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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退团费用疫情

网友发布 2022-09-19 18:07 · 头闻号站长动态

境外游泡汤了,团费能退吗?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出境旅游;不可抗力

●概述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很大影响。餐饮业关停,房租给酒店经营者带来巨大压力;交通受阻,商品无法按时送达买家手中;工厂停止生产原材料,产品无法如期交付...旅游业尤其受到重创,退团、退费、退订等旅游纠纷频发。

●案例

2019年12月30日,张先生一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游合同。行程为2020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共支付团费38800元。由于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3日在目的地国家确诊首例新冠肺炎感染病例。张先生家属认为,旅行前国内疫情已经开始,当地社区已经封闭,进出需要办理证件和量体温。考虑到从海外回国会被孤立,不安全,不愿意冒险完成此行,要求解除合同。

旅游公司拒绝退还全部团费。被告指出,2020年1月27日前未禁止出境旅游,不存在涉案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而且原告预定航班于2020年1月26日正常起降,旅行团其他游客已完成行程并安全返回。取消行程是原告单方面放弃的。

●法律。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专家声明

皮建龙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应当退还相应费用。

“天气不可预测”,法律上定义为“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不可预见应当基于事实发生时普通人的预见能力来判断某一现象是否可以预见。第二,不可抗力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表示事件的发生和事件造成的损害是不可避免的,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第三,不可抗力是客观情况,独立于人的行为。

疫情本身或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可能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只能部分或延迟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因疫情取消旅游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应构成不可抗力。

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变更旅游合同,二是解除旅游合同。具体到本案,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张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其次,关于退款,旅行社是否需要全额退还张先生一家的所有费用。

出国前,国内疫情已经开始,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客观上造成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即使其他游客正常出行,也不能不顾极大的健康风险,要求张先生一家贸然出行。事实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也在2020年1月26日发出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从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跟团游和“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经出行的旅游团队可以按照合同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基于此,张先生有权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终止合同。

《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因疫情解除合同,消费者不承担民事责任,有权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由于本案属于旅游合同纠纷,也应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该法规定,因尽了合理注意义务的旅行社、履约协助人的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扣除向地接社或者履约协助人支付的不予退还的费用后的余额;变更合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返还旅游者。因此,本案中,旅行社在扣除支付给地接社或演出助理员的不予退还的费用后,应将余款返还给张先生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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