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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网友发布 2022-09-26 20:40 · 头闻号站长动态

介绍

2020年12月21日,一名外卖骑手倒在送餐路上,再也没有起来...公安机关经调查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

死者家属与平台公司讨论工伤保险责任时,被平台公司告知“与韩不存在劳动关系,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赔付2000元”。

《2000元一条命》的冷淡回应,被众多网友诟病。与此同时,大众开始关注外卖骑手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外卖骑手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为了赶时间,他们经常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一些用工平台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意模糊与骑手的劳动关系界限,导致骑手发生工伤事故后难以认定劳动关系,引发社会矛盾。最终,该案以平台公司支付60万元抚恤金告终。

外卖骑手发生工伤事故时,经常会问“我有雇主吗?”谁是我的雇主?"

本文是对互联网+新平台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认定的思考。

探索

“互联网+”的平台经济催生了“灵活就业”的新就业模式,颠覆了传统的就业模式。尤其是外卖平台公司、代理商、骑手之间的关系。

如图,平台公司与配送服务商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平台公司将某一区域的送餐业务外包给配送服务商,明确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外卖骑手由配送服务商招募。骑手入职后需要自备交通工具,遵守平台公司app关于着装规范和客服评价机制的规定。

这个时候骑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谁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不成立,附加条款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合同关系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关问题成为当前新用工模式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难点。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是否有劳动力换取劳动报酬;其次,是否具有人格从属关系;最后是经济上是否依赖。

1.劳动者交换劳动报酬是否“可取”。

这种“约定”要求双方都要表达“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意思,这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

司法实践中,部分骑手随意加入送餐队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不清楚他们工作的公司名称,也可以认定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关系的约定。司法实践一般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

2.你有人身从属关系吗?

劳动者的人身从属属性是劳动者将自己置于企业的控制和管理之下,企业的规章制度会对劳动者的内心进行强制干预。双方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

根据平台用工的运营管理模式和特点,审核骑手每天送餐的次数,以确定其工作时间是否达到全职用工,是否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以确认骑手与配送服务商或平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比如我办理的一起谢某某与网络名人中某咖啡店的劳动关系纠纷案,骑手谢某某负责为咖啡店提供送餐服务。但谢某某并不受咖啡店的管理和控制,而是通过其手机中的app软件自行决定是否接单,接单后的送餐也无需自己完成。

谢某某无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自由,故法院判令谢某某不得与咖啡店建立劳动关系。

3.是经济依赖吗?

经济属性是指企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通常,这种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目前,兼职外卖骑手仍然是当前互联网就业模式下的主流。他们利用闲暇时间从事送餐服务的“零工”,报酬按送单数量计算,所以他们的辛苦得到的更多。所以兼职骑手在经济上从属于平台公司的弱势,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是松散的、临时性的劳动关系。

对以送餐业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专职骑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骑手,司法机关需要重点审查是配送服务商还是平台公司支付骑手工资。

如果平台公司直接支付骑手工资,且工资按月结算,工资数额相对稳定,骑手工作时间达到全职雇佣时间,则可以判定骑手部门与平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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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平台公司、代理人、骑手的新型雇佣关系模式下,不应笼统认定骑手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应根据平台公司与骑手之间是否存在交换劳动报酬的共识,以及人身隶属关系、经济属性等进行综合衡量和判断。对于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让网络送餐骑手这一弱势群体“消失的劳动关系”浮出水面。

确认劳动关系后,外卖骑手除了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多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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