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和产品价格比例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多个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然而,在采购实践中,核心产品的设置一直是采购商和采购机构心中的“老大难”问题。下面是财政部国库司对网友留言中核心产品的12个回答。你有什么顾虑吗?

留言号:2151323-iLgF的网友提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单一产品采购是否默认为核心产品?多个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都是同一个品牌,是由一个投标人计算吗?
财政部回复:单品采购不需要确定核心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在同一合同项下参加投标的,按一个投标人计算。
留言号:6716-3662075提问。
集成服务能否在硬件实施服务项目中设置为核心产品,还是必须在服务项目包含的硬件设备中明确核心产品?如果硬件集成实施服务项目,三家集成商的集成方案不符合三个品牌的要求,是否应该废标?
国库回复: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和价格比例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根据不同的评分方法,多个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由一个投标人计算。
留言号:6166-3660207的网友提问。
某单位食堂需要采购食材410万元,包括鸡鸭鱼肉、水果蔬菜、面粉调料等品种。具体需求数量无法确定,但要求供应商每天按照当天需求发货,按照中标折扣率结算。请问这是政府采购中的一种货物还是服务?如果属于货物类,如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核心产品。
国库的回复:成分比较特殊,核心产品可能不确定,也可能根据需要转包。
留言号码:2433-3663890。
例如,如果政府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货物,是否有必要界定核心产品?
财政部批复: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核心产品。
留言号码:5881-3644592。
根据87号令第31条,在实践中,当一个合同下确定多个核心产品时,所有核心产品与一个投标人的品牌相同,但只有部分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计算呢?比如网络集成项目有三个核心产品,其中只有一个服务器品牌相同,其他品牌不同。你能确定一个投标人吗?
财政部回复: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集成项目采购的,应明确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品牌是否相同作为判断是否为投标人的依据。如果确定了多个核心产品,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核心产品具有相同的品牌,则应将相关投标人确定为一个投标人。为了方便采购活动,如果确实需要设置多个核心产品,建议设置不同的采购包。
留言号码:9273-3612588。

非单一产品询价采购项目中,同一品牌的核心产品由多个同一品牌的供应商进行招标,均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报价最低的为有效投标人。这里的报价是指核心产品的报价还是总承包商的报价?
财政部回复:消息中提到的报价应该是指总承包报价。
留言号:0458-3647982提问。
我司作为代理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以下问题:某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共有5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即ABCDE公司,现在A公司和B公司的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得分从高到低顺序为ABCDE。因为A公司和B公司的核心产品是同一个品牌,B公司失去了推荐资格,现在推荐的合格公司ACD。结果发布到网上后,A公司受到虚假回应质疑,质疑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有效供应商的数量是4 BCDE。B公司能否获得推荐中标候选人资格?
财政部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品牌经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有资格被推荐为中标人,同一品牌的其他投标人不为中标人。
留言号:9951-3643419的网友提问。
不少于三个品牌的货物参与货物谈判项目采购是否需要确定核心品牌或相关规定。
财政部回复:在货物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留言号码:7677-3620416。
对于货物采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心产品,业绩评价因素评分标准将供应商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加分项。这是否意味着供应商在不合理的条件下受到区别对待或歧视?
财政部回复:不限制特定地区或行业业绩的,仅将核心产品销售业绩作为评价因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区别对待或歧视供应商的情形。
留言号:8664-3597522提问。
1.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多个不同功能的网络安全产品,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违规?2.采购方认为所有的采购要求都不允许有偏差,都是核心产品。它们能不被标记吗?
国库回复: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占比等情况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采购方可以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核心产品。
留言号:0840-3611707的网友提问。

采用低价评审法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个投标人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均通过资格审查。核心产品报价最低的投标有效,还是核心产品和其他产品总价最低的投标有效?
财政部批复: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项目中,对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当选择通过资格审查的核心产品和其他产品总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
留言号码:1278-3604856。
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标的是多种产品,不标注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或违规?
财政部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和产品价格所占比重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因此,消息中描述的情况应标记核心产品。如果不能确定核心产品,原则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不同的采购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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