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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对于创业者的优劣比较

网友发布 2023-06-03 08:03 · 头闻号公司管理

两种企业形式各有利弊。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其设立门槛低,简便快捷,经营方式比较自由,并且可以享受到国家各种政策优惠,但相应的投资者经营风险更大,长远来看发展前途没有公司广阔。一人公司相比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因为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更符合未来投资者进一步扩大规模的需求。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利弊分析

一人有限公司制度在我国尚属于新兴的公司制度,国家对于其态度还是比较保守谨慎的,因而在法律规制方面比较严格。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产生已久,制度可说发展较成熟,国家对此的态度也是持鼓励和扶持。但是,一人公司作为更先进的一种商业制度,更符合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此背景之下,对投资者而言,目前两种形式的利弊需要从各方面加以权衡。

1.设立门槛与自由度

从前文设立程序的比较来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相较于一人公司显然简便得多,后者涉及订立章程、出资、验资等程序。从经济生活要求高效快捷的角度出发,个人独资企业显然更符合投资者的需求。从设立的实质要求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要求比起一人公司对于出资人出资要求等规定也低得多。因此,就设立门槛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更大的优势,更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2.企业运营成本

根据上文分析,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税收负担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除了税收这个最重要的成本,一人公司的隐形成本也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例如,公司法要求投资者出资后进行验资,公司需要设立会计账簿,并且每年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核查。这些均需要花费投资者的时间与精力。基于不同法律的要求及国家的管制程度的差异,一人公司的成本高于个人独资企业是必然的结果。

3.投资者的自由度

一人公司本质上还是属于有限公司,而我国对于公司这种商业组织形式的管制目前而言还是比较严格的,尽管有逐步放松的趋势。并且,由于公司制度本身的特殊性质,一人公司同样需要符合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强行性的要求,例如股东作出重大事项决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需要签名,置备于公司以备查阅。相较之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进行决策并没有这些要求,自由得多。

4.国家政策倾向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其中由于观念、传统、经济发展程度等各种因素,形成过程中也发生了比较激烈的讨论。尽管最终2005年此制度最终确立,但是从公司法对其设置的各项限制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态度还是比较保守的,并且以管制为主,这与国家放权于市场的总体趋势是不符的。而个人独资企业长久以来一直属于国家扶持的对象,各种规章制度趋向成熟,国家为鼓励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残疾人员下岗职工兴办或参与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弥补。这些优惠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也有明确的体现。

以上四个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相较于一人公司有明显的优势。

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一人公司也有其自身的优越之处,这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风险

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因而,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的经营风险比起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小得多。这也更有利于激发投资者的创造性,从而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相比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因需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一般而言投资者的经营方式比较保守,更追求稳定的经营。对于个人而言,此种方式是最优的。但是长远来看,此种方式客观上不利于经济规模的扩大、效益的提高。

2、商业信誉

由于公司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且受到国家法律严格规制和监督,因此比起个人独资企业中主要依靠投资者个人信用的方式更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因此从一般社会观念而言,公司的商业信誉比起个人独资企业也更高。这主要带来的效果是一人公司在金融市场的融资能力更强,持续发展能力也更好。

3、发展前景

由于以上两点原因,长远来看,公司的发展前景更为广阔,在条件符合时,可以变更其组织形式,从而获得更强大的资金支持和经营能力。而个人独资企业则由于其自身的局限,很难满足经营者扩大规模的要求,更注重追求投资者个人的安全与稳定,因而其前景相较于公司比较狭隘。

要创业?选择设立公司还是企业还是合伙?

我国的创业投资有哪些形式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主要公司型和非公司型两种。

 公司型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型的优点主要在于:公司以自有资本进行投资有利于控制风险;公司对于投资收益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作必要扣除和提留后再作分配,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主要缺点在于:不能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操纵公司的问题,管理人员的投资决策很大程度上是凭良心做事,道德风险大;难以实现专家投资的初衷5;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很难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吸纳更多的投资,而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可以解决股东人数过少、吸纳投资有限的问题,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审批且审批手续繁杂,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践中不是很常见。

 非公司型主要是有限合伙。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的特点主要在于:有限合伙制企业将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执行人,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和资金参与经营。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在合伙人的出资数额、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上适应了创业投资风险防范的需要。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获得保证的优势能明显的体现,比如: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认缴的出资分段投入,并要求确保投入资金的安全,如果创业投资 企业运营 出现问题,可以立即终止投资。另外,由于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负责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亏损,普通合伙人将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投资收益变化首先影响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的利益,如果企业资不抵债,普通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财产弥补损失,这就使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和收益完全对称,从而可以约束普通合伙人忠诚经营并弱化道德风险。可见,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是目前创业投资的优选组织形式。

 虽然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能够适应创业投资企业的运营,激发创业投资企业的活力,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其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第一,我国目前只有关于企业退出市场的《企业破产法》,没有自然人退出市场的?个人破产法?,加之我国信用制度欠缺,因此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常常名存实亡。实践中,普通合伙人常用?很小出资额?和?高额企业管理费?的 方法 侵害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人利益。第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虽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办法原则另行规定?、?特定资产管理的业务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并行收取。?这样的类似于私募股权制度的激励机制,私募股权业务似乎得到了法律的许可6,但是这不能说明现行法律下,允许私募股权,换而言之,私募股权在现行法律下仍是不被许可的。因此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很难实现其能够吸引更多投资者、吸纳更多资金的优势。

 四、结语

 我们研究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及法律障碍的目的就是以法律引导其健康发展,限制和消除其消极影响,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总的来说,我们要借鉴和移植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制定可行的、本土化的规范创业投资的法律规范,促使创业投资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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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晖资本(投资过南孚电池,蒙牛等企业)

 联想投资有限公司(国内著名资本) 投资领域:软件产业 IT服务 半导体芯片 网络设施 网络产业 电信通讯

? 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很多年轻人愿意创业,但是问题来了,既然创业,那么是选择设立公司好呢,还是几个朋友设立合伙企业好呢?还是几个朋友签合同合伙好呢?

? 现在,我来带你看看这几种形态各自的有优点和缺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 1、公司,是商事主体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既有有限责任公司,又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不得超过50人,一般为中小型公司。

?

? 2、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可以吸纳只出资但是不参与经营的主体作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就是指只以出资的钱财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中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说,必须要有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 3、合伙,就是指几个人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类似于合伙企业,但是并没有另外再单独成立一个企业。那么,作为新创业人士,我们该如何选择呢?

? 我们从约定性的强弱程度和法定性的强弱程度来进行比较。

? 合伙的约定性>合伙企业的约定性>公司的约定性;反之,合伙的法定性<合伙企业的法定性<公司的法定性(此处图表)

? 也即使说,如果你不想要太多的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合伙人之间可以决定排斥新人的进入,可以共同决定大事小事,任意约定盈余的分配,可以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等,你最好选择合伙或者是合伙企业,但是你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而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一旦出资,钱就归公司所有,你不能再去使用、分配这笔钱。同时,法律规定,公司要有法定的治理机构、要有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但是承担的责任又要更轻一些--只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这样看来,权利多一点,责任就大一点,相反,权利自由度少一点,责任也轻一些。换句话说,约定性强一点,责任就重一点,法定性强一点,责任就轻一点,所以义务换权利,即是如此。

? 如果你在合伙和设立合伙企业之间纠结,那么请注意了。两者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不大一样。在我们国家,有专门的《合伙企业法》来规制合伙企业,而合伙,一般只受《合同法》的规制。

? 合同法秉承意思自治的原则,最大限度支持主体的意思自治,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你想怎样都可以。因此,你要做到的是保证你的合同有效且要符合法律要件即可。

? 而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解散清算,法律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说,《合伙企业法》第9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总之,集中形态有利有弊,关键是看你的需求是什么,你能承担多少责任。希望有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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