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2〕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1日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四章 学生安全事故防范
第五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七章 督导检查
第八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九章 保障机制
第十章 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入落实《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及周边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校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教学实验安全、活动安全、防溺水、心理健康、学生欺凌和暴力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指导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工作检查指导,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定期组织学校保安人员常规培训;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完善奖励机制,建立安全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充分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积极性;
编制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定期指导学校开展防震、防火、防汛、防踩踏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指导组织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学校全员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业务培训;
负责本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防范化解涉校矛盾风险,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指导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开展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
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查处相关安全事故。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推动协调将校园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高峰勤务,会同教育部门在上放学时段组织“护学岗”开展护学工作。指导学校将重点部位安装的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加强公安机关视频监控和接处警平台建设,确保满足学校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和一键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的需求;
负责对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专职保安人员开展集中培训,指导高等学校加强警务室建设。负责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校园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依法查处围堵学校、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
负责对校车驾驶人审验、标牌发放回收和校车检验等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学校安全经费的支出。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配合学校的规划、选址相关工作;指导学校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督促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所有权人和经营管理单位在所属危险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逻巡查力度。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配合教育部门对校舍安全进行鉴定检测;
依法加强对学校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依法对新建校舍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
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企业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区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范围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影视节目、出版物等。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检查、监测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游泳池卫生状况,指导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近视防控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指导学校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学校建立医院、心理健康咨询室,指导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对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
配合学校开展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负责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发生学生溺水事件时,及时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学校食堂、校外供餐企业、校外托管机构供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指导学校、校外供餐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
负责对学校餐饮单位、超市食品安全和药店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疏散演练;
负责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安全教育目标,将安全教育课列入课程体系,纳入学校必修课、公共基础课范畴,挖掘和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基础课程,保证每周1课时,每学年开展学生安全素养综合测评,纳入学生成长档案。高等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课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完成32学时的课堂教学,记2个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针对教学规律、学科课程和学生年龄特点,融入各学科教育教学,避免简单添加、生硬联系,注重教学实效。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创新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通过开学第一课、学生安全教育平台、“1530”教育、专题讲座、家长会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加强安全教育和提醒,强化学生监护人的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聘请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对师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每学期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规模,设置专职安全教育师资。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至少设置1名;规模在1000人至3000人的,至少设置2名;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增设1名。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强化教育培训力度,落实全员培训,健全完善培训考核体系。引导广大教职工把抓安全、讲安全、保安全作为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能力定期考核、监测机制,使其明确各自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安全管理干部培训纳入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年度培训计划,新任安全管理干部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培训学时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新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长、副校长和高等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任职培训。主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业务培训;班主任、辅导员、专任教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安全知识培训。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实战型应急演练,中小学每月、幼儿园每季度、高等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寄宿制学校每年应当至少开展2次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在校园宣传栏、校报校刊、黑板报、网站及“两微一端”设置安全宣传教育栏,每季度更新;校园电视、广播应当每月刊播公益广告和安全提示;寄宿制学校的宿舍应当张贴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校园安全科普体验场所。学校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公示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条开设师范专业的学校,应当为师范生开设幼儿和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以及安全技能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实习。新入职的中小学、幼儿教师应当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一条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科学研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安全教育专职教研员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教学研究。鼓励学校建设安全教育课程资源库,发挥信息资源教学优势。
第四章 学生安全事故防范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常态精细化管理,对照管理工作流程逐项细化规章制度,经常性开展安全纪律巡查、暗访,发现安全漏洞和隐患苗头,及时做好补救、处置。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将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贯穿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结合学生身心发展和思想状况,丰富学生管理工作内容和形式,引导学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进一步提高辨别是非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各学段学生学年定期体检制度。对已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状况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教学环节和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救护及突发处置设施保障配备。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学生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相关水域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加大应急救援装备配置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游泳作为提高学生生存技能的教育活动,逐步将游泳课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课程。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欺凌和暴力防范,领导班子每学期应当至少召开1次办公会,专题研究解决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措施、经费、人员保障等问题。学校应当建立校长“谈心日”,每学期每位校领导至少拿出3个半天时间开展谈心活动,为师生答疑解惑,主动回应师生诉求。
第三十八条每学年开学前,中小学应当完善防范校园欺凌方案,组织风险评估。中小学应当建立班级、小组、宿舍等学生安全信息员制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校园欺凌隐患排查,全面掌握学困生、特困生、留守儿童、父母离异学生等情况,并建立台账;每学期应当组织家长、学生与学校签订防范校园欺凌承诺书。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应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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