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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网友发布 2022-08-14 07:50 · 头闻号项目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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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9月15日,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和条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公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发布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和条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公告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对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发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条件》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9月29日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艾冲010-68205360

川:010-68205337

电子邮件地址:zyzhly@miit.gov.cn

附: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标准条件。文件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标准公告管理办法。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标准和条件

一.一般原则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引导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

在本规范中,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废料等废弃物,经检验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除外。

本规范中的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经过处理后,转化为再生材料和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过程。其中,再生材料包括再生粗骨料、再生粉、多余土等。、资源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材料制备的再生混凝土和砂浆、免烧再生产品等。

本规范中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有固定场所,从事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的企业。

本规范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对行政审批不具有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和选址

企业布局应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和增量预测、运输半径和应用条件,统筹协调确定。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并与旧城改造、大型工业园区改造、新城区建设等大型建设项目相结合。,其构造应符合标准化设计的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划确定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企业。

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市场等因素,合理选址,并向当地环卫主管部门备案,优先利用现有建筑垃圾填埋场。企业的固定生产场所应靠近建筑垃圾集中源头,交通便利。重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可以通行,场地附近交通线路不要经过居民区。

厂区用地手续合法,厂区和生产区面积应与资源利用能力相匹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整合拆除、运输、处置、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分类标准化、运输标准化、科学处置、全过程无害化、应用市场化,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产业发展。

三。技术、工艺和设备

企业应当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选择自动化程度高、能耗指标合理、排放达标、安全稳定的生产设备和辅助设施。

根据当地建筑垃圾的特性、分布和产生条件,确定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生产方式,并选择连续破碎、分选、筛分等工艺设备。混合后的原料可以先筛分后破碎,设备应为重型筛分机。一次破碎宜采用颚式或反击式破碎机,二次破碎宜采用反击式或锤式破碎机,废钢筋分拣宜采用自动除铁设备,轻杂物分拣宜采用气或水分离设备。

应结合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的情况和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种类,配备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

应配备环境监控、工艺运行监控系统、运输车辆装载计量设施。

四。资源综合利用与能源消耗

企业应完全接受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当地建筑垃圾。企业应根据建筑垃圾的特性,在资源综合利用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工艺设备,生产合适的再生材料和产品。进场建筑垃圾的回收率不应低于95%。不能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企业对建筑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粉尘等二次固体废物进行充分回收利用。

企业再生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表1的规定,综合能耗的计算方法应参照相关标准。资源利用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当符合同类产品的能耗标准。

表1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值

企业生产资源化利用产品时,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利用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在资源利用产品中的利用率

注:再生粗骨料利用率是指再生粗骨料总量与生产再生产品所用粗骨料总量的比值。

动词 (verb的缩写)环境保护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

企业应执行相关环境监测标准,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减少粉尘的无组织排放,并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粉尘回收和储存设备,使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固定生产应在生产区域建设封闭的生产厂房或单元,移动生产应采取预湿原料、喷洒等措施;存放超过30天的建筑垃圾堆场应覆盖,建筑垃圾临时堆场和厂区内转运的再生骨料堆场应洒水降尘。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当符合所在地的相关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企业应当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口配备清洗设施,并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实现生产废水的循环利用和零排放。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符合有关地方标准和企业所在地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企业所在地发布相关地方排放标准,执行地方标准。

不及物动词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企业应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检验检测设备,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使检验数据完整、可追溯。

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工程师、工人、技术员和工人应定期接受国家或行业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建立职工教育档案。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应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在设计、生产和使用前,应当依法进行验收。

企业的生产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企业的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八。补充条款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本规范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标准公告管理办法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标准和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的有固定场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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