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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发涉金科股份文章遭索赔过亿:一审判赔万,被告上诉

网友发布 2022-09-30 20:22 · 头闻号站长动态

视觉中国资料图媒体账号“一号地产”因发表4篇涉及金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黄红云的文章,被黄红云和金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起诉。起诉理由是,该四篇文章通过捏造事实、断章取义的方式,对两原告及其实际控制的金科有限公司进行恶意攻击和抹黑。两原告要求法院赔偿经济损失、股票价值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75亿余元,删除四篇侵权文章并公开赔礼道歉。

“1号地产”经营者刘柱昌对本报表示,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4篇文章内容明显不真实,具有误导性和诽谤性,已构成对金科有限公司的侵权,其中两篇文章侵犯了黄红云的名誉权。但黄红云、金科控股公司以其名义主张金科有限公司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前提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删除涉及黄红云的两篇文章并发布道歉短信,赔偿黄红云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经济损失45万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树昌表示,目前他们已经提起上诉。

4月14日,本报从金科控股公司获悉,该公司和黄红云没有上诉。对于一审判决,公司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对于“1号地产”提起的上诉,公司会正常应诉。

截至2022年2月17日,“地产一号”发布的该案四篇文章的阅读数和评论数。采访对象供图:与金科有关的四篇文章已被媒体刊登,索赔1.75亿元。离开媒体后,经营自媒体“第一地产”的刘宇畅没想到,与金科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黄红云有关的4篇文章的发表,会引来一场索赔金额超过1.75亿元的官司。

本报刘卓了解到,2021年5月23日,《第一地产》刊登了第一篇涉案文章《潘家地|金科年报中的平面图》,对金科的财务数据,尤其是土地储备数据提出质疑。

在文章中,作者海格还提到,黄红云自2017年与前妻离婚财产分割完毕后,一直未被执行,被重庆高院列为“被执行人”。

该报了解到,海格也是一名记者,曾在head房产公司担任公关人员。

同年5月25日,《第一地产》发布《反驳金科股份的债券市场回应》,作者海格分五部分回应《金科股份给债券市场投资者的回复》。

三天后,“第一地产”重新发布“独家|黄红云保险背后:3.7亿股金科股权归属”。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声称金科股份更早的信息披露违法:3.7亿股早在2018年7月就被法院冻结,冻结期为三年。根据上市公司信托规则,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应当公告。但通过金科股份的公告,并未发现司法冻结股权的情况。

2021年5月31日,《第一地产》刊发第四篇文章《独家|面临百亿元拆股,黄红云可能失去金科》针对金科股份,作者海格在文中称:“一位基金经理向第一地产表示,金科股份之所以在之前的上市公告中没有澄清或详细披露黄红云被列为执行人背后涉及的确切金额和股权份额,其实是考虑发行美元债券。”

根据金科控股公司、黄红云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两原告认为上述文章恶意攻击、抹黑原告及原告实际控制的金科股份公司,并通过捏造事实、断章取义、恶意夸大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不仅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在诉状中称,上述文章发表时,正是金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级市场发行债券时遭到恶意攻击,使其自身“脆弱”的市场进一步预期下滑。

此外,该文章还导致金科股份有限公司在债券二级市场的价格暴跌。从2021年5月25日定价发行日到起诉时,已经跌到95.5元左右。作为原告金科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收到投资者的多次问询和质疑,相关融资被紧急叫停。上述文章不仅对原告名誉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导致原告日后对债券融资产生抵触情绪,由此产生的后果不可估量。

根据诉状,作者海格还翻出了几年前黄红云与前妻的离婚纠纷,并迅速在网上传播。黄红云的私生活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人们津津乐道,这不仅给黄红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困扰,也严重侵犯了他的隐私。

两原告随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四篇侵权文章,并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澄清事实真相。

同时,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柱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9900万元;赔偿分公司控股公司股票价值损失42,476,339.64元;赔偿黄红云股票价值损失32,843,287.62元;赔偿黄红云精神损失100万元,共计1.75亿余元。

2021年5月23日至5月31日,“一号地产”微信官方账号连续发表了四篇关于金科有限公司一号地产截图一审赔偿47万对于黄红云和金科控股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有点可笑”。

作者海格告诉该报,“作为第三方,我认为很难接受文章中的相关说法是侵权。”

海格表示,文章中的信息和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官方媒体、行业媒体、国家机关或监管部门披露的信息,以及市场上信誉度较高的第三方,如天眼查、嘉里地产研究、行业机构的研究报告等等。“像本文内部人士的爆料,会根据内部人士提供的信息,核实是否与公开信息一致。比如文章中披露的2018年3.7亿股金科股份被司法冻结的事实,就是基于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天眼查等信息与上市公司公告相互支持、相互印证。”

至于自己的写作风格,海格认为,“这类似于分析师的工作,根据已证实的数据或公开信息推断出某种趋势或可能性。这是媒体或者政府部门会做的事情。不能说还没发生,所以是猜测甚至侵权。”

一审中,刘柱昌辩称自己只是平台的提供者,不是文章的作者。在接受稿件时,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他和平台都没有违法。作为被告,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主观上没有侵权恶意,不应当承担删文、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其次,股价下跌本身受多重因素影响。文章发表前,金科股份的股价一路下跌,这种损失无法用文章发表两周后的股价来体现。不存在原告名誉受损的事实,也不存在名誉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不应承担恢复名誉、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的责任。此外,涉案物品涉及金科有限公司,金科控股公司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

根据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将本案争议归纳为:1。刘柱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金科控股公司和黄红云能否作为权利主体主张刘宇畅侵犯其作为股东的金科有限公司的名誉权;三。刘鹏昌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民法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在潘家地|金科年报中,金科股份的财务报表多处被称为“注水”;《独家|面对百亿股权分割,黄红云可能失去黄金分割》说“信息隐瞒背后:或因发债需要”;《关于反驳金科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的回应》称“将建筑面积的土地储备计入总可售面积不属于工作疏忽,属于欺诈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投资者可以起诉金科股份有限公司”等等,这些都明显带有投机性,是对法人名誉权的侮辱。

此外,在“独家|面对100亿元股权分割,黄红云可能失去金科”中,还有“黄红云离婚诉讼涉及金科3.7亿多股,金额23亿多元,但高达100亿元”等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

《独家|黄红云风险背后:3.7亿股金科股份所有权》一文称,“金科股份有限公司在媒体报道后所作的公告涉嫌误导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涉案文章内容明显失实,构成误导和诽谤,影响金科股份的社会评价。涉案四篇文章的相关内容构成对金科有限公司的侵权..

法院一审认定,《独家|黄红云险成老赖:拥有3.7亿股金科股份》、《独家|面临100亿元股权分割,黄红云可能失去金科》等文章中有多处对黄红云的诽谤和侮辱。比如,“现在,黄红云离成为‘老赖’只有一步之遥。毕竟我来了三年了;钱可能是小事,但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红云来说,代表着公司话语权的丧失,这是致命的。对于一个中年男人来说,权力是他的另一种春药”等等。上述事实无相关事实证实。

同时,黄红云与前妻的离婚协议和民事调解协议涉及个人隐私。即使黄红云和前妻是公众人物,或者与金科股份有牵连,也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向社会公布,应该由黄红云、陶宏亚或金科股份披露,而不是外人。涉案文章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他人婚姻状况和具体财产信息,侵犯了黄红云的隐私权。而且文章描述黄红云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同意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分割股份,并在协议签订后8至12个月内,依法按照51%和49%的比例分割标的股份”,并非离婚协议的内容,文章内容严重失实。两篇独家文章侵犯了黄红云的名誉权。

但法院认为,金科控股公司、黄红云以自己的名义主张金科有限公司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法院对其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因两篇独家文章侵犯了黄红云的名誉权,法院支持其要求删除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另外两篇文章虽然侵犯了金科有限公司的名誉权,但不涉及黄红云的个人名誉权。因此,法院不支持黄红云对这两篇文章的主张。

关于财产损失赔偿,法院综合考虑了金科有限公司因涉案文章发表对融资和股价造成的客观影响、双方举证的能力和情况、被告的过错、黄红云及金科控股公司对金科有限公司的持股情况、涉案文章的评论数量、被告经营的微信号的网络传播情况等因素,并判决黄红云经济损失45万元。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对黄红云超过此数额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为,因刘先生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有限公司和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因为金科有限公司没有起诉,只处理了黄红云被侵权的部分。据此,法院判决刘宇畅在判决生效后删除两篇独家文章并发布道歉短信;赔偿黄红云精神抚慰金2万元;赔偿黄红云经济损失45万元;驳回金科控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及黄红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期间,他因名誉权纠纷被金科起诉。

“一审判决后,我们已经上诉。目前重庆高院已经立案,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刘宇畅说。

刘宇畅代理律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显示,其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中删除侵权文章的判决、赔礼道歉、赔偿黄红云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1.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认为,首先,涉案物品不构成侵权,涉案物品均有相关事实证实,不存在严重失实,已达到“基本真实”的标准。文中表达的个人评论和观点,属于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被上诉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对此应该更加宽容。原审法院只是截取了个别文字,意味着涉案文章构成侮辱诽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同时,上诉人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诉人平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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