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无缝融合,有力推动了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手机订餐业务越来越多,朱培源也成了众多外卖骑手中的一员。刚开始他觉得,产后累也没什么,只要公司每月发工资就行。然而,当他骑车时不小心摔倒时,他意识到劳动关系的缺失对他个人权益的影响有多大。
结合自己的就业和平时的工作情况,朱培源认为很难确认自己和外卖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退而求其次,要求确认招聘他的公司与他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不仅拒绝了他的要求,还提供证据证明他是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双方不存在可能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人格、组织、经济等方面综合认定,只要双方存在相应的从属属性,就可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经查,朱培元虽有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但不具有个体经营的现实,且公司与其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并定期向其支付工资,故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0月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予以确认。
公司逃避雇佣责任。
外卖骑手成个体户
朱培源今年35岁。由于没有固定工作,经朋友介绍,他于2019年10月15日加入了一家企业管理公司。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他在某站点从事送餐服务。工作时,他需要穿公司配发的带有某品牌外卖企业标识的背心,送餐时使用统一标识的摩托车。
“根据公司安排,他的工作时间是早班6:30-9:00,下午班11:00-13:00,晚班17:00-21:00,第二天21:00- 1:00。每天工作时间必须达到9小时。”朱培源说,每次上早班或者22点以后不忙的时候,他都会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把会议的视频发给公司经理。
“分娩需要良好的体力和精力。工作虽然不累,但那是消耗不完的精力。”朱培源说,在他任职期间,一个月只能休息2到3天,不上班的时候还要向站长请假。其工作报酬由公司委托的网络公司按月支付。
朱培源2019年10月、11月、12月实际工资分别为1696.64元、3368.6元、969.56元,2020年1月工资为35元。两个月工资低的原因是2019年12月16日下午在送餐途中不慎摔倒,送医治疗至2020年1月7日。受伤后,他不再为公司工作。
“在职职工工伤后,可以享受带薪停工的待遇,可以拿到伤残津贴,我什么都没有。”朱培元说,当他要求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告诉他不能。原因是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他无法认定工伤。
同时,公司还出示了《个人工作室登记协议》、《工程分包协议》等证据,证明朱培源早在入职第4天,即2019年10月19日,就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与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至此,朱培源才知道上述协议的内容是他本人委托该公司代理他的个体工商登记,该公司的经销服务业务由他独立承包。其中还约定不接受公司的任何管理。
名义上的个体户。
雇佣关系其实是存在的。
回忆起当时的委托过程,朱培源说,他只是在公司的要求下提供了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整个过程都是公司通过在手机上操作APP来签约的。他本人实际上并没有签字,也不知道协议的内容。虽然上述工作室名义上的经营者是他本人,但他从未实际经营过。此外,其营业地是一个工业园区,并注册为一个集群。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审理查明,上述两份协议中朱培源的签名均为电子签名,并无其本人签名。结合已查明的事实,仲裁裁决书确认公司与朱培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朱培元上任后到公司服务现场送餐,并按照公司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以指定方式、形式提供劳动。劳动内容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
此外,朱培源平时的工作由公司管理和监督,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视为朱培源对公司的经济依赖。从朱培源向公司提供劳务的时间来看,一审法院认为朱培源向公司提供了长期、固定的劳务。在此期间,双方虽签订了《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和《工程分包协议》,但并未按照约定实际履行。因此,双方具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在2019年10月15日至12月16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确认争议双方在相应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人格经济组织从属关系
劳动关系要确认。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原因是朱培源是个体工商户,他按照约定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在灵活就业平台上承接业务。但其公司作为灵活就业平台,只是在网站上承包相关业务,并不实际管理。
朱培元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任职期间接受公司管理,按时上下班,按时打卡,有事请假,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某配送软件平台截图和骑手APP使用说明书,证明该配送软件为某网络企业开发。朱培源与本公司无劳动关系,其通过本公司申请的分销软件平台获得的业务不属于本公司经营范围,不受本公司管理。另外,朱培源的站点不是公司的站点,公司的灵活就业也没有设立任何站点。朱培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此外,还查明朱培源任职期间,公司已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办理了雇主责任险。
二审法院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性格、组织、经济上综合认定朱培源是否隶属于公司。
首先,朱培源于2019年10月15日开始在公司运营的网站从事送餐工作,根据公司安排或管理的APP自动调度送餐订单。从这点来看,朱培源在性格上是从属于公司的。

其次,朱培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需要公司安排。他上夜班22点以后参加晨会或者晚会,把开会的视频发给公司的管理人员。如果他休息或者因故不能上班,需要向公司申请。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朱培源在组织上隶属于公司。
最后,根据朱培源的工作表现,公司委托第三人按月向其支付工资,且公司已为朱培源投保雇主责任险,因此可以认定朱培源在经济上从属于公司。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朱培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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