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隔离点的设计指南
一.一般原则

1.1为完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体系,优化防控措施,建立以收治和隔离为核心的风险人员排查防控联动机制,加强集中隔离点建设,制定本设计指南。
1.2集中隔离点是指对新冠肺炎地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外来移民、高危职业人群等有关规定要求的人群进行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本导则适用于新建集中隔离点的设计,现有建筑改造成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可参照执行。
1.3各地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医学隔离观察总体要求和具体资源情况,制定区域集中隔离点规划,高效均衡布局,构建科学合理的集中隔离点设施网络。
1.4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兼顾平时使用,做到应急与抢险相结合。
1.5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要求,结合当地资源、功能要求、建设条件、管理模式等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经济地确定建设规模。
1.6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在满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功能、成本、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形式。
1.7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医学隔离观察的相关工作流程,并确保防疫安全、环境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行可靠。
1.8集中隔离点应按隔离观察区、工作服务区和健康传递区合理划分。各区域的建筑布局和机电系统设置应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并兼顾平时功能。要制定平战结合的功能和系统快速转换方案,做好物资储备和日常演练。
1.9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为被隔离人员提供安全实用的生活环境,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便捷的工作条件。环境、材料、室内色彩等的设计与选择。应该满足使用者的生理和心理需求。
1.10集中隔离点应配备具有明确指导和管理功能的标识系统。
1.11集中式隔离点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安全防范、健康监测、心理干预、感染控制、物资发放、设备运行维护等动态管理,在保证隔离观察有效性和效率的基础上,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
1.12集中隔离点的建筑、结构、机电、消防、环保、节能、无障碍等专业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
二。选址和建设
2.1集中隔离点的位置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疫情防控等要求。,并应预留扩展条件。
2.2集中隔离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势比较平坦,有利于排水和空气体流通,地质条件好,市政设施齐全;
交通便利,与传染病医院、定点医院等医疗机构沟通方便;
环境安静,远离人口密集区、幼儿园、学校、老年护理设施等易感人群的场所;
远离污染源、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域、噪声、振动和强电磁场。
2.3集中隔离点应划分为合理的功能区,包括:
隔离观察区:被隔离人员接受隔离和医学观察的区域,由多个隔离观察单元组成,并根据需要设置管理用房、服务用房、急救医疗用房、垃圾暂存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用房。
根据管理需要,隔离观察区可按建筑单体和楼层划分为不同的隔离观察单元。隔离观察单元包括多个隔离观察室,以及为该单元服务的管理用房、服务用房、储藏室、设备用房、垃圾暂存间、污水冲洗间等附属用房。同一类型的隔离人员应安排在同一隔离观察单元。
隔离室是隔离观察期间隔离人员居住和生活的房间。
服务区:隔离观察区外工作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区域,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物资仓库、开水间、备餐间、设备间等。、以及警用工作站、厨房、员工食堂、宿舍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
卫生通行区:位于隔离观察区和工作服务区之间的区域,工作人员和物料可从工作服务区进入隔离观察区,并从隔离观察区返回工作服务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工作人员换鞋、换衣服、洗手、洗澡、穿脱防护用品的操作间空,并应布置物资分发通道。
2.4集中隔离点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相互匹配的隔离观察区、工作服务区和健康传递区的建设规模,各区应预留扩建条件。
2.5集中隔离点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隔离观察区和工作准备区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且间距不应小于10m;宜设置独立的排污口;出入口附近应设置车辆洗消场地、物料接收区和消毒区、门卫室、管理办公室和休息室。
2.6隔离观察区内的建筑物、设施与校区外相邻建筑物、工作服务区内的建筑物之间的绿化隔离距离不应小于20m,无绿化条件时隔离距离不应小于30m。
2.7集中隔离点应合理规划内部道路和绿化系统,隔离人员、工作人员、物资分布和垃圾运输流线清晰方便,避免交叉。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户外活动场地。
2.8隔离观察区内的每栋建筑应分别设有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出入口;人员隔离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停放和落客的空间,并设置雨雪遮挡设施;工作人员出入口应结合需要设置车辆停放场所。
2.9隔离观察区应设置值机接待和安置区,并配备服务台、隔离人员等候区、公共厕所等设施。根据被隔离人员的规模和使用要求,在隔离观察区设置必要的急救医疗室和其他功能室。
2.10三层及以上的隔离观察单元应设置电梯;根据流线、规模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电梯数量。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电梯应分开设置;宜设置污染物专用电梯。
2.11隔离观察单元应以单人隔离观察室为主,每个单人隔离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平方米。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多人隔离观察室和无障碍隔离观察室,满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护理需求。
2.12隔离观察室应配备卫生间、洗漱、马桶座、淋浴等基本设施,并设置一个储藏室空;不应布置在电梯井旁边;窗户外面应该安装防蚊纱窗。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2.13工作服务区应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风险等级合理划分各类用房,合理规划人员和物资流线。不同的办公区和宿舍区可以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宿舍应使用单间,房间内应设置卫生间,配备洗漱、马桶座、淋浴等基本设施。
2.14厨房和茶水间的面积和平面布置应根据管理流程、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规模合理确定。应采取措施避免噪声、油烟、气味和食品储运干扰其他区域。
2.15运送人员和材料的车辆停放处应设置在卫生通道区附近。卫生通过房的建设规模应综合集中隔离点的规模、管理流程、工作人员通过卫生区域所耗费的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2.16进入隔离观察区时,工作人员应更衣、穿戴防护用品并进入缓冲室;从隔离观察区返回工作服务区,要经过第一、第二个房间,淋浴,更衣等。应设置材料进入隔离观察区的专用通道。卫生通道区的医疗废物对外通道应相对独立和方便。
2.17给排水、通风及空调制、燃气、采暖、配电、网络通讯、消防及安全防范等设备用房的位置应满足感染控制的要求,并应靠近负荷中心。噪音和振动不应干扰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机房应提供或预留大型设备安装和维护的通道。管道穿越不同房间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2.18集中隔离点的材料选择和结构设计应满足耐擦洗、耐腐蚀、防泄漏和易于清洁维护的要求。
三。结构
3.1集中隔离点的结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抗震设防分类不低于标准设防类别。
3.2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结构设计的工作年限。永久性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应急施工临时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年。
3.3结构功能和楼面、屋面活荷载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3.4应急施工临时建筑结构形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满足加工、运输、安装方便和快速施工的要求。
3.5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应满足密封性要求,其结构材料应满足防渗、防漏的要求。
四。供水和排水

4.1集中隔离点的给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既有建筑改造时,其给排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T51188)进行评价,其安全评价等级应为ⅲ级或ⅳ级。
4.2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污染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
4.3生活热水系统方案应根据集中隔离点的规模和建设条件合理确定,永久性建筑宜采用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临时建筑应采用分散式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4.4结合功能需要和施工条件,饮用水可采用集中供应或桶装水供应。
4.5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封被破坏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不应大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规定值的0.7倍;
存水弯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不大于100mm;
当局部排水口附近有洗脸盆时,宜采用从洗脸盆排水向地漏水封补水的措施。
4.6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流频繁的房间,如卫生间空控制室,应设地漏;
卫生间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对于空调度室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地面冲洗和洗涤废水的区域,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水封应符合4.5条的规定;
地漏应为带过滤网和存水弯的无水密封直通地漏,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4.7集中隔离点污水处理应采用应急与抢险相结合的方法,确保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集中隔离点排放的城市污水系统下游无城市污水处理厂时,污水处理应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消毒后的出水可满足当地要求后排入自然水体;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时,集中隔离点的污水处理应充分利用化粪池实施集中消毒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化粪池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消毒剂投加位置应在化粪池的第二入口处,接触消毒时间不应少于2h。
动词 (verb的缩写)加热、通风和空调节
5.1集中隔离点各功能房间的室内设计温度,冬季宜为18-20℃,夏季宜为26-28℃。
5.2采暖系统宜采用散热器采暖系统或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空每个房间应采用独立的分体式空调制系统、多联式空调制系统或风机盘管系统。
5.3隔离观察区、工作服务区和卫生通道区的通风系统应根据面积独立设置。
5.4如果工作服务区的每个房间都安装了新风系统,则新风量应不小于2次/h。
5.5如果隔离观察室配有新风系统,新风量宜为30 ~ 50m 3/设计。观察室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应大于房间新风量150m3/h。
5.6隔离观察室的卫生间排气应通过排气竖管排至屋顶,间接通向竖管的支风管上应设置止回阀,屋顶应设置总排风机。排气管不应与供气管共用轴。
5.7工作人员从隔离观察区返回工作服务区的房间,如第一、第二、淋浴、更衣等,应设置机械通风,控制来自周围相通房间空的气体依次流向第一个房间。首层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少于20次/h,室内气流组织宜采用上送风下排风。
5.8临时垃圾存放间、污水处理等设施应设置机械排风。
5.9隔离观察区和卫生通行区的排风系统室外排风口不应靠近人员活动区,排风口与新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小于6m。
5.10隔离观察区空的冷凝水应集中收集,通过间接排水方式排入污水排放系统统一处理。
不及物动词与电有关的
6.1隔离观察室的照明和排风负荷等级为二级;卫生通道区的照明和通风设备、值机接待和结算区的照明、值机接待和结算设备、保安系统的负荷等级应为一级。
6.2集中隔离点应在变电站等适当位置预留应急柴油发电机接口。
6.3配电系统应按隔离观察区、卫生通道区和工作服务区独立设置。
6.4配电柜和配电箱应设置在专用配电室或管理室内。
6.5隔离观察室一般活动区照度宜为100lx,书写阅读区照度宜为300lx,其他房间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临时垃圾贮存室应配备紫外线消毒器或紫外线消毒灯。
6.6隔离观察室的电源插座应安全。
6.7公共区域应设置清洁和智能设备的插座。
6.8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低毒电缆。
6.9隔离观察室内的淋浴间应设置等电位端子箱,室内外露导电物体应等电位连接。
6.10集中隔离点的防雷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6.11利用现有建筑设置集中隔离点时,需评估电气系统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应进行改造。
七、聪明
7.1集中隔离点应设置视频安全监控系统,隔离点出入口、隔离观察区、隔离观察单元、卫生通道区、垃圾暂存间等重要部位应设置监控摄像头。健康传递区宜采用双向语音对讲摄像头,便于医院值班人员或护士站进行远程监督指导。
7.2集中隔离点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管理流程和隔离区域设置采用非接触控制方式。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应联动解除。
7.3集中隔离点应在隔离观察室内配备双向对讲系统,主机应设在隔离观察区值班室。值班室应设置一键报警按钮,报警信号将传送到安全监控中心或指挥中心。
7.4集中隔离点应配备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并实现室内Wi-Fi覆盖和手机信号覆盖;服务区应设置内网和外网的信息插座。
7.5隔离观察室的厕所应设置紧急呼救按钮,安装在厕所旁易于操作的位置,底边距地面400 mm ~ 500 mm。
7.6隔离观察室卫生间的总排风机应采用集中控制和工况监测。

7.7集中隔离点应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配备与疾控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等主管部门的专用通信接口。应向隔离人员提供其所在地区的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号码,以便有需要的人及时呼救。
7.8集中隔离点应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和物联网应用技术,实现“非接触式”体温监测、人脸识别、心理疏导、场所消毒、物资发放、重点人群体征监测和污物跟踪管理等安全防疫功能。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编辑胡德成
过程编辑刘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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