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这份《自动履行证明书》很及时,切实解决了我们的后顾之忧,把我们公司涉诉不良影响降到了最小,再次感谢法院司法为民的举措!”
4月6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向被执行人企业及个人发出了该市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又能消除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探索建立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是西塞山区法院今年优化一流法治营商环境工作中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向企业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
2018年6月黄石某混凝土公司与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就“畔山铭居”项目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黄石某混凝土公司向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供应混凝土,由于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故黄石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021年8月底,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21年10月底前付清货款57万余元及违约金27万余元,合计85万元;如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则另加付违约金。然而期限届满后,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只偿还了24万元,余款因故未能履行。2022年2月,黄石某混凝土公司向西塞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收到法院寄出的执行通知书后,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自动履行,但需给予一定时间筹款。2022年4月1日,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90万元,黄石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申请结案。4月6日上午,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拿到了由西塞山区法院开具的《自动履行证明书》。
向个人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
2021年9月,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西塞山区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解除易某与马某签订的协议,马某返还易某购车款7.2万元。马某不服,上诉至黄石中院,同年12月,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易某向西塞山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经执行法官联系当事人进行释法,马某主动将全部执行款汇入法院提供的银行账号,案结事了。最后,法院为马某开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执行法官董克标介绍,为大力实施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努力提高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该院向自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开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肯定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为自动履行义务的企业及个人在经营发展方面提供信用“背书”,对持有该证明书的企业及个人来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酌情缓、减案件受理费。
“我院目前也在探索建立辖区‘诚信履行企业名录’,将定期更新并推送至市场监管、税务、商业银行等机构,争取对诚信履行目录内企业给予授信融资、招投标项目评审、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等相关方面的支持。”董克标进一步解释了该院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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