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市场监管局消息,3月8日,安徽市场监管局公布7起2020年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如下所示:
1.安徽八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一、基本情况:安徽八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将网站名称“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线”变更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线”,在本网站为他人发表稿件83篇,收取稿费1096元。“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中明确规定的简称。其机构性质为群众团体,在相关行业团体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安徽八一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将网站名称由“中国文联在线”变更为“中国文联在线”,使消费者误以为委托人与中国文联存在特定关系。经查,当事人在该网站为他人发表稿件83篇,收取费用1096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擅自将网站名称由“文联在线”变更为“中国文联在线”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他人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合肥巢湖市居某某虚假宣传销售三无口罩案
一、基本案情:合肥巢湖市微信圈发布“一批公安系统内部采购的医用口罩,两万个不算多!简单包装,信。”信息。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至2月从事一次性口罩的购销活动,所售口罩的实际购买情况为:1月31日在四川徐某某处以2.7元/口罩的价格购买一次性口罩6000个,2月3日在南京肖某某处购买一次性口罩20000个,仅3元/口罩。当事人购买的26000个一次性口罩无识别标签,共支付货款76200元整。共售出23,900个一次性口罩,其中2,100个是免费发放的。销售货款共计81710元,违法所得共计11810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通过虚假宣传在微信朋友圈销售无标识标签的一次性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合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810元、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3.亳州曹某某汽车店虚假宣传案。
一、基本案情:亳州市曹某某汽车用品商店在生产销售的“何金铭”牌汽车尿素溶液标签显著位置标注“央视挂牌品牌”,标签未标明生产厂家。经查,央视从未向任何企业颁发过带有“央视上市品牌”字样的称号或证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至调查时,当事人生产何金铭牌汽车尿素溶液1550桶,已销售1475桶,获利7825元,货值24450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亳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合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4.淮南市田家庵区东城薛平超市不正当竞争案
一、基本案情: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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