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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必胜客”“海淀不倒翁”“余杭常青树”,这些传说真的靠谱吗

网友发布 2022-10-03 07:42 · 头闻号站长动态

来源:金融杂志-金融电子法律

北京、杭州、深圳的法院在处理其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统一、中立地对待互联网公司,并没有因为互联网公司的居住地不同而有明显的区别。也从侧面说明,法院在处理互联网公司的案件时,并不存在所谓的“主客场比赛”。

文|《财经》电子法印集

第一,十大互联网公司的投诉和纠纷

以“App”为维度,展现了属于“同类产品”的公司之间的诉讼。互联网公司之间的竞争摩擦主要体现在产品层面,但也不排除“交叉同类产品”之间的纠纷,比如内容平台和社交平台之间的链接被屏蔽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因此,本研究将从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各种诉讼案例中,探讨头部互联网行业不同领域的诉讼情况。

互联网企业十大“当事人组合”

通常移动互联网垂直领域和头部互联网公司的纠纷都体现在“产品层面”,比如:A平台侵犯B平台作品著作权,A平台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等。互联网关联公司的实体很多,往往很难搜索到所有的公司实体。为了最大程度地覆盖搜索案例的范围,本研究通过“移动应用产品名称”和“企业关键词”进行了初步搜索,确定了Top10互联网诉讼涉及的主要公司实体。

表1:中国十大互联网企业诉讼主体

根据各头部互联网企业的法人实体与头部互联网企业的其他法人实体的组合,得到45对“诉讼当事人组合”,其中10对法人实体可以搜索到裁判文书。他们是阿里和腾讯,阿里和字节,阿里和网易,阿里和TME,腾讯和字节,字节和网易,字节和TME,网易和TME。

■在“诉讼当事人”的组合中有诉讼■在“诉讼当事人”的组合中没有诉讼

表2:45对“诉讼当事人组合”中,有10对是诉讼与公开裁判文书的组合。

注:“A vs. B”的显示结构并不意味着A是原告,B是被告,A和B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

注:绿色的“诉讼当事人”只表示通过搜索没有“裁判文书”。

10个“当事人合并”的案例

10对“诉讼当事人组合”中一审判决文书1753份,二审判决文书218份,裁定文书1489份。其中,“阿里与腾讯”一审、二审判决数量最多,共630件;其次,“阿里与”之间的一审、二审判决数量为516件;腾讯和字节跳动之间的第三名,一审判决370件。

表3: 10“诉讼当事人组合”的裁判文书分布

10个“当事人合并”的案例

1.在10对“诉讼当事人组合”中,阿里是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告。

10对“诉讼当事人组合”中一审判决文书1753份,二审判决218份。阿里作为原告发起了多起诉讼,作为原告的一审诉讼共计1081起。腾讯以428名一审原告位居第二。

表4:一审判决中“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分布

阿里作为主要被告时,一审中,案件集中在“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侵犯音像制作者权”,而腾讯集中在“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查阅此类裁判文书发现,主要集中在侵权用户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视听作品。

表5:互联网公司一审投诉涉及的案件类型

2.原告的身份与胜率有很大关系。

1753件一审裁判文书中,1740件为知识产权纠纷,为“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作者权属纠纷”、“著作权归属与侵权纠纷”三类案件。目前,原告作为主诉方发起的诉讼全部胜诉。

此类案件具有案件相似、批量立案、证据链完整等特点,因此原告往往获得较高的胜诉率。但正是因为同类型的批量诉讼案件在互联网公司中占比较高,所以在数据呈现上,原告的胜诉率异常高。

此外,原告胜诉率高也可能与“撤诉”实现诉讼管理有关。根据对1489份裁定书的统计,关于“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所占比例较大,共1035份,约占69.5%。

表6: 10宗“诉讼当事人合并”中的“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3.作为一家互联网公司,它倾向于“背水一战”

比如互联网企业的关联公司很多,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城市。比如阿里涉案公司的注册地是杭州和北京;腾讯诉讼公司主要注册地为深圳和北京;字节公司的注册地是北京和山西运城。可以简单概括为字节,属于北京;阿里属于杭州;腾讯和TME属于深市;网易属于广东。从10对“诉讼当事人组合”的一审法院和作出一审判决的属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来看,作为原告的互联网公司倾向于“打远”。

表7: 10“当事人组合”一审法院分布及胜诉案例

从一审判决来看,阿里、腾讯、字节跳动作为一审原告的次数最高。但阿里和腾讯两家公司倾向于向“不归属”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一审阿里作为原告时,约71.42%的案件由广州、深圳两地法院审理;一审腾讯作为原告时,约85.51%的案件由北京地方法院审理。

表8:阿里、腾讯、字节跳动为一审原告时,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分布及比例。

头部互联网企业在当地是否享有“司法地方保护”,即当地司法部门为了当地利益,对辖区内企业给予倾斜性保护,将法律作为保护当地利益的工具。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互联网公司不仅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还可以选择被控侵权的计算机及其他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等。,用于诉讼。这就导致了互联网公司和其他知识产权人基本上可以选择全国各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从案件统计结果来看,头部互联网公司作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时,倾向于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判决结果来看,未发现“主客场”诉讼对胜率有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8月16日发布的《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显示,近年来,阿里、腾讯、字节跳动作为首席诉讼当事人,在杭州的占比分别为75.6%、94.64%、95.16%。结论是,北京、杭州、深圳三地法院在处理互联网公司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时,能够统一、中立地对待所有互联网公司,并没有因为互联网公司住所地不同而产生明显差异。也从侧面说明,法院在处理互联网公司的案件时,并不存在所谓的“主客场比赛”。

本研究案例样本量较小,但从头部互联网公司之间在公司主体归属上的诉讼成功率来看,很难得出存在司法地方保护的结论。之所以原告胜诉率普遍较高,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案件证据客观,容易判断案件成功与否。

另外,当大企业是原告时,由于内部审查的压力,原告可以随时撤诉,以管理案件的成功率。比如“阿里与腾讯”之间的裁决就有890起,其中超过一半的案例是“撤回”或“视为撤回”。

此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规律和趋势,研究完善专门法院设置,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布局,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

4.诉讼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

从1753份一审裁判文书来看,“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等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权利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视听作品。

此外,在1753份一审裁判文书中,有5份裁判文书的案由是“不正当竞争”。但除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初第35765号,北京,0108)一审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以“商业诋毁”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外,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已受著作权法规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再显失公平。

表9:五种“不公平竞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通常会同时指控侵权人侵犯版权和不正当竞争。但北京高院201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被控行为仅是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这体现了法院处理法条竞合案件的基本思路,即法律对同一行为的单一处罚。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这类案由在头部互联网公司中占比最高,约占89%,涉及文字、音乐、视频等作品。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批诉批审”。例如,2020年12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布了“阿里与被告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101份。这类判决的案例基本相同,判决一致,只是被控侵权作品不同。

录音制作权纠纷

这类案由在头部互联网公司之间的诉讼中占第二位,约占8%,但往往这类判决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也有“批诉批判”的情况。

不正当竞争诉讼

目前头部互联网企业仅有5起,4起为竞合法律法规案,认定不正当竞争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总结

从中国前10大互联网公司也可以看出,有投资关系的公司之间很少打官司,比如李立和阿里、腾讯之间,腾讯和JD.COM之间。从2016年到2020年,大量的诉讼纠纷主要集中在数字内容领域的版权纠纷。

二。总结与展望

通过梳理热门app所属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和“中国顶级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裁判文书发现,各垂直领域互联网企业之间以及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诉讼大多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被控侵权作品以文字、音乐、视听作品为主。

从各地区头部互联网企业的胜诉率来看,无法得出与企业所在地法院有明显相关性的结论。与胜诉率有很强相关性的是涉诉企业是否是原告。一般来说,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中,证据是客观的,很容易判断案件的成功与否。另外,大企业当原告,有强大的法律团队,更容易管理胜率,原告可以随时撤诉管理案件胜率。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看,版权保护也在不断加强。法院通过依法判决,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明确了内容版权产业发展的法律边界。此外,随着各互联网公司侵权检测技术的不断更新,也可以主动全面维权。

随着数字内容产业的不断发展,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还会继续。但随着政府对“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的重视,数字经济的新业态会发展起来,新的工作岗位和职业会诞生。围绕“消费互联网”的诉讼纠纷,可能会扩展到“产业互联网”等方面。

随着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行业的深入监管,法院可能会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规范互联网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通过司法审判促进互联网领域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为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文是《财经企业治理研究院》发布的《近年互联网行业诉讼分析报告》的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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