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
800元/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
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
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00
150元/人小时。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1、收入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入,以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并在评估时累计该现值,从而估计资产价值的方法。基准日期。收益现值法通常用于盈利企业的整体评价和无形资产的评价。
2、市场比较法:根据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对象类似或可比的参考价格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格。以市场比较法对机械设备进行评估,需要一个有效且公平的市场。有效是指市场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评价参考在市场上的交易活跃。
3、重置成本法:是用被评估资产在当前条件下处于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资产的实物折旧、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估计资产价值的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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