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也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
旅客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二级(含)以上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乘客应当配合旅客运输站(场)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运输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货运站(场)经营包括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方便货物集散和车辆出入,为进场的货运经营者提供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务。
第三十三条 货运配载、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仓储货物完好。 第三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按规定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配件合格证书,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
(二)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按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检验场地及设备、设施;
(二)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为经其检验的机动车建立检验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第四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理论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机动车驾驶经历;
(二)具有规定要求的学历、职业资格、技术职称;
(三)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考试合格。
第四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操作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具有汽车相关专业中职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三)具有规定年限的驾驶经历及安全驾驶经历;
(四)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理论知识、驾驶技能和教学能力考试合格。
第四十四条 教学人员应当持教练员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
(三)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如实签署培训记录。
培训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教学人员应当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教学人员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培训记录受理驾驶证考试科目申请。
第四十八条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海外电商的渗透率快速增长,与之而来的是跨境物流业的爆发式增长。而疫情以来我们的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跨境海运出口更是占全球商品出口的60%以上的份额,这给传统跨境物流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会。虽然外贸一直都是国内经济三驾马车之一,由于之前的外贸主要以外贸企业为主,以亚马逊为主的平台跨境电商之前在国内一直不温不火,难成气候,而疫情跨境电商的爆发,对跨境物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大量的跨境电商企业涌现,海量的包裹需要通过跨境物流运输,这对跨境物流企业数字化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跨境物流是几种常规的模式;1、快递小包模式;2、集中发货模式;3、海外仓模式;
快递小包的模式以邮政小包为主,特点覆盖面广,但是速度慢;可以通过邮政小包直接寄件到全球230多个国家地区;2、集中发货模式,采用国内头程运输集中式收货,报关;到达海外目的地后通过当地的物流配送公司如UPS、DPD等进行尾程配送;大多数跨境电商采用的这种方式,这种方式的优势是时效要明显好于邮政小包,价格也较为适中。3、海外仓模式,通过亚马逊等平台,将国内商品集中发货到海外仓,商品保存在海外仓,客户下单后由海外仓直接配送,这种时效性最高,当然也需要支付海外仓仓库使用费,这种适用于品牌企业。
基于跨境电商的商品运输模式,那么跨境物流企业应该如何升级呢?针对大量的跨境电商企业的爆发式出现,原有的传统货代模式,线下管理效率远远不能满足跨境电商的效率要求,跨境电商具有显著的件多,不规则,不固定等特点,这对跨境物流企业运力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倒逼跨境物流企业必须完成数字化系统管理与升级。
那么跨境物流企业如何升级才能更好地匹配跨境电商的需要呢?
1、运单系统数字化管理
需要物流企业能够提供便捷的客户下单、推单的系统,支持客户自主的在系统进行下单,选择货舱,宣传港口,选择预约时间等一系列货运订单信息;同时支持客户可以通过跨境电商管理系统直接对接推单,如赛盒、马邦等ERP系统,直接推单到物流系统。完成退单后系统全流程的数字化管理与查询,快件扫描入仓,运单标签,实时定位,运单实时状态、运单转运、运单提货、报关等一些列管理流程管理,实现客户物流信息可查询。
2、财务结算数字化
跨境电商物流订单是日常持续性的,结算大部分按照一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如月度结算等,那么每日的货运订单,财务账单就需要数字化管理,通过系统自动核算阶段的订单物流结算数据,包含跨境物流中的运单、提单、报关等不同费用的明细数字化统计与核算,大大方便跨境电商企业与物流企业结算。
3、数字化的渠道管理
跨境物流以整集运输,需要大量的货运代理,为物流企业拓展货运客户资源,货运代理企业根据阶段业绩进行分润。数字化的渠道管理分润系统,对跨境物流企业整合货代公司,提高整体利用率,拓展客户,整合行业资源具有显著效果。
4、客户管理数字化
客户分等级、分权限管理,物流企业面向诸多的跨境电商公司,不同公司在物流运输要求,区域有差异,通过系统的客户管理,将客户资料,代理资料等客户与渠道管理进行全面的数字化管理升级,增加物流企业业务员对客户和货代渠道公司的管理。
5、统计数字化
物流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数字化统计,方便物流企业进行数字化管理与企业决策。
通过以上五大板块的数字化升级,将大大提高物流企业在行业中的服务能力和效率,极大地整合了较为零散的货源资源,形成物流企业竞争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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