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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文号

网友发布 2022-08-13 21:49 · 头闻号项目分享

党委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网络安全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网络安全的领导小组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各级党委是网络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的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精神,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的主要目标、基本要求、任务和保障措施;

并建立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把网络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机构,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和保障;

组织领导本部门网络安全防护和重大事件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防范和查处恐怖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定期组织网络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支持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没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由当地负责监管和指导。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处理网络安全事件,并及时通报网络与信息系统所在地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各地区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处理网络安全事件时,涉及重要行业的,应当与相关主管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第五条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和规范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及时上报网络安全信息,组织指导网络安全报告机构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报告,协调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告网络安全重大事项,包括涉及网络安全的重要政策和制度措施出台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每年向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告网络安全工作情况。

第七条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网络安全先进集体,表彰奖励网络安全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各级党委违反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党委应当逐级调查,追究当事人、网络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监管不力的,还应追究综合协调或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党政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大型网络平台受到攻击篡改,导致反动言论或者谣言等违法有害信息大规模传播,未及时报告并组织处置的;

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门户网站或者重点新闻网站遭受攻击后未及时组织处置,瘫痪6小时以上的;

泄露国家秘密,大面积泄露个人信息,或者大量泄露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受到网络攻击,未及时处置,对人民群众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封锁或者隐瞒网络安全事件,拒绝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置,或者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和隐患不及时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阻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和防范、侦查恐怖活动,或者拒绝提供支持和保障的;

发生其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集体责任追究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相关工作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问责,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各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办公室可以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条各级党委应当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并将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将网络安全建设和绩效纳入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审计。

第十二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党委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涉密网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来源|中共中央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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