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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领去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网友发布 2023-06-27 11:27 · 头闻号公司管理

据了解,自2011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自主创业证

●申领办法:符合条件的申领者首先要写一份申请书,再附上毕业证、身份证及各自的复印件和就业报到证。(一寸照片两张、户口本)然后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审批表》。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到市教育局申请办理,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市人事局办理。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依据学校提供的档案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发放《自主创业证》。(有的地方可能在劳动局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在办理报到、落户手续后,可申请办理《自主创业证》?)(本人档案需移交到人事局毕业办?)(落户本地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吗?)

●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领取《自主创业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交由用人单位保管;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毕业生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自主创业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额度和享受的时限。

●发放权限 :《自主创业证》实行属地化发放,《自主创业证》核发权属于县以上(含县,下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未经县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验印的《自主创业证》一律无效。 各市所辖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依照上述程序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证》。

●毕业期不超过两年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无业情况下,打算自主创业均可以申请办理。该证有效期三年,但每个申办人只能办理一次。同时,在大学生自主创业期间,还拥有重新选择就业的权利。

注:

①本地生源毕业生未报到,未签过单位的携带报到证;

②本地生源毕业生未报到,已签过单位的携带报到证及原单位出具的退函;

③本地生源毕业生已报到,做直接人事代理的,携带人事代理手册;

④本地生源毕业生已报到,签过单位的携带原单位出具的退函;

⑤外地生源毕业生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在报到落户后携带人事代理手册;

⑥外地生源毕业生签过单位的,携带原单位出具的退函。)

大学生创业证如何办

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中,人们对于大学生创业怎样办理营业执照也是着重关注的,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我为大家带来关于大学生创业怎样办理营业执照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学生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毕业生持《自主创业证》到创业所在区的政府行政审批大厅工商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需提交的证件

??1、到工商窗口领取并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

??4、《房屋租赁合同》;

??5、本人身份证以及照片。

??(二)办理合伙企业需提交的证件

??1、到工商窗口领取并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

??4、《房屋租赁合同》;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人履历表》;

??7、《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9、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及照片。

??毕业五年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大学生将获政策扶持:凡是办理营业执照且毕业5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均可以持毕业证、报到证、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县人社局高校毕业生就业科(二楼人事业务大厅)办理统计登记,可享受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相关扶持政策。

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照须知 法律依据: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凡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和家庭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条件: (一)、设立登记 1、申请人(负责人,下同)必须是具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由经办人员向申办人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二)、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歇业、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所有经营活动、依法缴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或吊以及不具备登记设立的法定条件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先行办理注销登记而后重新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登记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开业登记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就业状况证明(待业证、务工证或劳动就业手册、无业证明、离退休证、下岗证、停职辞职证明等证明的复印件); 5、申请人的计生状况证明原件:(男50周岁、女45周岁者免交) (1)、本市:已婚已育者应提交独生子女证或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未婚或已婚未育者应提交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2)、外来人员:提交暂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计生审检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使用永久性自有房的应提交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合法使用期限不少于申请经营期限的固定性经营场所应提交有权批准机关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原件。 (3)、村民在自留地、承包地上搭建的固定性经营场所应提交村委会同意意见及申请人签署的服从拆迁保证书原件。 (4)、租赁他人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出具的有效使用证明,涉及改变公房用途的应提交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经营场所属军队产权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场所,若租赁期满、租赁双方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承租方依法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出租方能向登记部门提供能证实上述情形的相应证明文件原件的,该场所可作申办执照经营场所用。 (6)、以借用、受赠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注明使用期限的借用、赠与证明原件以及出借、赠与方的合法用房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由登记部门决定。 (7)、其他类别经营场所证明的合法与否由市工商局书面认定。 7、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须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由市工商局明文确定,承办单位书面告知申办人并注明法律依据)。(二)、变更登记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3、根据所变更的事项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申办人)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由经办人书面告知申办人并注明法律依据)。 (三)、注销(歇业)登记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歇业申请登记表; 3、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依法可免办税务登记的除外);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申办人并注明法律依据)。

具体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经营辖区所在地工商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的须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对材料齐全的由工商所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由申请人经营辖区工商分局个体科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登记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 3、核准:由经营辖区工商分局分管局长作出准予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驳回申请的,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范、完整的行政审核通知书。 4、发证:对符合设立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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