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蚌埠微信消息:2019年7月30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玉华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玉华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寻衅滋事罪一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玉华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宣判后,刘玉华不服,提出上诉。蚌埠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玉华在担任固镇县浩城粮站副站长、站长、副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不如实记录粮食销售情况、虚列支出、违规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侵吞公款2511661510元。刘玉华在侵吞国家财产的同时,安排粮库会计核算谷东面粉厂分三次支付给昊成粮库的702吨小麦,共计1095120元,用于自己经营周转;在建筑包工头单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刘找到时任固镇县刘集粮油收储库主任的许,用该库粮食质量保证金借给单50万元用于投标。在贪污、挪用公款的同时,刘玉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陆某和等9人行贿共计人民币21.4万元。此外,法院查明,上诉人刘玉华长期单独或纠集他人,无故或借故闹事,寻衅滋事,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扰乱他人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阻挠、操纵固镇县粮食系统人事任免和日常事务。
蚌埠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公众及被告人近亲属等8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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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粮食系统一女职工辱骂粮食局领导,不达目的用铁链锁死粮食局办公楼大门。就连安徽省粮食局的检查组也因为固镇县粮食局办公楼大门紧锁,被分流到外地检查——
一个粮库女站长的霸道生活
私欲,变换各种手法,贪污挪用数百万公款;一手遮天,用钱“开路”,拉拢很多领导干部当靠山;一言不合就辱骂殴打上级领导,几次把粮食局大门锁了十天,连上级检查都被迫“绕道”...
很难想象这样的恶霸居然是个女人。她就是刘玉华,安徽省蚌埠市古镇粮油总公司职工,郝城粮站原站长。
7月30日,蚌埠中院对刘玉华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定罪量刑。刘玉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多达131页、8.1万多字的法院终审裁定书,还原了这位粮油公司普通女员工10多年的霸道生活。
虚报损失,虚假采购和托运,腐败猖獗
刘玉华霸道的生活,始于他主政固镇县濠城粮站。

2001年5月28日,刘玉华被任命为固镇县浩城粮站副站长,后担任站长。她虽然不是大官,却因为掌握了粮油购销,为自己的霸道积累了“能量”。
据二审裁定,刘玉华在掌管濠城粮站的四年间,大赚特赚,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高达251万元。
2002年至2003年,刘玉华分三批将75.5万公斤小麦从浩城粮站私自卖给固镇县固东面粉厂。售粮款共计738750元,未入账,归其所有。2003年至2004年,刘玉华指使粮站会计通过虚假列明昊成粮站职工集资款的方式套取公款89万元。2005年,刘玉华变换手段,安排粮站会计为津某粮食购销公司办理虚假“购销”手续,侵吞粮食销售款69万余元。即使在刘玉华辞去粮库站长职务后,她仍然拥有强大的“威望”,一些个人消费继续在粮库违规报销。
刘玉华不仅口袋里有公款,而且还自由地转移给自己和他人。2004年,刘玉华收受濠城粮站卖给谷东面粉厂的小麦702吨,共计1095120元,用于自己经营的周转。2015年底,建筑承包商山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之后,找到时任固镇县刘集粮油收储库主任的徐某某,要求徐某某从刘集粮油收储库保管的粮食质量保证金中,借给单50万元用于投标。
在“一切由粮库站长说了算”的潜规则下,刘玉华屡屡得手,有恃无恐。
庭审中,刘玉华是否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成为争论的焦点。
刘玉华的辩护人认为,刘玉华在担任固镇县浩城粮站站长期间,购买了全部国家政策性小麦,使用的全部是农发行提供的贷款。所有的小麦进出口,付款,回收,在农发行都有账户可用,只要能查到浩城粮站的所有账户,以及农发行保管的浩城粮站的相关账户。而且办案人员明知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却故意不传唤。
对此,二审期间,根据辩护人的申请,法院调取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镇县支行相关票据原件86份,并当庭进行了证明和质证。
据盘问,浩城粮库封闭管理之外的粮食有两个来源。第一,在小麦收购中,粮库往往通过去除杂质和水分来降低农民的粮食价格。二是粮站每年减少库存的时候都要向粮食局报损。只有粮库的站长有“溢”的部分,粮食的购销和销售款的收取也由站长决定,不会体现在账面上。法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认为上述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关。
除了刘玉华的供述和4份自己写的“自述材料”外,郝城粮站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刘玉华利用粮食收购中“涨溢”部分无法在账面上反映出来,向粮食局报损,冲减库存时多报损失。他私自交易粮食,自己直接拿走,不记录粮食销售,也不转给银行。同时,刘玉华还会安排粮库会计做“代购代销”的假账,使用“障眼法”。这批粮食是从浩城粮站运出的,由刘玉华卖给粮食收购公司。然而,实际出售的粮食数量并没有被记录下来,而是被存入会计的银行账户,然后提交给刘玉华。因为是假账,所以买粮的价格和卖粮的价格是一样的。从账面上看,没有钱进出,卖粮的钱都是刘玉华拿的。至于员工集资,也是通过做假账来显示账面和账户的余额来实现的。
办理刘玉华案件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依法收集、调取了27份证据材料。一审法官两次公开开庭,对证据进行了证明、质证和认证,收集了相关材料,对30余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大量的归纳和整理。刘玉华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侦查人员、检察院、法官拒绝收集、调取证据,办案人员已涉嫌枉法裁判罪,与事实不符。上述书证、证人证言和刘玉华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刘玉华贪污的事实。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锁县粮食局大门绕过省检查组。

2005年11月3日,刘玉华辞去了站长的职务。2009年12月3日,刘玉华被任命为固镇国家粮食储备库副主任,后来成为固镇县粮油总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
然而,这丝毫没有影响刘玉华的“霸权”。
历任郝城镇党委书记的张、李等人,都曾领教过的厉害,并被她滥用过名。
二审裁定书显示,2007年至2009年,刘玉华以郝城粮站闲置土地被郝城镇政府征用、土地出让金未支付给粮站为由,多次公开煽动粮站部分员工。她和她一起到镇政府吵闹闹事,扰乱了镇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镇政府多次例会中断。其间,多次在濠城政府大院、会议室、办公室对张进行随意辱骂。
这只是在刘玉华制造麻烦罪的一个例子。在刘玉华法院认定的10项寻衅滋事罪中,有几个案例足以“刻画”出刘玉华的霸气面孔:
2000年,刘玉华因怀疑濠城粮站职工肖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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