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3月31日电(见习记者颜妤函)为向公司索要工资,年过半百的车某竟然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和车上,点火自焚,造成自身二级重伤。然而,被烧伤的他还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2020年,车某在甘肃省景泰县某公司工作。同年10月3日,车某向公司负责人朱某索要工资,未果。
当日,没能成功讨要到工资的车某将自己的一辆装着木柴的农用车开到公司正在生产的洗涤车间内,将事先准备的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和车厢的木柴上。随后,车某手持打火机站在农用车厢内,威胁朱某,如果不给工资,就要点着自己。
车某和朱某两人随即发生争执。在争吵的过程中,车某用打火机将自己点着。火势瞬间将他的上半身烧着,农用车的车厢顶棚也被引燃。
车某慌忙从车厢内跳到地上。此时,站在一旁的李某迅速用扫把扑打车某身上的火,但未能扑灭。幸好车某随后跳进车间外面的一个水池里,才将身上火熄灭。工厂其他工人赶来将车厢顶棚火扑灭,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021年9月30日,经当地司法鉴定机关鉴定,车某因火焰烧伤致颈前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体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由于以放火的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1月11日,景泰县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车某提起公诉。被告人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小检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放火烧毁的是自己的财物还是他人的财物,只要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就触犯了放火罪。
本案中,车某事先准备好了汽油,点燃物还有易燃、易爆的农用车,并且挑选洗涤车间作为放火现场,用助燃物点燃易燃物的行为无疑是会加快火势的,而且正在工作的洗涤车间内还有一些电器设备,一旦引发火情,后果不堪设想。其行为显然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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