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挑几个问题讲一下,在哪些区域之内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以及养殖小区呢?这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是有所规定的,该防治条例基本规定四个方面,其实大体来讲是三个方面,第四个方面是兜底条款,是适用于其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当中。
第一、禁止在水源地及风景保护区
这应该是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状况,比如江苏环太湖本身是饮用水,在环太湖流域划定的范围是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养殖行业,像北京密云水库等等。在饮用水水源地要从事养殖行业原则上禁止的。在名胜保护区,如北京房山十渡等名胜明景也是禁止建设相关养殖畜牧业的。应该讲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要最大范围的保护水源地的清洁与干净,禁止造成饮用水污染,必须要禁止相关畜牧养殖业的建设。
第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
我们要清楚的是其所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也就是在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并不是所有的都是禁止养殖的。比如我所早期代理过的湖南某地风景区范围内的禁养项目,明显在防治污染规划以及农牧业、畜牧业相关发展规划当中没有列入到名胜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明明在五公里范围之外建立的,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造不成很大的影响,但是还是列为在禁养区的范围。那时我们就提出这个问题,确实到最后给我们公布出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来讲不包括该养殖场,最后当地政府也去除掉禁养范围的一些规定,把该养殖场排除在禁养区范围外。
第三、城镇居民区或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
特别是大量人口集中区,需要良好的环境才能适应居住。一些教育机构等等这是人口的聚集区,也是大范围人口生存区,所以在这些方面也是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所规定出来的往往就以上几个区域,禁止建立建设畜禽养殖区和养殖小区的相关规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什么部门负责
农村四区分离指的是养殖区、种植区、生活区、杂物区。
为改变农村生产生活习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积极推广实施农村养殖区、种植区、生活区、杂物区“四区分离”模式,以净化、绿化、美化、亮化、硬化“五化同步”为抓手,因户施策,扎实推进农户庭院改造,做好“四区”分离长远规划,建设美丽乡村,助力乡村振兴。
要求
养殖区根据庭院大小,养殖区距离房舍8米以上,牲畜棚舍尽量远离生活区,生活区和养殖区用院墙或木栅栏隔离。青贮窖与牲畜活动场地间围栏隔离,防止牲畜踩踏。养殖区面积较大的分饲喂区、牲畜活动场地和粪便池。秸秆粉碎之后投喂牲畜,秸秆和粪便不能混在一起,及时清理养殖区活动场地内的牲畜粪便。
种植区规划栽植果树与蔬菜,根据各户甬道设置和院田大小确定果树与蔬菜布局,主要以蔬菜种植为主,村屯内不允许种植玉米,要种矮科作物。庭院较大的可种植油葵、花生、药材、大豆或杂豆、紫花苜蓿等。
生活区与种植区之间用小矮墙隔离,建设小院套。种植区与甬道之间用花墙、围栏和栅栏隔离。同时,在房前和种植区之间、甬道的两侧合理种植花草,并逐步做到生活区庭院和甬道硬化。
杂物区分两个部分,农用机械库房,可建设在房屋东西两侧,也可以连接正房建设。柴草棚建设根据各户庭院布局,建设在生活区后面,柴草堆放整齐,房前无柴草堆。庭院“四区分离”和庭院卫生整治相结合,做到庭院四至干净、摆放合理。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是2015年8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的文件。
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扩展资料:
农业部办公厅主要职责:
1、负责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常务会议及全国性农业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部系统全国性会议计划的管理工作。
2、负责部党组和部领导的秘书工作。
3、拟定部重大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重要综合性报告、文件、讲话、文章的起草、审核工作。
4、负责部政务信息、政务值班和应急值守工作;牵头协调部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5、指导、协调部系统和农业行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协调部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中央领导同志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办工作;负责部党组、部领导议定、批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部重大事项政务督查工作。
7、负责部机关公文处理和机要文件运转工作,指导部在京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8、负责部机关保密管理工作,指导部直属单位保密工作;指导部系统档案管理工作。
9、组织重要新闻的发布和宣传报道,负责部系统报刊、图书、影视、音像等宣传业务的管理。
10、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工作。
11、负责部系统涉台事务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台农业交流与合作。
13、负责部机关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指导在京部属单位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
14、制定部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16、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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