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云南省发改委关于《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提出,根据项目不同情况,拟分别实行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加快政府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实现便捷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明确,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不得超过办理时限。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网上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均通过省级投资项目网上核准监管平台实施,并在网上平台生成作为项目整个建设期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核准和备案的过程和结果均可查询和监督。
企业在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组织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审批程序按属地管理,逐级申报或由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省发改委,再联合报送相关部门。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实施办法》明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者调整相关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需要评估的,应当在正式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评价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前通过网上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信息不完整的,项目备案机关应通过网上平台提醒并指导项目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补正。项目备案后,如项目发生变化,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网上平台提交信息修改申请。变更备案后批准管理的项目,应当撤销原备案证明,再按审批程序办理。
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决定继续实施项目的,应当通过网上平台作出说明;停止实施的,应当收回备案信息。前款所列事项未作说明,备案信息未撤回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撤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取得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对于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控、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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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日报
编辑:周露
审计:黄斯维尔
终审:黄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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