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站长动态首页 网站导航

一网络平台涉嫌大规模盗用律师信息!多地律协发声,已有律师着手提起刑事控告

网友发布 2022-09-25 16:30 · 头闻号站长动态

近日,一个名为“法先生法律大数据”的网络平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相应平台上显示多名律师信息,甚至涉嫌以其他律师名义接案,引发舆论关注。

多家律师协会发表严正声明,要求涉事平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事件发生后,北京市律协于当日率先发布严正声明,要求“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和“北京法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随后,深圳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等。也相继发表声明,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律师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涉事法律服务平台应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深圳市律协刑民交叉法律委员会甚至牵头召开了“法先生”小程序涉及的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讨会,重点讨论了未经律师许可非法收集律师个人信息、编造律师经历、胜率及收费标准、利用律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及的刑事、民事、行政交叉责任等相关问题。

仅基于网上数据的统计“甚至显示一些律师的胜诉率为零”

据天眼查App显示,微信小程序“法先生法律大数据”的备案主体为“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法先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注册资本约304.57万元。殷东方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吴菲为疑似实际控制人,持股78.8%。对外投资信息显示,该公司投资了三家公司,分别是北京法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李俊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君意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殷东方。

针对此事件,北京闻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信年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试想,如果律师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凭什么维护别人?因此,应当支持律师以个人名义维权。同时,当律师的合法权益乃至行业整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基于行业协会的使命,地方律协的作为不仅有名,而且责无旁贷。因此,我们也应该支持律师协会的正义行动。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鬼谷子智库创始人律师认为,法先生在未经律师个人授权的情况下,收集律师信息,并利用律师的影响力进行宣传。同时,法律师已通过裁判公开网等公开渠道获取了相关律师以往的办案信息,并做了分析统计,统计出相关律师的办案数量和胜诉率。由于这些公开渠道的信息不完整,得出的结论与真实情况相差甚远,甚至显示部分律师的胜诉率为零。这些结论对相关律师产生了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声誉。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律师的名誉权,相关律师有权要求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些律师开始提起刑事诉讼,一些律师协会公开征集线索。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馆陶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主任孙律师认为,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法先生,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展示律师个人信息,虚假宣传营利性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孙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如经有关部门核实,法先生的上述行为符合相关定罪标准的,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目前,一些律师正在开始对该公司提起刑事诉讼,当地一家律师协会也在公开收集“法老师”侵犯律师会员权利的相关证据和线索,积极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民事责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娟认为,公司利用涉案律师个人信息牟利涉嫌违法,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告知+同意”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告知义务,并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和授权。“完全知情”是“同意”的前提条件,数据主体需要在完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自愿、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挂在“法老师法律大数据”小程序里的律师,完全不知道自己被冒名收取咨询费的事实,更不知道自己是否同意。

王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或者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泄露他人个人信息”。违反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此,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如果拒绝,特别是事件涉及法律服务,相关责任人涉嫌知法犯法,社会影响恶劣。任何人、任何企业都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不要投机取巧、心存侥幸。

- -

规划|法治学院网

文|沈若水

声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公开渠道,无法识别出处。如有版权纠纷,请联系我们删除。

监制|于英博

编辑|郑春新

来源:法治网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来源:Xi检察院】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达更多信息。如有出处标注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你。电子邮件地址:newmedia@xxcb.cn

免责声明:本平台仅供信息发布交流之途,请谨慎判断信息真伪。如遇虚假诈骗信息,请立即举报

举报
反对 0
打赏 0
更多相关文章

评论

0

收藏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