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站长动态首页 网站导航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网友发布 2022-09-26 22:26 · 头闻号站长动态

长沙晚报长沙12月3日讯据湖南人大网消息,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该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促进信息技术发展,提高数字化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促进活动。

第三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开放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本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依法推进本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统筹协调、监督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政务等部门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省级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网络安全共治和信息化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网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并与本行政区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编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安全可控、合理预见、科学布局、绿色集约、开放共享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本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鼓励相关单位参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自主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信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校建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空安全、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等学科,建设重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研究基地,支持建设国家一流网络安全院校和网络信息人才培养基地,加强高校与实践部门的人才交流。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上信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和评聘制度。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教育机构、公共媒体、村民委员会开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网络安全教育和信息化内容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培训和法律考核,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网络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实现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可控。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省级通信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信息系统予以优先保护。

重要信息系统的具体范围和识别指南由省网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重要信息系统行业主管或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重要信息系统运行和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预案,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网络安全检查监测和应急演练,对重要信息系统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送省级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

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对员工进行网络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

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灾难恢复备份;

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采购安全可靠的网络硬件、软件产品和服务,并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商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省、市、设区的自治州网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以下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相关部门、运营商和网络安全服务机构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和评估;

定期组织重要信息系统运行人员的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为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网络功能的恢复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加强网络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通报,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网络安全事件或者接到预警信息后,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消除隐患。遇有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网信和公安部门报告。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较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调查。

能源、电信、交通等行业应当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网络功能恢复提供电力供应、网络通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重点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传播,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播,采取消除等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通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算法机制审核、安全评估和监测等管理制度。,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大量消费、违反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数据分类和分类保护的要求,制定数据分类和分类指南,对本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进行分类和分类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目录,并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本条例所称重要数据,是指一旦被篡改、销毁、泄露或者被非法获取、使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数据。

第二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全过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和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加强风险监控,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网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开展重要数据处理的网络运营者应当指定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数据安全保护方案和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自行或者委托数据安全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并向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实施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利用、提供、交易、公开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以其他非法手段窃取或者获取数据的;

或泄露和篡改收集和存储的个人数据;

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数据;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议的数据活动。

因数据开发利用的需要,个人数据在合法采集后应进行去标记,并需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但是,依法需要信息追溯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者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收集、交换、共享个人数据的,应急处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得用于与突发事件或者重大突发事件无关的目的。

第三十条互联网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明确内容安全负责人的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应急响应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账号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维护网络传播秩序。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用户的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管辖范围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的工商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以及公众账号生产者、经营者的账号注册地和实际账号经营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信息服务提供者。

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者、经营者的账号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

免责声明:本平台仅供信息发布交流之途,请谨慎判断信息真伪。如遇虚假诈骗信息,请立即举报

举报
反对 0
打赏 0
更多相关文章

评论

0

收藏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