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实现财富自由。女性选择创业,最大的目的还是为了赚钱,获得经济独立。不被生活所迫,是所有女性选择创业的第一目的与初衷。
第二,职场和家庭环境影响。
越来越多的女性意识开始觉醒,认识到职场的残酷性,与其呆在舒适圈里等着被煮死,还不如主动跳出去寻求一个机会。虽然创业有风险,但更是一种挑战和机遇。
另外,很多的全职妈妈想通过创业实现自我价值,获得家人的认可和尊重。无论是个体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创业,还是线下实体型的小而美的创业,她们都渴望通过事业来展现自我价值。
拓宽妇女在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有什么渠道?
法律分析:要落实就业补贴、高定工资档次等政策,引导女性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社区服务、教育医疗等人才紧缺领域就业。 要支持灵活就业,探索研究数字经济时代女性就业创业新模式,对灵活就业的女性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妇联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促进妇女就业创业的提案》,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拓宽妇女在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渠道,并完善该领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数字经济对我国经济增长贡献率不断提升。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占GDP比重38.6%。“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将迎来更大发展。提案中指出,“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降低了妇女就业创业的机会成本,激发了妇女的潜能和创造性,增强了妇女的经济赋权,广大城乡妇女依托数字经济获得了更多就业创业机会。”
而数字经济在为妇女就业创业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挑战,提案中提出:一是数字技术从业者的规模与收入存在明显性别差距。有报告显示,2020年,数字技术类岗位中妇女占比仅为17.9%,性别比例严重失衡。互联网/IT行业中,技术类、产品类岗位男性薪酬比女性高16.5%和16.8%。二是妇女就业创业受数字技能短缺影响更大。关注度较高的大学生求职网申平台“梧桐果”数据显示,2020届高校学生中,女生占比52.04%,但工学门类学生中女生仅占36.11%,理学门类学生中女生占比45.39%,理工类学科女性比例低意味着女性从事数字技术相关职业机会降低。妇女不能掌握足够的数字技能,使其在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岗位两极分化中可能遭受更严重的冲击。
除此之外,新就业形态从业妇女的权益保障仍待完善。提案认为,妇女因生育等原因,使其就业的灵活程度高于男性,但社会保险权益的享受程度低于男性,更易因患病、生育、失业、职业伤害等陷入生活困境。平台灵活就业妇女与正规就业妇女相比,在产假、哺乳假、社会保险接续、生育保险参保等方面缺乏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维护权益的途径也有待完善。
提案建议,拓宽妇女在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渠道。人社部门要鼓励网络零售、移动出行、互联网医疗、网络直播等行业企业,开发适合女性的新职业,并建立岗位职级体系,为女性高校毕业生就业打开新窗口;政府相关部门要鼓励农村地区、西部地区发展电商、直播带货、云客服等新业态新职业,在资金扶持、项目分配、社会力量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同时,要提高妇女数字化就业创业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女数字技能培训,在现有创业支持政策体系中,增设以妇女特别是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妇女为主要培训对象的数字经济创业专题培训项目,支持平台企业发挥优势为妇女创业提供培训资源,完善参与数字化建设女性人才激励机制,促进高层次女性人才成长。
提案还建议,要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数字经济从业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在相关法律政策制定中引入性别视角,推动数字经济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将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女性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推动出台按比例申领生育津贴政策;要强化监管责任,推进劳动保障监察覆盖数字经济领域从业妇女,督促平台落实企业责任,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联合约谈机制,及时纠正损害妇女就业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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