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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实务指南的图书目录

网友发布 2023-05-24 04:39 · 头闻号公司管理

第一部分 贷款操作实务

第一章 小额担保贷款基础知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概念和特征

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范围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及还款方式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和反担保

八、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统计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受理

一、接受咨询

二、业务受理

三、初审

四、注意事项

第三章 贷前调查

一、贷前调查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二、贷前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三、个人和小企业贷款贷前调查的要点

四、综合分析和出具调查报告

五、贷前调查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 担保与反担保

一、担保业务流程

二、担保申请的受理与核查

三、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四、落实反担保措施

五、实地核查

六、担保建议

七、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八、担保机构承诺担保

九、担保与反担保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五章 贷款发放

一、贷款审批

二、签订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

三、贷款发放

四、贷款发放后管理

五、贷款发放注意事项

第六章 贷后管理

一、贷后跟踪管理

二、到期贷款的回收管理

三、逾期贷款的管理

四、呆坏账的认定、核销

五、贷后管理注意事项

第七章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一、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

二、财政贴息比例和额度

三、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四、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五、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六、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七、统计报告制度

八、监督管理和责任

九、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注意事项

第八章 信用社区

一、信用社区的创建标准

二、信用社区创建的程序

三、信用社区工作职责分工

四、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五、信用社区信用调查

六、信用社区的考核和奖励

七、信用社区的撤销

八、信用社区的贷后管理

第九章 贷款档案管理

一、贷款档案的概念

二、贷款档案管理的原则

三、贷款档案的归档

四、贷款档案的基本内容

五、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

六、贷款档案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章 制度建设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制度

二、担保机构工作制度

三、目标考核和绩效激励制度

第二部分 政策文件

国家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报送百家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4]9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47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17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财金[2009]41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271号)

地方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财政厅、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13号)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银发[2009]93号)(21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221)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205号)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领导办公室 《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再就业办字[2008]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92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

第三部分 业务文本样例

江西省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标准化操作范本

濮阳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第四部分 地方经验

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5×3”工作模式

河南省建立机制 完善政策 促进小额担保贷款良性循环

江西省完善五大体系 发挥小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作用

济南市大学生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济南市居住证》;

(二)至申请之日,毕业不超过5年,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稳定就业(确定1年及以上期限的稳定劳动关系);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济南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扶持政策

(一)享受房租减免政策。毕业5年内驻济高校毕业生或济南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硕士以上高端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第一年享受100%房租减免,第二年享受70%房租减免,第三年享受50%房租减免。其它企业第一年享受100%房租减免,第二年享受60%房租减免,第三年享受40%房租减免。创孵中心在入孵企业减免房租期内,享受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政策。

(二)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入孵创业实体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贷款额度为5-8万,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条件的入孵企业,按规定可申请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总结至申请之日,毕业不超过5年,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稳定就业(确定1年及以上期限的稳定劳动关系);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济南市大学生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依据:杭州市人力社保《新引进大学生租房补贴》对在杭州市无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人才租赁房等住房优惠政策,市、区县(市)各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大学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每户每年发放1万元,可发放三年,期满后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首次申请时限为毕业后一年内。续发申请时限为补贴首次发放之后三年内。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续发申请时限为补贴首次发放之后六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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