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是没有规定的,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都没有就这个问题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派出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派遣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等有关待遇。
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委派人员劳动关系存在几种模式:
1、受委派人员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2、受委派人员与委派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受委派人员与原单位和委派单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不论是什么模式,受委派人员的 工资福利 待遇的承担方由三者进行协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算或按阶段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具体到本案,李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明确约定李先生担任甲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条款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且双方对该合同也已实际履行,故应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而甲公司委派李先生接管乙地分公司,应认定为承包合同关系,据此追索加盟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畴。劳动关系是指员工和所属单位存在的关系,在入职之前双方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会包括合作的年限,工资待遇,所需要遵守的合同内容以及存在的法律效应,委派劳动关系存在多种多样的模式,每一种不同的模式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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