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天南地北首页 网站导航

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有哪些,其法律处罚是什么

网友发布 2023-05-25 08:24 · 头闻号农业林园

非法集资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和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引发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二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三是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参与者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非法集资包括哪些罪名?

非法集资4个特征的内容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一般说来有四大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非法集资的相关分类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 债务 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集资是我国严格打击的对象,但对于形成非法集资也是必须要有构成的因素,只有条件符合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而对于这些我们就要了解清楚非法集资的特征,这样我们公民才能更好的防范,让自己的财产受到更大的损失。

九翼生态农业是非法集资吗

非法集资包括哪些 罪名 ?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 法规 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 集资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进行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三、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四、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有很多种,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罪名,对于犯了此罪的人一定要受到重罚,而且处罚的标准是根据集资的多少来判定的,因此,对于这种违法的分子我们应该严励的打击,这样也使受害者可以挽回一些应有的损失。

房地产销售造林种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什么集资

不是。九翼集团,是一家专业从事“互联网+生态农业”的创新型企业,不是非法集资。九翼集团自2012年成立以来,九翼集团依托生态养殖全产业链模式打造了“九翼纯物理压榨非转基因非调和初榨豆油、九翼生态散养鸡、生态散养鸡蛋、生态散养二代杂交野猪肉、纯粮自酿白酒”主打产品,通过会员体验式营销,采取会员私人定制模式,让全中国珍爱健康的家庭成为九翼会员,终身享用九翼生态健康食品。

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例

房地产销售、造林、种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范围

《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5、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6、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体育**之外的**发行活动。

7、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8、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已公诉什么时候返集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然而,现实中不少合作社背离合作社的宗旨,以高息诱导农民入社,吸收资金,然后加息放贷。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例篇1: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这让曾因挪用公款罪及持有假币罪先后两次入狱的孙遵立眼前一亮。2007年9月,在与隋力及学习法律出身的任义成等人预谋后,孙遵立注册成立了“辽宁博惠特种野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开始公开宣传吸收社员,宣称社员出资后由合作社从事野山猪养殖,承诺每出资1000元,9个月后返还1500元。

 公安机关发现,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16日,共有1421名投资者相继加入合作社并出资,合作社直接吸收资金合计92,992,000元。截至2008年10月16日,尚有47,521,97625元的本金未返还投资者。经法院审理判定,孙遵立等7名被告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刑。

 庭审中,令法官没想到的是,很多投资者纷纷向法院请求释放孙遵立等人。他们仍迷信孙遵立等人的集资行为是可靠的,只有放了孙遵立,他们才能拿到自己的投资和回报。

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例篇2:

 20日从河北省遵化市公安部门了解到,这个市的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26亿元,目前当地已责令其停业整顿,并由相关部门组成6个工作组展开了案情调查和股金清收工作。

 据介绍,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是经工商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批准其经营范围是“统一组织成员间的农资、农机具、农产品的购买、储藏、包装,统一组织成员内部的技术、信息等相关的交流互助、培训与咨询服务”。

 根据群众举报,自2011年4月起,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以股金互助为名,吸收社员股金,给付一定红利,并发放各种贷款,收取利息,逐渐演变成典型的非法集资组织。据公安机关前期调查后初步统计,共发展社员15万户,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6亿元。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属实,现已对15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等相应 措施 。遵化市委、市政府从最大限度保护全体社员利益出发,责令其停业整顿,并由相关部门组成6个工作组展开了案情调查和股金清收工作。

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例篇3:

 位于河北深泽县西苑街南头中国银行对面的汇海 种植 专业合作社,是一家经当地工商注册的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组织。表面看是种植专业农合社,但事实上却难觅种植影子,相反,存储经营异常活跃。据该社去年下半年印发的“农合社红利表”显示,以存期一万元为例,活期收益为每月10元(利率为12%,);定期收益依次为:三个月63元、半年162元、一年432元、二年960元、三年1620元,相对应利率为:252%、324%、432%、48%、54%。

 按照上述收益比例,该社三年定期收益率比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五年定期存款利率高出约02%。

 此外,该社还在宣传材料中标注了社员股金存储奖励标准。据资料显示,3000元存一年奖励电热壶一个、5000元存一年奖励5升色拉油一桶、1万元存一年奖励太空被一条或电饼铛一台、2万元存一年奖励多功能电压力锅或电磁炉一台、4万元存三年奖励电动三轮车一辆,另外,凡存1万元定期为一年的另外奖励化肥一袋,依次累加。

 有金融机构分析人士指出,介于政策与法律空当,一些名目繁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迅猛发展的背后,打着高利或高分红的幌子,以揽储形式骗取农民入股,近而演变为吸储与放贷机构,完全扮演着农村金融机构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扰乱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对于业务不精、管理不专的农合社面对巨额资金的流入,如何对其安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把控令业界担忧。

看过"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例"的人还关注了:

1 律师解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条

2 非法集资黑板报宣传

3 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法有哪些

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已公诉2020年3月底返集资。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根据相关信息,罗庄区联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吸收公众存款预计将于2020年3月底开始返还集资人的资金。

免责声明:本平台仅供信息发布交流之途,请谨慎判断信息真伪。如遇虚假诈骗信息,请立即举报

举报
反对 0
打赏 0
更多相关文章

收藏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