵
自建电商平台模式,比如金象网、药房网、健客网等就属于自建B2C电商平台模式。以这种模式“触网“,一定是看到淘宝的成功,听了马云“今天看不懂,明天来不及”的言论,这里笔者也有句锦言敬上:“看不懂的就不要贸然杀入,否则躺着出来”。自建电商平台是个连环坑,埋伏重重,一个麻烦套着一个麻烦,不单要解决企业本身遇到的窘境,还要抵御外部强大的对手。凡是自建电商平台的行业大佬们,发现其中的问题远比想象中的多,原本以为驶上一条高速公路,哪知是坑坑洼洼的泥路,速度不但要慢下了,还要想方设法填坑。
企业自建B2C平台有四大块先天缺陷。
1
缺团队
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想做互联网必须有人有团队。医药企业是一个传统行业,人才都是传统人才,靠渠道经营发家致富,他们手里全部都是传统的渠道资源和多年来经营积攒的传统经营。这种渠道和资源对做互联网来说,“并没有什么卵用”。互联网人才具备互联网经验:怎样定位平台?如何创建电商平台?如何为平台引流?需要哪些功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和体验等,这些绝对不是大佬们看着淘宝网照样COPY一个就行得通的。
实现一个电商平台需要有人才,而当今社会,人才是最稀缺的也是最贵的。想自建医药电商B2C平台的大佬们首先需要准备好一大笔资金,专门用来挖人才,独木不成林,还得搭建一支完整的团队,从技术到运营、从营销到市场、从售前到售后等,这就占了很高的成本。
2
缺资金
钱的事不细讨论,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算盘。自建平台需要的资金几乎全部超过大佬们的预计,想要做成功一个平台需要千万级别以上的资金:人员工资、运营成本、营销经费等等,推广引流的费用将成为企业最大的成本,拿“618”电商广告大战来说,每一家电商营销推广的费用已经是天文数字了,否则你怎么会在任何地方都能看到它的宣传呢?
3
缺时间
时间是大佬们疏忽的一个重要关键点。传统行业秉承着大鱼吃小鱼的模式,而互联网行业玩的就是“快鱼吃慢鱼”,别管大小只论快慢,你慢我就吞掉你。当年的淘宝网能够崛起和当时的市场环境有很大关系,因为没有多少对手,时间充裕有了缓息,得以让淘宝网能够慢慢成长。而现在的市场,恨不得今天说要做电商,明天就上线经营,平台与平台的竞争越发惨烈,拼的不只是人才和资金,还抢的是时间,这已经不是红海了,而是一片血海。
4
缺思维
互联网思维是最致命的先天缺陷,是互联网行业最基本的应用“工具”,没有互联网思维一定做不好电商。互联网思维最重要是用户思维:以用户为经营核心,围绕用户建设服务体系,服务即是营销,用户利益高于一切。而传统药企和药店以企业本身为经营核心,秉着做好产品等着消费者上门的理论,在当下的时代,已经不怎么好用了,再不主动出击,就要被市场淘汰了。
格力董明珠和小米雷军的10亿赌局妇孺皆知,在笔者看来,如果赌的是传统行业的竞争,雷军一定惨败,而赌局恰恰在互联网,那么结局可想而知。市场不是谁有钱,谁喊的声音大就归谁的,而是民心所向,谁懂得消费者的心里,让消费者爽了,谁就是市场的主宰。
综上所述,药企、药店想要自建B2C电商平台,几乎是不可能的:一是天文数字的资金消耗不起,二是人才难找无法实现满意的平台,三是时间紧迫自建平台和其他巨头无法抗衡,四是企业掌舵人没有互联网思维,一定会干扰平台经营发展。这些都是硬伤,而且是隐藏的硬伤,久而久之就会变成内伤,摧垮企业自建的电商平台。
合作第三方B2C平台是个大坑,表面很光鲜实际重重埋
目前国内知名的第三方医药B2C平台就要数天猫医药馆和京东医药店了。对于想要触网的医药大佬来说,他们表面上是一个巨大的流量入口,意味着无限的空间和客户,但是,实际并不是这样,进入后就发现是个大坑儿。
如果医药大佬们因为上文的原因不愿自建平台,那么和第三方医药B2C平台合作也是个退而求其次的办法。但是,一旦进入电商平台后,你就会发现面对的第一个挑战就是红海价格战。对于药企来说,药品经过渠道流通到达消费者手中,是稳定的利润来源模式,不需要付出更多的费用,而触网后,首先需要搭建一支网络经营团队,然后就要降低药价。
企业合作第三方医药B2C平台有四大挑战。
1
价格战
第三方医药B2C平台是信息扁平化的典型代表,完全去除了中心化,将传统的药品销售渠道的中心优势完全抹杀掉。在没有空间和时间的网络里,只有价格才是吸引消费者的唯一要素。那么,药企或药店只有降低药品网络销售价格,才能赢得顾客,这样做需要挤压本身的药品利润。同样的药品,价格低的具有第一级别的优势。如此竞争似乎是个死循环,降利润打价格战,没利润又打不起,所谓触网只是从一个实体红海市场跳入另一个虚拟红海市场。
2
传统消费习惯
药品是一个特殊的消费品,首先是药品质量保真问题,据腾讯企鹅智库调查,有超过六成的医药电商用户最担心的是害怕在网上购买到假货。这种观念需要大量的、长期的消费者教育才能打通的。另外,政策禁止处方药网络销售,虽然政策倡导医药分家,处方外流,但是这条路却走得异常艰难,而仅有的OTC药品市场已经没有多少甜头了。最后,药品具有时效性,一个消费者购药后在家等物流,药品到手时病已经自愈了。药品电商挑战的是消费者传统消费行为习惯。
3
平衡利益
降低药品价格,虽然可以省去大量的药品流通成本,但是这会伤害到各级流通渠道的利益,在销售渠道看来,药企做的是“背后捅刀子”的事,严重的可能发生销售渠道的抵触甚至叛变,会严重损害药企的品牌和口碑,另外,药企之间竞争激烈,市场一旦出现一个小空溪,就会有人乘机挤进去,大堤的溃塌往往是小缝隙造成的。
4
推广费
触网后,不单降低了药价,还要花一大笔持续不断的费用做推广。行业内刷单、刷口碑、作假、买广告位的情况已司空见惯,你不做就没人来关顾,所以硬着头皮花钱做,而且是持续不断地。费用主要花在药品搜索位置,站内广告位,活动促销等等,时间长了费用不会少。
综上所述,药企、药店想要合作第三方医药B2C平台,能够获得的是大量客户流量,与此同时,还会进入另一个虚拟的红海战场,政策和消费习惯的鸿沟也需长期培养。
合作医药O2O平台是条马路,虽慢但稳步增长
药企或药店自建O2O平台只是相当于多了一个配送到家的服务,和原本的经营并没有实质上的触网改变,反而还要多投入一笔配送团队的成本支出,获得的收益也是个未知数。所以选择免费的第三方药品O2O平台是目前最稳妥的触网方式。药品O2O模式不会产生爆炸式的快速激增,但是能够持续增长,稳步的营销逐渐影响消费者,改变他们的消费行为习惯。
药店合作第三方医药O2O平台有三大表现。
1
免费
天下也有免费的午餐,目前国内的第三方药品O2O平台:药比较、药给力等都是免费合作的。这种医药O2O平台都属于“轻模式”,依托药店,将网上用户流量引导至线下药店,对药店的作用更直接一些。药给力和药店合作,主打一小时送药上门,核心就是送药“快”,药价只有8-9折;药比较与药店直接合作,主打处方药节省50%药费,跨过处方药网络禁售的政策鸿沟,药剂师直接上门配送。药企或药店与这种O2O医药平台合作不需要自建团队,直接利用其平台的资源,为药店引流坐等消费者上门购药。
2
强化中心化
医药O2O平台有一个先天的优势,与B2C平台恰好相反,那就是中心化优势。医药O2O平台是依托药店且以药店地理位置为中心,为周边的消费者服务,无形中强化了药店的地理位置优势,将药店的经营半径扩大三公里,让更多的消费者可以找到药店。此外,这种利用线上引流,线下交易的模式,让消费者对药品来源有可靠的信任。医药O2O将药店的区域性经营放大,同时又不至于红海厮杀,这才是药店的真实需求——蓝海市场。
3
处方市场潜力巨大
据预测,2015年中国药品医疗机构(医院)销售规模大概为1.2万亿元,而在国内药品终端销售收入中,处方药超过80%,且以医疗机构销售为主,预计2015年处方药将有近1万亿的市场规模。这块蛋糕太大了,诱惑也太大了,如果能在医院处方药市场撕开一个小口,那便是获得了一个大金矿。
综上所述,药企、药店和第三方医药O2O平台合作,可能够获得的是大量线上客户流量,同时也能强化自己的中心优势,但也不排除有其他的方式完成互联网+医药的合作。
小编点评

“互联网+医药”是一场持久战,药企和药店必须要不断地观察市场动态和国家政策变化做出正确的反应,才能够在互联网的激流中站稳脚跟。
医疗器械行业想做网络广告都需要什么手续
医疗器械公司做网络推广首先,在中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则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该信息证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企业根据自己的需求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机关进行申报。
其次,在中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为医疗器械广告。需要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机关进行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也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具体细则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是查看或者去当地食药监管网查,上面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很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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