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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网友发布 2023-06-28 18:58 · 头闻号公司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投企业能够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投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二、需按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要求进行备案;

三、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而非其他方式投资;

四、被投资方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投资期限需满2年。

创业者需要知道的10个税务问题!

一、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

4.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二)创业投资企业

1.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

1.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税〔2007〕92号)

2.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财 税〔2009〕70号)

(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财税〔2017〕47号)

(五)安置退役士兵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财税〔2017〕46号)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科发火〔2008〕172号)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依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软件企业(财税〔2012〕2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集成电路企业(财税〔2012〕27号)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动漫企业

1.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98号)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9〕63号)

(六)技术转让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3〕106号)

2.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3.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税发〔2008〕116号)

2.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财税〔2015〕119号 )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财税〔2015〕119号 )

(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九)节能环保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0〕110号)

2. 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10号)

3. 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6号公告)

4.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110号)

5.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30号)

6.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财税〔2008〕48号)

(十)资源综合利用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资源综合利用的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财税〔2015〕78号)

2.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税〔2015〕73号)

3.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财税〔2008〕47号)

现在企业去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是免收工本费的,可丢失发票却是要罚款的,甚至丢失一张发票的罚款超过100元人民币,真可谓“票比钱贵”。在此提醒各位老板要像爱惜人民币一样地爱惜发票,即使是已经作废的发票或是正常开具的剪贴发票存根联,也有5年的保存期,需要妥善保管,否则要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如果不慎将发票丢失,也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税务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以争取从轻处罚。

申请做账报税:

1、发票珍贵堪比人民币,丢失发票如丢钱

现在企业去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是免收工本费的,可丢失发票却是要罚款的,甚至丢失一张发票的罚款超过100元人民币,真可谓“票比钱贵”。在此提醒各位老板要像爱惜人民币一样地爱惜发票,即使是已经作废的发票或是正常开具的剪贴发票存根联,也有5年的保存期,需要妥善保管,否则要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如果不慎将发票丢失,也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税务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以争取从轻处罚。

2、注销废业莫“任性”,否则后果很严重

有些老板觉得买卖不好,做不下去了,觉得反正也没欠过税,对国家也没什么损失,于是不走正常的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直接关门走人,也不再申报了。殊不知,擅自走逃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也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以后再注册或投资公司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在非正常解除的环节,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时间长短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3、妥善处理与会计人员关系,丢失账簿要罚款

有些老板因与会计产生纠纷拖欠会计工资,而有些会计人员认为账簿是自己的劳动成果,老板不给工钱就不交出账簿,为此相持不下。双方的做法都有不妥,老板不应拖欠工资;而会计账簿属于公司财产,会计也不应以此作为筹码,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诉诸法律解决。如果税务稽查人员去企业查账,仅就企业不能提供会计账簿一项就要处以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可能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老板应妥善处理与会计人员关系,保存好原始记账凭证。

4、购买假发票属违法,达到一定标准要坐牢

车站、步行街上被塞到手里的小广告,或者公司传真机自动应答进来的宣传单,经常夹杂着卖假发票的信息。一些怀有侥幸心理的老板为了逃税就买回使用。假发票粗制滥造,稍有常识就能识别。有些制作假发票的不法分子为做到以假乱真会把企业从税务机关领用的真发票拿去克隆,再卖给企业,企业就利用这些假发票逃税,但假的终究是假的,从油墨颜色、纸张等方面还是能被轻易识别,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就不仅仅是补税、处罚那么简单,达到一定持有数量或开票金额,要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莫存侥幸,伸手必被抓。

5、发票抵扣有时限,过期少抵税款欲哭无泪

对于许多刚刚成立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或者是刚刚“营改增”的企业,会计人员对增值税的核算方法和申报抵扣规定都不熟悉。对于正式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抵扣当月已认证进项税额;而对于辅导期纳税人,由于要等待比对结果才能申报抵扣,会计人员应在《稽核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会计忘记抵扣,按照税法的规定,除特殊原因外,已认证发票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抵扣以后也不允许抵扣,直接导致企业缴纳更多税款,这给企业带来了真金白银的损失。因此,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清楚的考察其是否熟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有了生意要申报,没有生意也要报?

有的老板认为公司有生意时要填报申报表,而没有生意或是不达起征点就无需申报了,其实不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纳税申报的作用不仅在于落实企业应缴纳的税款,还在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如企业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预收款项要交税?是否发货是关键

是不是只要有预收收入就需要交税?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增值税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提前开具发票除外),因此,如果稽查人员对预收收入未申报纳税有异议,企业会计应和稽查人员共同厘清预收款对应的交易是否发货,因为这直接影响到税款的计算。

8.发票种类分不清,请往领购簿上看

有的老板偶尔也会客串财务去国税局领用发票,但对发票种类可能说不清楚。其实,除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外,国税发票大都是根据开票人的身份而不是根据业务来区分的。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就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升级版纳税人)、通用机打发票、手写发票等。作为老板不需要知道那么详细,只要按照发票领购簿上已经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领用即可。

9.账簿调取有程序,移交税务要收据

相信很多老板遇到过这种情况,税务人员打电话过来,要求把企业的账簿资料送过去查阅。有的老板会有疑问,税务人员有权调取我的账簿吗?按照征管法的要求,税务机关确实有权调取企业账簿,但必须出具相关手续,否则属于越权。调取账簿也有时限要求,根据征管法规定,调取当年账簿应在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应在3个月内归还。

10.企业规模虽然小也能申请“一般人”

是不是规模不大、从业人数不多,在税收上就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实,规模小的企业并不等同于税收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只要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两个条件,经过申请,也可以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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