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滕州市水产服务中心
机构类型:事业法人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11-05
经营范围:搞好全市渔业生产管理和服务,促进渔业健康、快速发展。全市渔业行政管理、渔业技术、物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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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滕州市水产技术指导站
机构类型:事业法人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11-05
经营范围:指导推广水产技术,促进渔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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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日照顺源水产育苗有限公司
机构类型:企业法人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11-03
经营范围:水产品育苗、销售(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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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日照经济开发区海源养殖育苗场
机构类型:个体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10-30
经营范围:水产品养殖。育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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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寿光市迎宾养殖旅游专业合作社
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09-07
经营范围:组织海水养殖区的旅游观光;为成员提供专业管理、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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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日照市岚山区渔业技术推广站
机构类型:事业法人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08-26
经营范围:参与制定渔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渔业技术的专业培训,提供渔业技术、信息服务,对确定推广的渔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指导下级渔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渔民技术人员的渔业技术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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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东营市水产养殖服务中心
机构类型:事业法人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08-24
经营范围:提供有良种苗与先进技术,促进水产养殖发展。海水产品种苗繁育 水产养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 海水养殖疫病防治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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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日照经济开发区鑫启育苗厂
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08-14
经营范围:垂钓、淡水鱼苗养育。(以上范围需许可的凭经营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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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日照市海水育苗场
机构类型:企业法人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08-11
经营范围:海水育苗;水产品养殖、销售(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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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莱州大东水产有限公司
机构类型:企业法人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07-21
经营范围:水产品的养殖(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除外),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以上业务需经审批、许可生产经营的,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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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邹平县渔业技术指导站
机构类型:事业法人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07-21
经营范围:推广水产技术,促进渔业发展。水产技术推广管理;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指导;水产技术引进与试验示范;水产技术培训;水产职业技能鉴定;水产病害防治;增殖放流;渔业环境管理;鱼药鱼料质量检测;渔业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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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邹平县瀛宝娃娃鱼养殖有限公司
机构类型:企业法人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07-15
经营范围:大鲵驯养繁殖、水产品养殖及加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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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鱼台县依水养鱼专业合作社
机构类型:其它机构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07-08
经营范围:淡水商品鱼的养殖、销售,养鱼技术、提供渔业信息;组织采购本社成员所需的养鱼饲料(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必须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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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临沭县渔业技术推广站
机构类型:事业非法人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07-02
经营范围:推广水产技术,促进渔业发展,为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监管保障;负责水产新技术、新成果引果与试验示范、技术培训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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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东营市海洋与水产研究所
机构类型:事业非法人
行业类型:渔业服务业
确认日期:2009-07-02
经营范围:负责全市海洋与水产领域重大课题研究的组织技术攻关;负责全市水产病害的研究;负责全市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示范、试验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市海洋与水产资源的调查、开发、利用研究;承担全市海洋与水产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第二章 养殖用水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章 养殖生产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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