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哪些不能有的违法违规行为?
1.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2.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回答采购人委托范围以外的问题。
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谈判。
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6.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7.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9.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
10.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11.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代理项目的供应商有任何利益关系。
1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不得接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13.采购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4.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15.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为其所代表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提供招标咨询。
16.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17.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采购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8.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评标专家作出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19.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0.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测试样品、考察供应商等方式改变评标结果。
21.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
22.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密封的投标文件,
2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情况。
2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26.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不同的项目信息。
27.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总资产、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28.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进口货物以外的制造商的授权、承诺、认证和背书作为资格要求。
29.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符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30.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需求中设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和产品的技术和服务要求。
31.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
32.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3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
3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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