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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友发布 2022-10-13 19:13 · 头闻号站长动态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附件: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131号

  当事人: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宁夏路308号

  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2681邮箱《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对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数字青岛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海信网科、腾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海信网科、腾讯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交易方。

  合营方一:海信网科。2000年12月于山东省青岛市注册成立,是的子公司。主要从事多媒体、家电、IT智能信息系统和现代服务业务,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人民币,中国境内营业额为。

  合营方二:腾讯。1999年11月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中国境内营业额为。

  交易概况。

  该交易系新设合营企业。2020年3月12日,海信网科与青岛启迪大数据有限责任公司、腾讯、青岛华通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资协议书》,设立合营企业数字青岛,海信网科持股45%,青岛启迪持股28%,腾讯持股15%,华通科技持股12%。根据《公司章程》,腾讯与海信网科共同控制合营企业,青岛启迪与华通科技对合营企业无控制权。2020年3月26日,合营企业数字青岛注册成立。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20年3月12日,海信网科、青岛启迪、腾讯、华通科技设立合营企业数字青岛,分别持股45%、28%、15%、12%,根据《公司章程》第15、16、17、21条等规定,海信网科与腾讯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9年度,海信网科全球营业额为,中国境内营业额为;腾讯全球营业额为,中国境内营业额为,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0年3月26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海信网科与腾讯设立合营企业数字青岛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分别给予海信网科、腾讯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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