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有企业: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1-1-20)
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市会议中心 (2011-1-20)
东吴证券 (2011-1-20)
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净集团 (2011-1-20)
国发信托投资公司 (2011-1-20)
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1-1-20)
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2011-1-20)
国发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2011-1-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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