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官分九品,每一品又有正从之分。
“官分九品”源自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魏、晋时期,从第一品到第九品,共分九等。不过,历史上各朝代的具体划分略有差异,北魏时期共分为三十等。隋及元、明、清等朝代则分为九品十八级。古代的知县确实大多官列正七品,但历史上不少朝代都有“例外”。因为古代京城所在的县叫“赤县”,在“赤县”做知县,品秩从优。隋炀帝时,京城所在的大兴(万年)和长安,东都所在的洛阳和河南,四县的县令都被封为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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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中都所在的宛平和大兴,知县都是从六品。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各县按人口多少划分等级,江北六千户以上和江淮以南三万户以上,都划作“上县”。“上县”的知县都是从六品。明太祖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后,开始按经济发展状况区分各县等级,每年征收田赋满十万石的县称为“上县”,知县也是从六品。清代,全国共有一千多个县,其中四个地位特殊的县其知县均官居正六品。这四位“六品县令”分别为北京顺天府所辖的大兴和宛平县令、盛京所在的承德(沈阳)以及孔子的家乡曲阜县令。
中国的县制始于春秋中前期,但“县令”的称呼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商鞅变法之后,改变了以往类似于封邑制度的县制,遂有了后世县制的雏形。此后在不同的
历史时期,“县官”的称谓也有所不同:县令、知县、县尹、县长……
自秦朝以后,县令作为国家指派的最低一级行政官员,一直绵延至清末。在秦代,已有“县令”和“县长”之分,秦代规定:“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也就是说,所辖县中的人口超过一万户,掌治其县的“县官”叫“县令”;如果到不了一万户,这个“县官”就只能称作“县长”。《晋令》规定:“县千户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在《隋书·百官志》中,则只记载了“陈五千户以上县令与五千户以下县令”,而没有“县长”二字。到了宋代,《宋书·州郡志》中记载的也大多为县令,而元代的“县官”,大多称为县尹。明清时期,知县成为正式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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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将知县的等级划分得最为繁复的是唐代,据《旧唐书》记载,盛唐时全国共有赤(三府共有六县,即万年、长安、河南、洛阳、奉先、太原、晋阳)、畿(八十二)、望(七十八)、紧(百一十一)、上(四百四十六)、中(二百九十六)、下(五百五十四)七等之差(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余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凡一千五百七十三县,令各一人。其官品从正五品上起,依次为正六品上、从六品上、正七品上、从七品上、从七品下。也就是说,虽然都官居县令,高的可以达到正五品,低的则可能“屈居”从七品下……
县令由于品级不同,待遇上自然也有差距。比如在明代,正五品县令一年的俸禄是192石米,从七品县令一年的俸禄只有90石米,高低相差100多石粮食。
那么,知县都有哪些职责?据《清史稿·职官志》记载:“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由此可见,古代“县官”的职责可谓无所不包,几乎综合了我们今天的行政、司法及部分立法等诸多职能。
故事梗概:清河县七品县令伍四六办案途中救下一名被黑衣人追杀的男子耿二牛,麻翠姑移情别恋逼迫伍四六写下休书,伍四六为了挽救婚姻、挽救家庭与麻翠姑及耿二牛上演了一场婚姻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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