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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修复与改造的原则是什么?

网友发布 2023-07-19 16:19 · 头闻号房产装修

古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程完全不同于一般的修缮工程,随着国内经济技术的发展,人们对有历史保存价值的特色古建筑保护逐步重视,保护和修复改造应使古建筑在现代社会保留建筑固有的历史风貌,同时通过修复中的技术创新,向人们更好地展示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古建筑保护修复处理方法

(1)主要解决办法是对木装修构件做科学的化学防腐处理。目前古建筑木装修修缮中所用原木加工的木构件,含水率普遍偏高,含水率远达不到国标所要求的20%以下的水平,受时间和条件所限。

目前,木材的干燥还远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因此,木构件的化学防腐更凸显出重要性。近年来古建筑维修中,木构件的防腐处理已逐渐受到各方面的注意,并日益得到重视。起码在南方浙江等地区的各个古建修缮点,都增加了木材防腐的内容,但是从具体的实施情况看,在认识上、科学上和效果上都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木结构的防腐是百年大计。我国古建筑因保管不善,木结构糟朽损坏的很多。

一个成功的防腐处理,理论上起码可以延长使用寿命3~5倍。建筑长期使用中的漏雨或潮湿等外因都会导致木材的腐朽和虫蛀,木材的这种长期免疫才是古建筑延年益寿的根本保证。因此,木结构的防腐绝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权宜之计。在强调古建修缮中木构件防腐处理重要性的同时,更应该强调防腐处理的科学性,保证防腐处理的质量,只有这样才是合格的木材防腐,才能确保古建筑木结构的延年益寿。

(2)古建筑装饰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古建筑装修的修复,应做到能小修的不大修,能局部拆落的不全部拆落,尽量保留原构件,以保留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对于古建筑装修中带有雕刻的瓦兽件、木雕、砖雕、石雕等艺术构件,要慎重处理,尽量做到不换或少换。对塑像、壁画、彩画等附属艺术品,更不能随意修补。

可移动建筑装饰物的修复,可采取传统技艺与近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铜器生锈,可用机械取除或用电解还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脱水,可用自然干燥法,或用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残毁的书画多采用传统的揭裱方法修复;古代丝网绢帛可用熏蒸法杀菌;脆弱纺织品可用丝网加固或传统的装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断裂用虫胶或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

建筑装饰物修复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保证不损害文物的历史价值,包括文物的造型、材质、色泽、强度等,同时还要有可逆性。古建筑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还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石质保护技术先从研究石雕的风化形态着手,一般较完整,风化不严重的露天文物,应改善保护环境。对风化严重、无法保存的文物,才可使用防护材料。

防护材料的使用应明确主要防止哪几种风化营力,提出保护后应达到的主要指标,并要求材料无色、透明、不反光、不酥碱、化学稳定性好、渗透能力强,具有抗风化能力,有一定固结强度等。

整个保护修复工作的总体程序涉及现场搭设脚手架现场清理修复前现场调查及照相记录对污染物等进行科学分析对起翘的贴金和漆层进行预加固处理进行表面清洗、加固漆层表面修复和色彩平衡表面封护处理成品遮盖保护:竣工验收等步骤。

采取的所有技术措施都以确保“保持原貌、修旧如旧”的古建筑保护维修方针为准则。在对木建筑装饰物的历史沧桑感和艺术美感的表现方面做到较完美的结合。

(3)合理更新。在现代城市规划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古建筑应首先保护其原真性以求将历史文物完整的保存。对所需修缮的古建筑应尽可能采用原有工艺和施工原材料,在修葺过程中应坚持“拯救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同时应保证古建筑的整体性,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应尽量保护其所在环境和景观等,以求最大限度的体现其历史原貌,真正实现建筑上历史的延续;并应坚持古建筑的延续性,在保护过程中应用发展的眼光对古建筑进行修葺,并将对古建筑的保护工作代代相传。

(4)古为今用。在现代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古建筑精心保护并充分利用可增加城市品位,并可产生良好的美感效果,同时可充分发挥古建筑在现代旅游业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开发和利用间相互促进并协调发展。

部分古建筑在现代生活中已经失去其原有的实用价值,因而在现代城市建设中应赋予古建筑新的实用功能,并适当挖掘其再利用的价值,实现其在现代社会中获得新生的效果,最终实现古建筑同现代建筑相互融合的效果。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条制定本条例,以强化对建筑装潢行业的管理,促进其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安全。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旧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装修,适用本条例。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和古建筑进行装饰和装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本条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品质,采用装潢、装潢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外进行美化的施工活动。本条例中的“原始住房”是指已经获得产权证明并在实际运行中的各种类型的住房。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法规、规范,达到环境优化、经济合理的要求。

第五条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筑装饰和装修工作。

第六条在施工现场施工中,由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承包的,按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对施工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大中型建筑工程,可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进行施工。

第七条原住宅使用人对其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许可,并与其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要对装修后的修缮、拆迁、补偿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八条在原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时,若涉及主体结构拆除、荷载显著增加,则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核其使用安全。

房地产管理机构在收到房屋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二)申请建筑装饰装修的申请者,凭批准文件到建设管理机关办理建筑设计、施工许可。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向施工企业所在地的质量和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施工、施工、施工、监理、监理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未经报建、质量、安全等相关手续,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标、颁发施工许可。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参与设计、施工。

以上就是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相信你已经有所了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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