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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恶意投诉如何处理办法

网友发布 2022-08-13 16:51 · 头闻号项目分享

作者:王建民

众所周知,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配置资源的常用方式。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招投标得到了高度的认可和推广。《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和投诉。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带有明显特征的“恶意”投诉。这些做法非常不利于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但笔者认为,只要能准确把握“知、研、捕、防”四个环节,就能有效防范。下面,笔者谈谈对解决“恶意”投诉问题的一些看法,供同行参考。

识别特征

工程招投标中“恶意”投诉的特点:一是按规定向不同部门而不是主管部门投诉;二是被告知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仍投诉的;三是主管部门已受理其投诉,但仍就同一事项向其他部门投诉;四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五是缺乏相关证明材料,仅凭“想”、“猜”、“疑”内容进行投诉;第六,反复纠缠同一个问题;第七,在网络媒体上制造虚假报道诽谤他人;是八年内多次出现的虚假投诉,尽管被警告仍投诉;九是不按正常程序投诉,而是给领导、纪委、审计、监察等部门写匿名信。

调查原因

“恶意”投诉的原因有:一是宣泄未中标情绪。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一般都历时较长,期间,投标人付出了较大的人力和物力,如果未中标,势必会造成很大的心理落差或不平衡。若中标人是“老”竞争对手,很容易引起投标人心理上的不平衡,希望借助投诉发泄内心不满情绪。二是故意“拉偏套”。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发现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上出现差错,或者做得不到位,往往借此提出异议,甚至是“小题大做”,如果对方不耐烦受理,不认真对待,不耐心沟通、不合理解释,投标人就“找茬”投诉,借此释放不满情绪。三是受理机制“诱发”投诉。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加大了招投标监管力度,收到投诉材料之后,无论是实名,还是匿名,都按照“有诉必应、有诉必查”的原则调查处理。即使本级未受理,也要求招标人进行自查,并给予合理回复。基于此,投标人在参加招投标时,知道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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