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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红安县农民创业有什么政策

网友发布 2023-07-11 23:17 · 头闻号化工轻工

1、充分发挥政策帮扶力量。充分发挥县政府制定的“1+12”政策支撑体系帮扶力量。“1”即:《红安县精准扶贫政策扶持实施意见》、“12”包括资金整合、工业扶贫、光伏扶贫、农业扶贫、旅游扶贫、金融扶贫等12个具体对接政策,按照帮扶户到人的相关政策规定,形成政策支持体系。

2、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政府通过整合项目、聚合资源、出台以奖代补政策,全力推进精准扶贫脱贫工作。整合贫困村专项扶贫资金和部门统筹资金,分别投入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项目和贫困村基础设施及民生保障事业。出台产业发展以奖代补、金融扶贫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非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改善生活条件,发展产业脱贫致富。

3.充分发挥行业扶贫作用。对于重点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及基本公共服务要求,分别由交通、水务、供电、教育、医疗、文化、通信等相关职能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重点贫困村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脱贫,确保贫困村贫困户享受到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4.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力量。县财政出资6000万元设立红安县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担保专项基金,金融机构按照专项基金按1:5的比例放大投放贷款。主要用于担保增信、风险补偿。风险担保专项基金由县财政局拨付给主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存入金融机构风险基金专用帐户。基金存款利息收入70%补充基金,30%用于扶贫贷款业务工作经费。进一步完善创新金融扶贫工作机制,全面建立风险金和保险机制,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做大做强贫困村互助资金互助组织,充分发挥互助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扶贫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积极探索农村“四权”(宅基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权)新型抵押货物等小额贷款、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到村贷款等融资方式。推进农村青年和妇女创业小额保险全覆盖,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人身、财产小额保险。

5.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力量。鼓励市场主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其资金、技术、信息、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到乡村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贫,参与到扶贫开发工作中,建立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贫困村长效发展机制,辐射和带动贫困人口致富。对积极吸纳贫困户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政府从政优惠、项目安排、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与支持,让其在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

6.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以市委“双包双建双带双促”(部门包村、干部包户,建强农村基层组织、建好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市场主体带动扶贫产业、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促干部作风转变、促群众增收脱贫)驻村帮扶行动为载体,扎实开展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创新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动。

本条例所称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式,向市场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促进自主创新应当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支撑,坚持人才优先、产学研相结合,强化知识产权战略运用,推进创新成果与产业、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创新劳动与利益收入的对接。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推动区域间共同开展自主创新、共享创新要素和创新成果,统筹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自主创新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创新驱动考核评价体系,协调推动自主创新战略、政策措施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自主创新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促进自主创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引导,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产权、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自主创新奖励制度,对在自主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与开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创造原创性成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组织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计划,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由企业承担或者企业牵头、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自主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新决策咨询体系建设,推进重大创新决策制度化。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建设高水平智库和软科学研究基地。建立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将智库和软科学研究基地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设立或者与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组织联合设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实施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或者研发重大装备。支持本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以投资并购等方式获得关键技术。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联合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共建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推动技术创新。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项目,以及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并取得创新成果的,可以采取财政后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等方面的融合,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鼓励军用科研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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