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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王志诚:加强监管金融科技“先天弱项” 数字资产需理顺责权利关系

网友发布 2022-10-14 09:06 · 头闻号站长动态

金融科技的加速创新迭代已成为传统金融业进一步变革与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然而,伴随着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不断介入传统金融领域,数字垄断、信息滥用、系统性金融风险等一系列威胁逐渐浮出水面,加强金融监管的呼声不断高涨。

在中国金融业快速变革的今天,究竟如何看待金融监管与金融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在变革过程中有哪些值得重点关注的领域?各方应扮演起怎样的角色?在“商学院圆桌派——金融科技的未来”系列策划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北大光华征信数据分析与应用联合实验室主任王志诚进行了一次深入对话。

王志诚长期关注金融风险管理和金融计量经济学,著有《金融全球化趋势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研究》等。“我认为监管层发起的‘监管风暴’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目前,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如何实现数据各方权责利平衡是最大的挑战。

我们需要在数字资产领域进行开拓性的立法。

”王志诚向记者表示。在他看来,只有具备了同等技术水平的金融监管才能促进数字经济和金融科技更加良性发展,才可以在发展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干预和提前应对,及时判断金融科技可能带来的全局性影响和风险积聚程度,从而避免更大的损失。王志诚 受访者供图监管纠偏是市场发展重要力量NBD:有部分人担心,金融监管层的金融监管举措会影响中国数字经济及金融科技的发展。

您如何看待这种担心?王志诚:最近开始的“监管风暴”对金融科技行业的良性发展,应该说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加强金融监管并不会阻碍金融科技发展,而是要求规范化,要求兼顾其他利益关联方的权益,是要把新型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的发展纳入同样的约束机制和平等竞争轨道。

据我观察,监管和合规化“干预”早在2018年就已开始——百行征信的设立就预示着管理部门对前期过度市场导向的纠正。

2019年年中对网贷机构的规范和同年9月对部分大数据公司的查处,更是释放出了强烈的信号。而去年11月开始的反垄断调查则把监管之手触及了试图依靠“大而不倒”对抗监管与公平的行业垄断型龙头公司。市场的担心主要来源于——过去这些年,金融科技狂奔的势头可能会被遏制,进而影响整个科技行业的发展。

这表面上看好像是有这种可能性,实际上却忽视了行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最基本的因素:一个行业只有竞争才能不断推动发展。经济发展导致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才是经济发展最合理的形态,而不是通过一部分人的“过度略夺”发展而大幅降低另一群体的福利,获取到短期的发展利益。这样是不利于经济长期发展和经济生态平衡的。而互联网行业,尤其是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型互联网企业有着很强的头部效应和积聚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严重垄断、降低整体福利和阻断竞争环境导致后期发展和优化不足的诸多风险。

为防范风险积聚,对上述高杠杆、高溢出效应行业加强金融监管是很通常的做法。一直以来,监管的纠偏机制都是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监管所处理的都是不利于行业发展的“反向因素”,重点对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明显偏离的公司出手。监管的介入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依托互联网发展的金融科技公司的“先天弱项”,这对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是有利的。譬如,对大数据公司的查处是纠正违规收集和数据滥用;对部分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和问讯是在规范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例如“二选一”就是利用平台垄断压榨中小商家的客户群体,只有利于互联网垄断平台,而不利于大量的商家和消费者;对科技公司大量渗透金融业务进行整顿规范,是在保证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性。

数字资产:理顺责权利关系NBD:根据您的观察,金融数据所有权及使用权关系转变过程中需解决哪些问题?如何看待政府、大型科技公司、传统金融机构所扮演的角色?王志诚:我认为,个人金融数据的共享应该是有条件的共享。目前最大的阻力在于这些条件的不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关系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个人数据与其他数据有一个重要的差别就是:所有权、持有权、使用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在彼此之间如何实现各方权责利的平衡目前并没有规则。目前,监管要求数据使用要有授权,所有的应用都设置了同意授权的选项,但不同意就没有服务,这实际是强制授权。

授权后怎么用,流转到哪里,与数据主体是怎样的关系,这些都不明晰。此外,个人如何参与数据治理?作为相对弱势群体,没有一个合适的组织形式和助力机制,个人获取权益的能力不足。还有一个阻力是来自目前的既得利益者,例如大型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将手中持有的数据自认为是自身的资产,不会主动让渡权益。

在没有好的信任机制,而彼此又存在竞争关系的条件下,更不容易实现分享。因此,数据的所有者,数据的持有者和数据的使用者各自的定位和责权利关系如何理顺是数据实现共享和流转的最大障碍。目前,无论是监管层还是市场面都没有探索出清晰的路径。

从数据的权属和流转过程来看,政府、大型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应该各司其职,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政府更多应该是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大型数据公司是数据的持有者和流转者,传统金融机构是数据的使用者,个人是最终的受益者和参与者,也是业务的核心。目前,政府和大型科技公司是数据的实际持有者,而数据的所有者是个人为主。传统金融机构是数据的主要使用者,自身也持有一部分数据,而大型科技公司也想跨界成为数据的直接使用者。

作为主体的个人完全是被动地参与,没有任何权益主张的通道,只有依靠加强监管来防范风险、避免损失。就有点像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在一些竞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说的是“人人都有”,实际上不知道如何所有,激励机制、权力和责任都不明确,如今在数据领域这个问题只会更加复杂。金融数据共享:突破三大“基础设施”NBD:请从相关基础性法律制度制定、数字公民培养等方面,分享您对于金融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的观察。

王志诚:目前来看,要实现金融数据的共享还需要一整套的基础设施,涉及到数据的权责利平衡机制,数据生态的良性循环等。这需要在数据资产的所有权界定,数据资产的产权制度,数字资产的价值分享机制三大方面取得重大突破。首先,数字资产的授权、确权、鉴权、赋权是数字资产共享和流通的完整流程,缺少任何一环都不可能有效运行。目前只是简单的要求授权,后面的三个环节还没有打通。

要打通后面三个环节还需在法律法规制度、公民参与意识及科技技术等多方面的进步。从立法角度来看,我们对传统的资产例如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已经有比较完善的登记制度和权益制度。目前,刚开始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对数字资产的权属确定划分还需要结合行业的发展和未来出现的各种具体情况来逐步完善。

据我观察,对数字资产国际上还没有建立成熟和完整的体系,目前的立法也基本上是参照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国在应用方面已经走在前面,所面对的问题也比欧洲要多,我们尤其需要有自身特色的开拓性立法。从公民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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