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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科技因对外财务资助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被监管

网友发布 2022-09-19 12:33 · 头闻号站长动态

4月21日,证监会网站通报称,安徽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两名负责人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9笔外部财务资助,涉及金额1.05亿元。未按照《上市公司外部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向上市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万通科技改正,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要求万通科技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切实加强资金回收。

时任上市公司总经理、时任烟台华东电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王喜忠,时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时任成都赛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易增辉,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安徽证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对王喜忠、易增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全文如下:

对安徽万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整改措施的决定

安徽万通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我局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外部财政援助。2021年3-6月,全资子公司共对外提供财政赠款9笔,涉及金额1.05亿元。其中,烟台华东电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笔,涉及金额6500万元,已履行子公司董事会审批程序;成都赛鹰科技有限公司3笔,涉及金额4000万元,经子公司董事长签字认可。上述外部财务资助未按照《上市公司外部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履行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了9000万元,在2021年9月10日的补充披露中披露了1500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现金管理。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8月2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共计1.84亿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21年8月27日董事会才予以确认并向社会披露。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4月14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2.93亿元,超出授权额度1.99亿元。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对上述超出部分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21年8月27日,董事会才进行补充确认和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一,完善公司内部控制。请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完善内控制度设计,加强规范执行。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资金使用管理和内部有效监督制衡,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二、加强资金回收。对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彻查,对业务实质和客户信用进行综合评估,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大额应收款项特别是非经常性、连续性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的回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我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4月12日

关于对王喜忠、易增辉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王喜忠和易增辉: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我局近期对上市公司安徽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发现万通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3-6月,万通科技全资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9笔,涉及金额1.05亿元。其中,烟台华东电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6笔,涉及金额6500万元,已履行子公司董事会审批程序;成都赛鹰科技有限公司3笔,涉及金额4000万元,经子公司董事长签字认可。上述外部财务资助未按照《上市公司外部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履行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0.9亿元,在2021年9月10日的补充披露中披露0.15亿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时任上市公司总经理、时任烟台华东电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王喜忠,时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时任成都赛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易增辉,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喜忠、易增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你们两个要吸取深刻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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