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程序员在京东到家平台做程序员,试用期3个月未合格被公司劝退,在离职当天,私自将即将上线的京东到家平台系统代码全部删除,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公司花费3万元聘请第三方公司恢复数据库。
看完这个判决书后我心里就有2个疑问:
1,为什么正好是试用期3个月到期时才劝退?难道是公司故意为之?转正的最后一天被劝退,估计是心里不爽。
2,刑事书里写的是删的代码片段,又不是数据库的数据,而且显示的登录了代码托管平台,基本确定是git平台,就算删了代码也能回滚。删的只是可以恢复的未上线的代码,导致的后果是项目延期,并没有破坏已有项目啊。退一步讲就算这么多全删了难道这个部门就他自己吗其他人都没拉下来过代码吗?很难想象一个人自己删了之后还能到处找不到全部代码?
猜测啊,这个公司的主管领导和程序员2人都有问题。
可能是这位程序员平时态度、人品方面有问题,试用期结束后,主管不想要他了,随便找理由说“不合格”便劝退了,按理说也是正常操作。
而这个程序员也傻,心想自己辛苦写了3个月的代码,结果公司不给转正,一怒之下,就删除了代码。唉,明明是普通的劳动纠纷,结果程序员这么搞,变成了刑事犯罪了。
真是“伤敌100,自损10000啊”,这位1992年的程序员还是太年轻了,蹲10个月 这尼玛以后没人敢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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