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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启阳税务师事务所烟台分公司

网友发布 2022-08-13 16:53 · 头闻号项目分享

周末说法2022年7月30日上午,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推荐山东4A级税务师事务所——山东启阳税务师事务所优秀税务师团队走进山东台直播间,肖梅、卢立艳、韩鹏、王义明4位税务师专家详细讲解了最新税收政策,把脉新闻焦点中的税务问题。山东综合广播、学习强国平台、山东广播电视台51听APP、闪电新闻客户端、蜻蜓FM、喜马拉雅FM同步直播。

山东启阳税务师事务所在全省名列前茅

山东启阳税务师事务所在行业内属于历史悠久的,我们当地第一家税务师事务所,规模和业务能力上在全省499家税务师事务所中列第2位,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单位。在全国8307家税务师事务所中列68位,全国百强,也是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单位。

我们业务范围广泛,几乎可以承接所有税务服务,因为核心团队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房地产估价师、信用管理师超过百人,在烟台、淄博、菏泽、高密、滨州、泰安、临沂兰山、沂水、费县、平邑、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设立分支机构二十处,并成立了山东启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启阳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金中证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廉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超过1000家大客户,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桥梁纽带作用。

除了规模和业务领先,我们的党建工作也走在前:是全国税务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示范基地、全国先进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是临沂大学教学实习就业基地,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党建示范点,中共临沂市委、兰山区委统战部“新阶层 党旗红”示范点,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两新组织‘党旗飘扬’工程”优秀示范点,临沂市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所里现有各县区政协委员十名,其中有两名政协常委。

卢立艳

卢立艳 山东启阳税务师事务所市场部项目负责人,税务师、会计师,从事财税工作20余年,为中小微企业涉税服务、金融机构财税审计、税务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12号文说什么?

国家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落实《条例》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等与税收业务制度衔接,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2022年第12号公告,7月14日施行。

市场主体歇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税收业务办理方面有便利化办税政策,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歇业当年恢复经营且已调整预缴申报期的,当年不再变更。但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纳税申报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特困行业享受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人社厅发[2022]16号人社部发[2022]23号人社部发[2022]31号医保发〔2022〕21 我省鲁人社发[2022]9号鲁人社发[2022]12号鲁人社发[2022]15 ——特困行业适用对象有哪些?

1、原 5个特困行业:①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困难行业实施范围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超市属于零售行业,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的,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所以,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员工如果已经以单位方式参加了社会保险,则可以参照企业办法申请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否则,应该先在有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才能享受有关缓缴政策。 

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能否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缓缴适用于缓缴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承担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不适用缓缴政策,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因疫情影响,缴费有困难,2022年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会不会中断计算?

 

按照缓缴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只要在2023年年底前补缴了2022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就可以连续计算。 

  

企业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间我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

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在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所在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能不能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叠加享受?

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因此,如果企业属于5个特困行业,可以叠加享受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如果企业不属于5个特困行业,则只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费率政策。

如果可以享受缓缴政策,应向哪个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具体办理流程? 

  

特困行业缓缴政策与2020年的缓缴政策一致,均为依申请享受。按照缓缴政策规定,符合缓缴政策范围内的行业企业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填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省社保中心已经根据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数据共享获取了行业信息,初步判定了在缓缴政策范围内的行业企业,我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也已作特殊标识,并在全省社保单位网办系统中给予提示。相关企业如符合缓缴条件,可直接在单位网办系统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简化缓缴手续,确保此次社保缓缴政策升级能够继续让企业第一时间直达快享。企业线上申请、工作人员即时审核、结果线上查询,企业零跑腿即可享受社保缓缴政策。

企业应在多长时间内补齐缓缴的费款?

应在申请的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请问这句话怎么理解?

在允许缓缴的最长期限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申请缓缴多长时间的费款。譬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申请缓缴1个月,也可以申请2个月或3个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缓缴一样,最长可以申请12个月。  

只有属于困难行业的企业才可以缓缴社保费

不一定。可以缓缴的企业分以下两类: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特困行业企业

凡是属于原已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和扩围政策中的17个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无论在哪个地区。无论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均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

如果不知道自己的企业属于哪个行业,可以看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的《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里面有企业的行业范围。

如果认为自己的企业属于上述困难行业,但《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显示的所属行业范围不在困难行业范围内,请及时登录电子税务局修改行业范围。

 2、疫情严重地区的所有中小微企业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缓缴社保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如何界定自己的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通常都是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标准确定。具体是否适用,还需参看各地后续的实施办法。

企业提出缓缴申请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原已明确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只需在单位网办系统提交缓缴申请,系统即可实现“秒批”,自动审核通过;扩围政策中的17个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提交亏损当月《利润表》、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等材料,社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今年以来,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助企纾困解难、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稳住宏观经济大盘,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既有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又有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既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到100%,又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征力度;既有减税,又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既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又阶段性缓缴社保费;还有特定领域专项帮扶措施阶段性减免房租,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府性融资担保支持等等。这些政策将“真金白银”直达企业,降低税费负担,缓解企业资金短缺等压力,特别是留抵退税政策红利逐步释放,助推经济运行快速恢复,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冲击、促进生产生活稳步复苏。一揽子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类型多、规模大、覆盖面广,落地快、既有中央统一实施的政策,又有地方依法自主实施的措施。

韩鹏

韩鹏 山东启阳税务师事务所兰山办事处项目负责人,税务师,会计师。先后在商贸型企业、加工型企业担任会计、财务负责人,擅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

粮食换房?不考虑税务怎么行?

各地房市不好,开发商推出“小麦换房”、“大蒜换房”,“水蜜桃我来收,您安家我助力”、“西瓜换房,最高抵10万元”等活动,营销力度很大。我的顾问单位问我,房子总价款为100万元,策划公司给出了3个促销方案,看上去很美,可是心里没底,不知道哪个最节税?

1、让农户以4万斤小麦参加换房活动,市场价格是1.5元/斤,按照2元/斤的价格抵房款,开发商直接收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之后地产商再按1.5元/斤对外销售收购的小麦。我算了一下:

增值税:销售房子销项税=100/1.09*0.09=8.26万元

销售小麦销项税=4万斤*1.5/1.09*0.09=0.5万元

购进小麦进项税=4万斤*2*0.09=0.72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8.26+0.5-0.72=8.04万元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1.09+4*1.5/1.09-80-

=9.9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96*0.25=2.49万元

增值税、所得税共计缴纳=8.04+2.49=10.53万元

2、按销售价差给予购房者折扣。农户将小麦按照市场价1.5元/斤卖给地产商指定的收购商,以收购价款支付首付款,地产商以收购票据计算农户可享受的折扣金额,相当于降低房款,折扣销售。我算了一下:

购房者销售给指定收购商4万斤小麦,按收购差价0.5元/斤给予购房者优惠,相当于按98万销售房子。

增值税:销售房子销项税=98/1.09*0.09=8.09万元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1.09-80=9.91

应纳所得税额=9.91*0.25=2.18万元

增值税、所得税共计缴纳=8.09+2.18=10.27万元

3、按收购价差给收购商补贴。农户将小麦按照收购价2元/斤的价格卖给地产商指定的收购商,地产商按照收购价2元/斤与市场价1.5元/斤的差价给予收购商补贴,收购商开具服务费专票。

增值税:销售房子销项税=100/1.09*0.09=8.26万元

服务费进项税=2/1.06*0.06=0.11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8.26-0.11=8.15万元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1.09-80-=9.85万

应纳所得税额=9.85*0.25=2.46万元

增值税、所得税共计缴纳=8.15+2.46=10.61万元

通过具体数据测算,可以看出这只是销售一套房子因采用不同营销方案而带来的税收金额差异,还是直接降价销售对地产商最合适。房地产项目往往涉及资金额都过亿,这就对企业税负产生很大的影响。

营销方案的选用往往带有时效性,当一种营销方案被纳税人接受,并广泛运用时,可能一个政策、法规的颁布就失去了原有的优越性。也就是说此时的最优方案,并不等于今后也照常合适,此时是最有利的营销方案,随后可能是最劣的营销方案。这就需要我们财税人员不断更新相关知识。

肖梅

肖梅 山东启阳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四部主任,税务师,会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擅长企业财税顾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注销等业务。

买房送车位里面有税务

买房赠送的车位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税费?

由于地产企业赠送的车位,仍然属于本企业自己开发的产品范畴。根据国税函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这里的买房赠车位同我们日常中赠送的视同销售并不一样,需要视同销售的赠送特指无偿赠送的情况,这里地产企业的赠送显然不属于无偿赠送。所以上述国税函年875号文件实际上将其界定为捆绑销售,基于这种思路,不需要再将赠送的车位再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处理为捆绑销售即可。

车位一般分为有产权的和无产权的。无产权车位赠送的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房屋的销售及车位转让分别签定合同

举个例子:某地产企业推出买一赠一优惠活动,就是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住宅的客户可以免费赠送独立规划无产权的的车位一个。也就是说商品房销售总价100万元中,含赠送的车位转让价10万元。

那么在合同签定的时候 ,将100万元价款进行分拆,合同分开签署。即:住宅销售合同90万元,车位转让合同10万元。

发票自然也应当分开开具,按照住宅和车位各自的价格单独开票,提供给业主。

如果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没能区分住宅和车位价款,统一按照100万签署网签合同,这种情况发票就很难进行分拆,只能同网签合同保持一致,按照100万开具住宅销售发票,车位无法开具发票,那后续车位的成本结转,包括最终的土增清算都会给企业带来麻烦。

第二种情形:买房送车位还是指无产权的车位,对赠送车位签定补充协议

一般地产企业的配套车位通常不在可售面积内,作为公共配套也不允许对外销售,但实际上很多公司将配套车位对外转让,相当于转让车位的永久使用权。

在这种情形下:合同可以签定一个补充协议

还是咱们刚才说的那个例子,由于该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只有住宅能够办理网签合同,为了保证与实际业务相吻合,通常只能由企业自己同业主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网签合同中100万元中包含赠送的车位10万元,也就是说总价款100万元是由两部分组成:房价90万元和车位10万元组成,车位部分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进行补充,而且约定车位不办理产权证书。

在这种情形下,开具发票时,最好能够同时注明这种捆绑销售的性质,就是按照商业折扣进行处理。

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时需要注意,根据2003年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应税劳务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收入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收入中减除。

在实务中有一般有这两种开具发票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就是按100万元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包含赠送的10万元车位一个;

第二种情形在一张发票上开具:房屋销售100万元,车位销售15万元,折扣15万元。

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企业从后续的财税处理、成本结转及税费缴纳基本上问题不大,但需要考虑的是这样开具发票,网签合同房管部门是否允许这样开票约定。

最后就是签补充协议的风险。签补充协议,虽然企业自认为将100万元的房价中包含的10万元车位补充约定清楚了,也保证了企业财税处理、成本结转及后续清算等的一致性,但在后续税务检查时,一定要提前和税务人员沟通解释,避免将车位认定为赠送,从而要求按照100万正常销售+10万视同销售合并缴税。

第三种情况:将赠送的车位做为该栋楼的配套

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统一签定

还是前面那个例子,如果业主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将赠送的车位单独与企业签定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也就是说:住宅网签合同100万元,不约定或补充签定车位赠送合同。

如果合同统一签定,住宅发票也应统一开具100万元,那么地产企业就存在赠送的车位成本无法分摊的情形。

如果地产企业为了体现车位赠送的事实,按照分拆价款开具发票,会导致合同与发票的不一致,未来给房子办证带来新的困扰。

这种情况我们一般建议企业可以这么做:如果该车位属于无产权的人防等配套设施,可以将该赠送的车位做为该栋楼的配套,发生的成本做为配套费用在该栋楼进行分摊处理,但需要补充完善相关配套资料,设计好各个环节的处理方案来支撑该财税处理。

以上咱们说的是赠送无产权车位的几种情形

如果是赠送有产权的车位:这种情况下:不论促销活动如何宣传,地产企业都必须将房屋销售和车位销售合同分别签署,发票分别开具。否则,由于合同签署和发票开具约定不清,会给后续房屋和车位的产权证办理带来无法解决的麻烦。

最后咱们总结一下:买房送车位,本质上属于捆绑销售,应当分拆两部分价款,分别结转收入和成本;同时,对于赠送无产权的车位,要求企业必须在合同签署和发票开具两个重要节点保持一致且对后续房屋产权办理不受影响;如果是赠送有产权的车位,合同签署及发票开具更不能含糊,必须严格约定区分,否则,对于后续产权办理将产生无法解决的矛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赠送物业费需要视同销售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卖房送一年物业费,然后物业服务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企业将物业费直接付给物业公司,二者没有关联关系。该项业务房地产公司应该怎么进行会计处理,税收上是否符合买一赠一,按公允价值分摊各项销售收入。

这个问题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问题。

咱们先从企业所得税开始说起。

对于买房子送一年物业管理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是可以作为“买一赠一”处理的,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房子和物业管理费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自的销售收入。

然后就是增值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之所以简单,因为有国税函[2008]875号的明确规定;但是,增值税的处理却比较麻烦,因为增值税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以及各地税务局执行的口径也存在差异。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买房子赠送物业管理费、和前面咱们说的赠送车位一样,都有一个前提的就是必须是购买房子,并不是“无偿赠送”。

因此,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还是财税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都不能适用。

发票的开具方式决定了是否缴纳增值税

虽然,前面已经说了不属于无偿赠送,不满足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是,在我国“以票管税”的大环境下,有时发票的开具方式直接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说“买一送一”不满足视同销售的规定,那么就是因为将赠送的部分金额视为一种商业折扣在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改增后,财税36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赠送货物还是服务等,赠送部分要想不缴纳增值税,前提是需要将赠送部分的货物或服务等与销售的主要商品、服务等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可是,实务中很多时候作为销售方为了保持“免费赠送”的噱头等原因,导致“赠送”部分以及折扣额根本无法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很多税务局在稽查的时候,也就是抓住企业对于“赠送”部分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要求企业补缴税款。,虽然理论上可以不需要“视同销售”,然而最后却败在了发票的开具方式上。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的“买一赠一”等活动,由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发票开具的要求,且有明确规定,可以按公允价值分摊各项销售收入;但是,对于增值税却因为有发票开具的要求,企业只有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情况下,才不属于视同销售。

王义明

王义明 山东启阳税务师事务所业务一部项目负责人,税务师、会计师,长期从事企业财税咨询、涉税鉴证等工作,擅长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熟悉各行业财务核算及相关税收政策。

印花税,小税种大学问

什么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属于“小税种”,但是由于其主要对在经营交易或证券交易中书立的应税凭证征税,所以影响面较广,涉及企业、个人在日常经营交易中的各个方面。因为印花税的税率很低,所以这种税收具有“拔最多鹅毛,听最少鹅叫”的特点。

1.新《印花税法》与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有“五降、一变、一删”,“五降”是指将①承揽合同、②建设工程合同、③运输合同、④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合同;印花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⑤营业账簿从原先“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调整为“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营业账簿税率减半,其他账簿不再征收。

“一变”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变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其实在实务中一直执行的是新《印花税法》中的规定,依据国税函〔1990〕428号《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这“一变”也是相当于将国税函〔1990〕428号相关规定直接纳入印花税法,原文件废止。“一删”是指将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删除,以后印花税税目中就没有定额征收的税目了。定额税款不多,只须一次,每次5元,但是比较麻烦,很多纳税人总忘记缴纳,税务机关也不能不去征收,这让税务机关和企业都感到麻烦,从征收成本来讲,也很不划算,新的《印花税法》将其取消,同时方便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

2.新《印花税法》对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合同类税目名称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的称谓保持一致。具体说,原购销合同更名为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更名为建设工程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更名为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分拆为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从借款合同中分离单列税目。

3.明确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关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的问题,以前的口径都是默认合同价税分离签订的可以按不含税价计征印花税。但是这种默认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认可,所以,在实务中也造成了一些混乱和争议。《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了,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签订合同时习惯性的只填写合同的总价款,在这里我们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单独列明增值税,如果未单独列明增值税,或仅仅约定了增值税税率的,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可能会不认可按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的,而会让按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所载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4.新《印花税法》取消应纳税额尾数规定,实行据实计税纳税。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保留到“角”位,也就是保留一位小数,对于应纳税额“分”位进行“四舍五入”。新《印花税法》第八条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也就是说以后计算印花税税额时,要保留两位小数,保留到“分”位,是多少就缴纳多少税款,“分”位上的税额不再进行“四舍五入”。

5.“炒股税”正式入法。原来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没有证券交易印花税相关的具体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其征收是根据财税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征管惯例执行。此次证券交易印花税正式写入了《印花税法》,占印花税过半收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有了法律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再有印花税作为行为税,一般情况下都是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征收的,这里我们要注意,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单边征收的,只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所有的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未签订合同是不是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

王义明税务师:不是的!根据《印花税法》第四条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应税合同是指书面合同。但是,我们不要对“书面合同”产生错误的理解,可能会有人误认为“书面合同”就是“纸质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实务中我们也不要只看合同的名称,就确定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比如“借款合同”是比较容易出错的,如果企业财务人员只知道签订了“借款合同”,所借款项也已经到账,而不关注“借款合同”是与谁签订的以及合同的内容,这时就有可能错误的按“借款合同”税目进行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备注栏对借款合同的范围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一般性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而企业与股东、职工个人或其他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印花税法》中也规定: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要忘记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在实务中有企业财务人员问我,由于进行了多次买卖交易,与客户或供应商已经非常熟悉,彼此也互相信任,他们没有跟客户或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是不是就不需要交纳印花税了?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从企业的管理角度来说,即使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在整个交易行为中一般情况下也会书立订货单、要货单、送货单、入库单等单据。根据22号公告《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中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确切说,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的应税凭证,均不征收印花税;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其中的一些细节的规定,不要多缴税,也不要出现漏报税的情况。

供电合同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财务人员把握不准。我们在为一家生产性企业提供服务时,查看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发现企业将与电网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购销合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这家企业用电量非常大,当年单就这一项申报缴纳了几十万元的印花税。

对于供电合同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这个问题,我们要看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是谁?22号公告明确了,如果是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根据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中的规定,如果是企业用户与电网之间书立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当我们把相关的政策依据告诉企业财务人员时,他们才知道已经多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对于涉及多方的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如何缴税?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这就是说,对于一对多或者多对一主体的应税凭证、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如果应税凭证、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列明了各自金额,多人按照应税凭证、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列明的各自金额缴纳印花税;只列明总金额,没有列明各自金额的,多人按照平均分摊金额缴纳印花税。这样,这个问题就完美解决了。

在实务中有时会签订框架合同,在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未列明金额,那么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呢?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根据14号公告,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来说:某建筑企业C公司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10日书立混凝土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混凝土的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混凝土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0日按合同结算买卖混凝土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10日按合同结算买卖混凝土价款300万元。C公司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C公司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虽然没有实际结算金额,但应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纳税申报,按0元*0.3‰申报0元印花税,也就说需要进行零申报;

C公司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按100万元*0.3‰申报缴纳300元印花税;

C公司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按300万元*0.3‰申报缴纳900元印花税。

在实务中印花税多申报缴纳了,多缴的印花税能退、能抵吗?

22号公告明确了两种印花税可退税和抵税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化。

一种情形是,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22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另一种情形是,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22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明确,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同时,22号公告还明确了两种印花税不能退税的情形。一种是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另一种是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由于印花税票需划销时,才表明纳税人已足额完税,所以都自行划销了,肯定不能退税及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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