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一、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如何鼓励离岗创业解除后顾之忧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发挥我省人才资源优势、促进新一轮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人社部出台《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对开展离岗创业工作提出了相关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巩固和拓展我省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工作成果,我省及时跟进出台了《实施细则》,按照“一不受损、两项兼顾、三方受益”的思路,完善政策措施,有效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热情,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离岗创业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此,三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就《实施细则》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
答: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发挥我省人才资源优势、促进新一轮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破除制约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支持鼓励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去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对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在办理程序和待遇保障等方面缺少配套政策,实施效果不够明显,一些地方和单位建议制定《实施细则》。前阶段,国家人社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对开展离岗创业工作提出了相关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巩固和拓展我省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工作成果,我们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及时跟进出台了《实施细则》,目的就是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离岗创业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问:制定《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考虑?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我省事业单位行业众多、类型复杂,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各不相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科学细化政策规定,既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大胆尝试,消除顾虑,放开手脚创新创业,施展才干;又要防止一些专业技术人员钻政策“空子”,离岗不创业,甚至“吃空饷”;还要调动事业单位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工作合力。基于此,我们制定《实施细则》,总的考虑是按照“一不受损、两项兼顾、三方受益”的思路,完善政策措施,有效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促进离岗创业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一不受损”,即:公共利益不受损。强调批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在不影响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不影响公共服务保障、不影响公共服务对象根本利益、不影响重点工程(科研)项目建设的前提下进行。相当于列出了“负面清单”,避免出现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
“两项兼顾”,即:管理与服务兼顾。规范了办理程序,提出原单位要对离岗创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核,发现未实施创业或存在“假创业”情形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同时,提出原单位要积极帮助离岗创业人员解决离岗创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创业工作的成功。这些规定,是对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公职人员的.必然要求,避免在支持鼓励离岗创业实施过程中产生“吃空饷”问题,或者产生类似过去“停薪留职”导致的诸多后遗症。
“三方受益”,即:第一,个人受益。给予离岗创业人员“五险一金”由原单位“兜底”、聘任岗位级别保持不变等基本保障,解除后顾之忧;对创业业绩优秀且达到规定条件的,给予全额发放档案工资、职称评聘实行倾斜等优惠政策,最大限度让创业成功者真正受益。第二,单位受益。规定因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结余的人员工资和经费,原单位可统筹调剂用于补充公用经费支出;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原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原单位可以参与收益分配,等等。通过这些规定,让离岗创业人员原所在单位的权益得到较好保障。第三,社会发展受益。鼓励高校或科研创新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科研成果转化等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鼓励离岗创业人员在本省内依法纳税,能够有效促进和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为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增添动力。
问:《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共分7个部分。第一部分,实施范围。规定事业单位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范围为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具备创业条件主要是指具有技术优势、创新创业能力和合适的创业项目。第二部分,审批原则。明确了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审批离岗创业过程中要重点坚持的工作原则。第三部分,离岗期限。明确了离岗期限不超过三年。同时,为避免出现专业技术人员反复离岗的现象,规定对已经具有离岗创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再次批准其离岗创业。第四部分,激励保障。重点从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人事管理、职称评聘、离岗期满相关事宜处理等方面,对相关政策进行明确规定。第五部分,办理程序。明确了个人申请、单位研究、主管部门审批、人社部门备案等四个环节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所需材料。第六部分,管理监督。明确了管理方式、适用依据和产生问题的处理办法。第七部分,其他问题。明确了《实施细则》与其他相关政策衔接的有关规定,并特别提出对已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实施细则》不符的,要按《实施细则》进行规范。
问:在保障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在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方面,《实施细则》主要有三条规定。一是规定高校或科研创新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科研成果转化等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可保留其档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初始阶段暂停发工资,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前一种离岗创业情形是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的范围,基本待遇略高于后一种情形。二是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档案工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正常晋级或调整,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三是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限内经考核证明创业业绩优秀,且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档案工资2倍以上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全额发放其档案工资。《实施细则》之所以将离岗创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保留工资待遇额度挂钩,是因为在政策制定研讨过程中,相关部门一致认为个人所得税是评估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和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直观有效且能够量化的重要指标,便于实际操作,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主观因素对判定离岗创业成效产生的影响。
问:在职称评聘方面,《实施细则》对离岗创业人员有哪些政策倾斜?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按照原单位职称评聘条件申评上一级职称,职称级别晋升后,按省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有关规定择优聘任。二是规定离岗创业期间业绩贡献突出的创业人员,职称晋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分级聘任由省级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单独组织、专门评定,经评定通过人员可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特设岗位逐级聘任,并逐步消化。三是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根据所创业专业领域,享受申报第二职称评审政策;离岗创业期间业绩成果可累计计算,作为职称专门认定的重要依据。
问:请谈谈“三部门”对抓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就抓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我们将开展三项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宣传,举办培训班和座谈会,开展《实施细则》培训和解读,帮助各地、各部门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执行能力。二是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实施细则》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三是指导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做好离岗创业的政策指导、备案审核等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细则》的学习贯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执行政策,完善工作程序,务求取得成效。下一步,“三部门”将跟踪了解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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