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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友发布 2022-10-15 22:28 · 头闻号站长动态

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进一步规范东城区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东城区高精尖产业发展,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资金需求。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东城区实际,设立“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为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的母基金。

今后区政府出资新设立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政府承诺的后续出资,均由该母基金出资,已设立和今后新设立和投资的基金均作为子基金。引导基金不设存续期。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投入的领域。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对符合核心区特点的金融业、文化产业、数字经济、商业和商务服务业、健康产业等进行涵养、培育,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并将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东城区聚集。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坚持“崇文争先”理念;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支持其他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第二章 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第五条 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主要以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跟投。

子基金运作模式是指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增资、受让权益等方式投资并持有相应权益的子基金或对现有基金履行出资承诺。直接投资运作模式是指对于区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参股基金等,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引导基金采取与子基金共同投资、增资、参与定向增发等不同的投资形式进行支持。

直接投资项目或参股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执行,通过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退出条件、时间等。

第三章 引导基金管理架构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组成,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主要发挥有关政策协调和部门协同作用,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出资需求,加强引导、督促和重大投资、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引导基金投资、管理运行情况。第七条 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下列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引导基金的政府出资来源,委托代持机构和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负责政策指导和督促;统筹各行业和领域基金的设立和规模;组织对引导基金进行权益登记和报告、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第八条 区财政局委托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代持机构,代为持有引导基金的出资,代持机构主要义务包括:与区财政局签署委托代持管理协议,代为持有区财政局对引导基金的出资;参与出资设立引导基金,签署引导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负责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报告、签署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第九条 领导小组聘请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执行领导小组决议事项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做好风险防范。

必要时也可聘请专家顾问参与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征集和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合作机构的申报方案进行初审、尽职调查、投资入股谈判;对子基金章程或相关法律文件协议进行谈判、审核和报告;按季度和年度向区财政局上报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财务信息、运行情况、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开展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子基金章程、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参与、建议或了解子基金投资决策;根据需要,向引导基金投资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或企业派驻代表作为观察员;提出选定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的建议,报领导小组同意后,主持托管协议的签订并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做好有关基金的权益登记工作;配合开展子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接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研究基金投资收益处置及清算退出等重大事项,提出引导基金从子基金的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退出工作;其他需要承办的工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基金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资本运营经验,具备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够有效执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的相关措施和制度;按照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资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经验的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商业银行主要负责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的资金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拨付、清算及日常监管等事务。托管银行应当按季度和年度向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抄送区财政局。发现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应随时报告。托管商业银行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以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以及风险控制制度;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四章 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总规模50亿元,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视东城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年度引导基金的需求和市场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出资。主要来源于区财政统筹安排的各类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作收益等。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时,区财政局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年度实际用款需求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引导基金代持公司,用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或项目投资。第十四条 政府出资引导基金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是政府资产的组成部分。区财政局在引导基金出资或清算退出时,应在核算预算收支的同时,相应核算政府资产。

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区财政局向引导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收到投资收益时,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对于收回的原实际出资部分,冲减当期预算支出,超出原实际出资部分,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同时,在向引导基金拨付资金,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引导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第五章 子基金的设立第十五条子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提出需求。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子基金需求或直接投资项目建议,资金需求纳入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对年度投资计划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统筹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在相关网站上发布遴选公告,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子基金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中央及北京市级引导基金对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可信材料。专家评审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选择4名专家委员,区财政局推荐1名,区金融办推荐1名,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推荐1名,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尽调报告进行审议,出具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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