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天南地北首页 网站导航

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网友发布 2023-05-30 21:35 · 头闻号农业林园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相关说明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有哪些具体内容到农业部网站上2015年水南街道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一、总体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二、职责分工各村居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各村居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落实动物强制免疫质量提升行动计划,街道制定并执行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供应、保存和使用监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的动物实施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部署,确保免疫密度。各村居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部署强制免疫工作。继续坚持散养畜禽实行集中免疫和“月免疫日”相结合,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规范免疫的做法,确保免疫全覆盖。(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免疫质量。各村居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特别要组织做好村居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在实施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三)加强一线指导,规范免疫管理。继续推行“一线工作法”,切实加强对一线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进村入场入户加强对免疫工作的跟踪和督导。组建免疫专业队,开展“拉网式”集中免疫。要规范做好免疫信息记录、报送和免疫档案保管工作,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对规模场强制免疫工作的监管。四、疫苗监管(一)强化疫苗供应管理。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厅依法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规模场)五级逐级发放制度,原则上不得越级发放。街道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要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的稳定,防止疫苗浪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二)规范疫苗自购行为。各村居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需经费自行承担,疫苗只限于本养殖场内饲养的畜禽免疫用。各村居动物防疫员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疫苗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管,严禁养殖场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三)及时处理好动物免疫应激反应。动物强制免疫出现应激反应的,要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尽可能减少农户损失。出现大规模应激反应的,应在12小时内报至延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因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畜禽,畜牧兽医站要按规定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认定,严格执行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认定和分级认定规定,并规范做好认定记录和补偿经费申请工作。五、监督检查(一)落实免疫责任。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二)加强免疫效果检查。街道要按照《动物强制免疫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自查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公司,村居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管。畜牧兽医站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村居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的免疫工作进展,加大自查指导力度,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五)强化绩效考核。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健全防控奖惩机制,落实防控工作责任,推进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六)做好免疫失败的处理。街道对辖区内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动物强制免疫失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改进,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延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六、其他(一)各村居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二)若国家、省、市、区动物强制免疫政策发生变动,街道将根据国家、省、市、区的要求和水南实际,另行调整本计划。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2口蹄疫免疫方案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4猪瘟免疫方案

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活动的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重大疫病,是指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国家和省规定的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工作网络,并组织辖区内饲养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县、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兽医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制免疫日常管理、监测和技术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商贸、公安、园林、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第五条 在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强制免疫的实施第六条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省确定的动物强制免疫病种名录,加强有关动物强制免疫权利和义务的宣传工作,提高动物饲养者、销售者和公众的动物强制免疫意识。第八条 动物饲养者应当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相关强制免疫工作。

动物饲养者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从指定机构无偿取得疫苗或者购买疫苗;

(二)要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强制免疫的技术指导;

(三)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对所饲养动物加施标识、取得证明;

(四)获得国家规定的扑杀补助;

(五)在基层兽医机构查阅所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档案;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应当强制免疫的动物出生或者补栏后十日内,动物饲养者应当向基层兽医机构或者村级防疫员报告饲养信息。基层兽医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动物饲养信息,按照动物种类分类登记。

基层兽医机构应当建立动物饲养信息巡查制度,组织村级防疫员主动搜集饲养信息,及时掌握辖区内动物饲养信息的动态变化。第十条 基层兽医机构应当根据动物饲养信息,告知动物饲养者按照规定时间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并负责强制免疫疫苗、标识和免疫证明的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免疫注射应当严格执行免疫操作规范。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供强制免疫的技术培训、咨询和指导,保证免疫规范的实施。第十二条 农村动物散养户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注射由村级防疫员负责。

村级防疫员应当在实施强制免疫注射后,按照规定对动物加施标识,发放动物免疫证明,并在强制免疫档案内进行记录。标识载明的信息应当与动物免疫证明、强制免疫档案一致。

动物散养户应当妥善保管动物免疫证明。村级防疫员应当定期向基层兽医机构移交强制免疫档案。第十三条 动物养殖场可以自主实施强制免疫注射,也可以委托基层兽医机构实施,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自主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的动物养殖场,应当将本场年度免疫方案报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完整的动物养殖档案和强制免疫档案。第十四条 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辖区内狂犬病、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注射,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动物园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注射由动物园负责。第十五条 实施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因发生疫情被扑杀的损失及处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拒绝实施强制免疫而发生动物疫情的,动物被扑杀的损失和处理费用,由饲养者承担。

国家对养殖有什么政策

4 、丹毒、10月份接种猪传染性胃肠炎:每年3、肺疫三联疫苗 肌注2头份 种母猪 免疫时间 使用疫苗 剂量 初产母猪 配种前 猪瘟弱毒疫苗 肌注4头份 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灭活疫苗 按疫苗说明 猪细小病毒疫苗 按疫苗说明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苗 按疫苗说明 经产母猪 配种前 猪瘟弱毒疫苗 肌注4头份 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灭活疫苗 按疫苗说明 经产母猪 产前30日 产前15日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 弱毒苗 按疫苗 说明 大肠杆菌双价基因工程苗 按疫苗说明 种公猪 免疫时间 使用疫苗 剂量 每隔6个月 猪瘟弱毒疫苗 肌注4-6头份 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灭活疫苗 按疫苗说明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苗 按疫苗说明 备注 1 。 3 、流行性腹泻二联疫苗:每年3-4月份接种乙型脑炎疫苗:每年3。 2 、9月份接种口蹄疫疫苗:根据本地疫病情况看选择进行免疫猪场免疫程序(参考) 商品猪 免疫时间 使用疫苗 剂量 3 日龄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苗 滴鼻1头份 7 日龄 猪喘气病灭活疫苗 按疫苗说明 20 日龄 猪瘟弱毒疫苗 肌注2头份 21 日龄 猪喘气病灭活疫苗 按疫苗说明 28 日龄 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灭活疫苗 按疫苗说明 35 日龄 猪链球菌 Ⅱ 灭活苗 按疫苗说明 50 日龄 猪伪狂犬基因缺失弱毒苗 肌注1头份 70 日龄 猪瘟

畜禽养殖防疫基本要求是

目前国家对畜牧业主要有以下优待政策:

1、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

2、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3、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4、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政策。

5、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6、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7、沼气建设补贴政策。

8、奶牛良种补贴政策。

9、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

办一个山羊养殖场,需到当地乡镇政府办理用地手续,并到当地县(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存栏量达到100只以上的,还需要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办种羊场,还需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目前尚未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什么叫蛋鸡健康养殖的安全防疫体系?包括哪些环节?

1、取得《畜牧业养殖用地备案通知书》,场区建设符合标准化养殖场基本要求,各功能场所、门牌悬挂标牌,各项制度、证照规范上墙。

2、所饲养畜禽品种为高产优质高效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认真填写《畜禽养殖档案》,严格遵守饲料、兽药使用规定,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

3、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服务,规范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填写各项记录。所有饲养、管理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明。

4、畜禽粪污处理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投产以来无投诉污染报告。

5、防疫设施完善,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认真佩带可识别的畜禽免疫标识,达到畜禽标识一畜一标。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两年内无重大疫情发生记录。

6、畜禽出栏提前3天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报检,具有报检记录和产地检疫证明档案。

7、经畜牧部门对畜禽种类、养殖数量、配套设施、防疫设施、饲养管理、环保设施和养殖档案等项内容验收,符合备案条件的发放畜禽养殖代码,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以奖代补项目申报程序:达到标准化要求并领取畜禽养殖代码的新建或改建、扩建养殖场(小区),到当地政府产业化办公室申请以奖代补项目,按全省统一时间和文本格式填表,经乡镇政府初审合格公示,然后由市畜牧局和财政局按当年省验收标准和指标择优入取,分别逐级上报。一般在每年6月份确认上报、9月份省级验收、12月份由乡镇财政所发放资金。

养殖场应采取什么样的卫生防疫措施?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一个国家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对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生物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由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以及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子系统组成,这些子系统相互作用、环环相扣,构成动物防疫体系的整体。

蛋鸡健康养殖的安全防疫体系包括疫病的预防、监测、诊断、控制、扑灭以及检疫;组织供应防疫疫苗等物资,防疫项目实施;动物防疫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等。蛋鸡健康安全控制体系见图6-1。

图6-1 蛋鸡健康安全控制

疾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方针。养殖场应采取综合性的防治措施,从场址的选择、鸡场的布局、设备的安装、雏鸡和饲料的选择、饲养管理、消毒隔离、疫苗接种、药物应用与动物保健检测等生产的各个环节着手,减少疫病的发生。即必须加强平时的综合性预防措施和发生疫病时的扑灭措施。

(1)实行全进全出制,建立良好的生物安全体系 养鸡时应把成年鸡和育成鸡、雏鸡分开饲养,孵化场一定要远离鸡场。要绝对禁止把不同日龄的鸡放在一栋鸡舍里饲养,最好做到全场的全进全出,即进鸡时一次把全部鸡舍装满,或在短时间内把鸡舍装满。养完了这批鸡全部淘汰,全场进行彻底清扫、清洗、消毒,空舍2~4周,再进新鸡。

(2)重视鸡场的环境卫生 鸡舍的环境卫生包括鸡群的小环境(鸡舍)卫生和大环境(生产区)卫生两方面。养鸡场应始终把搞好环境卫生放在重要地位。鸡舍的环境包括鸡舍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粉尘、有害气体的含量和病原微生物的含量等。这些条件指数都对鸡群的生长发育以及抗病能力有很大影响。养鸡者要采取一切措施为鸡群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保证鸡群的健康。

场区内要定期清扫消毒,每周至少一次。必要时进行深翻土地。死鸡不能乱扔,要及时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从鸡舍清出的鸡粪要及时运走,可进行发酵或烘干处理。鸡舍排出的废水也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加强饲养管理,提高鸡体体质,增强鸡群抗病力 在饲养方面,首先要满足鸡体生长、发育、产蛋所需要的营养,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矿物质和维生素等。鸡不同品种、生长阶段和季节,对每种营养成分的需求有所不同,应根据情况加以调整。

微量元素硒和维生素E对鸡体的免疫有重要作用,要注意保证供给。

当鸡进行断喙、转群、免疫,及饲养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鸡群会发生应激反应。应激情况下鸡群对维生素A、K和C需求量增加,应及时予以补充。

(4)坚持做好消毒工作 消毒工作是防止传染病发生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做好各种疫病免疫的基础和前提。消毒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不仅要做好养鸡的各个环节,如大门口、生产区、鸡舍、孵化、育雏等的消毒,而且要坚持做好带鸡消毒,即在鸡舍有鸡的情况下,用03%过氧乙酸或百毒杀对鸡群进行消毒,这对环境的净化和疾病的防治具有很大作用。通过带鸡消毒不仅能使鸡舍的地面、墙壁、鸡体和空气中的细菌数量明显减少,还能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氨气,夏天还有降温作用。

要保持养鸡场、鸡舍门口消毒池消毒液的新鲜度,各种用具必须定期进行消毒。消毒剂的选择必须对人和鸡安全,对设备没有破坏性,没有残留毒性,消毒剂的任一成分都不会在肉或蛋里产生有害积累。

鸡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液消毒或撒生石灰一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1~2个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进鸡或转群前将鸡舍彻底清扫干净,然后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彻底消毒。

定期对蛋箱、蛋盘、料槽、饮水器等用具进行消毒,可先用01%新洁尔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然后在密闭的室内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30分钟以上。

(5)做好免疫预防与接种工作 用疫苗或菌苗对鸡群进行接种,使鸡群对某种疫病产生特异的抵抗力,称为免疫。免疫是防止传染病发生的重要手段,养鸡场必须根据本场疫病的发生情况认真做好各项疫病的免疫工作。

有计划地用药物预防鸡病的发生。根据本场的发病情况,有计划地在一定日龄对鸡群投药可以做到预防在先,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发生。如在1~5日龄投予泰乐菌素,预防支原体病;1~7日龄投予诺氟沙星等预防鸡白痢和大肠杆菌病;育雏开始时在饲料中添加抗球虫药物预防球虫病等。为了提高用药的针对性,应做药敏试验,选用敏感药物。为避免抗药性的产生,可常变换给药的种类。

一旦发生病情,要及时诊断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疾病。只有将病情诊断清楚,治病才能有的放矢,收到预期效果。如果遇到复杂的重大疫病,本场难以确诊,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请求帮助诊治。

(6)做好疫病检测工作 任何养鸡场必须制定详细的、符合国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获得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批准和认可。养殖场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官方兽医提供连续性的疫情监测信息。

养鸡场每年都要定期对本场的鸡进行疫病的监测。养鸡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该包括:新城疫、禽流感、鸡败血支原体、鸡沙门氏菌、雏白痢沙门氏菌、亚利桑那沙门氏菌、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病、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产蛋下降综合征和鸡白血病等。

(7)做好鸡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总之,只有搞好鸡病防治,才能使养鸡场的生产正常进行。只有搞好兽医卫生防疫工作,才能使鸡病得到控制。兽医卫生防疫工作不能一阵紧、一阵松,必须长期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才能把鸡病防治好。

(1)场址的选择场址的选择与防疫有很大关系。我国不少养鸡场建在大城市附近,就近供应鲜蛋与活鸡,但城市与养鸡场互有干扰,城市里的废气、废水、废弃物等“三废”会对养鸡场造成危害,也会形成公害。养鸡场应设在城市的远郊区,距市区大于15千米的地区,与附近的居民点、村庄、铁路、公路干道、河道要有相应的距离,以防止环境污染、病原感染与噪音干扰等。从长远考虑,养鸡场应建在离城市较远、地价便宜、交通又便利的地方。

选择场址地势要高燥、背风向阳、排水方便。在平原地区应该选择地势高、土质良好、稍向东南倾斜的地方;山区丘陵地区应选择山坡的南面建场,这样有利于通风、光照和排水。

选择的场址必须有充足的优质水源,水质应符合家禽饮用水标准,取用方便。

电源应充足、稳定、可靠。电对养鸡场是不可缺少的。喂料、供水、供料、集蛋、孵化、照明、取暖、通风等都需要电,尤其是孵化,经常停电对其影响最大,必要时自备发电机。(2)选用科学的生产制度即“全进全出”制,指一个养鸡场或一个养鸡专业户只养一批同日龄的鸡,育成鸡饲养场、蛋鸡场、肉鸡场等,其场内的鸡同一日期进场,饲养期满后全群一起出场。采用“全进全出”制的优点:有利于最大限度消灭场内的各种病原体;能防止各种传染病的循环感染;能使免疫接种的鸡群获得较为一致的免疫力;方便管理。(3)养鸡场内分区及各区在卫生防疫上的要求养鸡场可分为生产区、生活区和隔离区,各区既要相互联系,又要严格划分。生产区要建在上风头,生活区在最前面,与生产区应有300~500米的距离。

兽医诊断室、化验室、剖检室、尸体处理室等地应建在生产区的下风方向。

鸡粪场应设在离生活区和鸡舍较远的地方,最好能距离500米以上,应建在生活区和生产区下风方向。(4)切断外来传染来源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人员要在场内宿舍居住,进入生产区时要在消毒室更换消毒过的工作服、靴,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种鸡场要求应更严格,进入生产区时,须淋浴,换上消毒后的生产区专用工作服方可进入。饲养人员不能随意到本职以外的鸡舍,并禁止串换、借用饲养用具。运料车不应进入生产区,生产区的料车、工具不能出生产区。水质要清洁,没有自来水源条件的鸡场,最好打井取水,井深应在40米以下,不能用场外的河水或井水。最好谢绝参观人员入内,或参观人员入内必须经严格消毒后并穿工作服方可进入。外来车辆不允许进入生产区。养鸡场内严禁饲养其他家禽、鸟类。引种的鸡群要隔离观察1个月以上,确定健康无病时方可合群。生产区内的饲养用具使用前必须经严格的清洁和消毒并设专人执行和检查验收。(5)场内卫生管理措施保持鸡舍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通风、光照适当,尽量减少各种应激因素。供料、供水设施及器具定期洗刷、消毒,经常带鸡饮水消毒和喷雾消毒。鸡群淘汰后,对鸡舍及用具要进行彻底清扫、洗刷、消毒,并适当空闲一段时间再进雏。

每月对鸡群进行检查,尤其要注意饮水量、采食量、粪便、羽毛的异常,呼吸及步态的异常,鸡只的精神状态等,及时发现病死鸡,及早处置,能大大减少因疫病蔓延而造成的损失。死鸡要科学处理,如焚烧、深埋等,尤其要注意不让狗、猪等吃病死鸡。定期杀虫、灭鼠、控制飞鸟,消灭疫病的传播媒介。种鸡场要做好种蛋的管理和孵化的消毒工作,避免疫病经种蛋和孵化传播。制订适合本场切实可行的疫病防治程序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鸡的饲养记录,有助于饲养管理经验的总结和成本核算,以及为分析和防治鸡病提供依据。(6)对养鸡场工作人员的要求养鸡场每一个人对全场的安全生产都负有责任,每个人都应严格执行综合防疫的措施,其基本要求有以下几条:进场时必须消毒,更换消毒好的工作服、靴等;遵守生产区的各项生物安全措施;职工家属不得饲养家禽、鸟类;职工不得从场外购买活家禽、禽蛋等。(7)鸡场发生疫情时的扑灭措施发生严重疫病时(如禽流感),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并通知邻近鸡场,以便共同采取措施,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扑灭,根据发生的疫情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病死鸡和可疑鸡群,鸡场内进行全面、严格的消毒。

免责声明:本平台仅供信息发布交流之途,请谨慎判断信息真伪。如遇虚假诈骗信息,请立即举报

举报
反对 0
打赏 0
更多相关文章

收藏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