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企业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有:1、签约主体无权代理;2、签约主体超越代理权限;3、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资格;4、合同主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防范风险方法有:1、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2、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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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法律风险问题分析范文
创业!开公司!当老板!这些听起来就让人充满激情的词语,但是创业开公司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那么你知道创业公司法律风险问题分析吗我就给大家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一、创业公司法律风险问题分析
1、公司的优势
按照法律规定,目前存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商业主体。相比较而言,公司具有的最大优势就是股东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简称法人,其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是世界公认的原则,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公司法也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否定公司人格规则”或“直索责任制度”等,揭开公司的面纱,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并作为有限责任的列外与补充。对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公司的特点与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无合作伙伴的情况下组建公司,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该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便利地实施商业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上,一人公司中股东既是投资人,又是实际的经营管理人,通常兼任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全面支配公司的财产及经营活动,公司的财产和单一股东的财产很容易混同,许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极易导致一人股东对有限责任的滥用,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防止公司股东以此逃避债务,《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债权人提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证明责任完全在股东这一方。
而对于初创型的企业,往往资金运作不规范、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难以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这样就给创业的股东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尽量避免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如何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
既然一人公司不可取,为了事业要选择一位小伙伴同行,那问题就来了,我们该如何选择合作伙伴选择合作伙伴要慎重,首先是人品,三观要正且相近,其次既要考虑企业初期需要,也要考量企业长期发展的要求。合伙创业的基础“人合”,其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信赖感,如没有信任是很难长期合作的。有一个有趣的选择题:如果以人类的性格作为区分标准,简单粗暴地将你可选择的合作伙伴分为狼、羊、侠三类人,那你选择哪一类性格的人作为你的合作伙伴一般首选是羊或者侠,很少会选择狼。但问题在于作为同样是投资人股东的你是狼是羊还是侠自我角色定位不同,选择也是千差万别的。
4、股权架构要合理(67%绝对、51%相对、34%一票否决)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由此可见,股东的表决权与企业决策效力具有直接关系,而对于初创型的企业来说,决策的效力与效率至关重要,若核心创始股东没有决策权,企业难以及时作出有效地决策,将严重影响企业高效运转,企业很有可能陷入僵局,这对企业无疑是致命的。因此必有一个拥有决策权的核心创始人,切忌股权平均分散,特别是五五分的股权比例模式。
那么,哪种是初创公司比较理想的股权分配方案笔者认为,可采用以下几种股权分配方式:第一、核心创始人持有公司67%及以上股权,在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创始人拥有绝对的控股权,占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对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第二,核心创始人拥有51%及以上的股份,因为大多公司决策按照出资比例投票少数服从多数,该创始人拥有一半以上股份,对公司大多数事情可以拍板,唯独对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无决策权;第三,核心创始人占34%及以上股份,这种情况下,该股东没有决策权,但有否决权,即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这种情况适用于核心创始人比较缺资金,联合创始人比较强势的情形下。
5、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必须精心设计、认真制定,务必将相关法律问题在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
公司章程即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很多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甚至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笔者碰到的纠纷当事人对公司章程大都很不重视,往往就是从网上下载一个章程文本,将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等稍作修改,就作为正式章程提交登记管理部门。
应当知道,除《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外,作为股东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影响公司经营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约定:
①可以约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时的表决程序;
②可以对股权的继承方式作出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当原股东的继承人因为继承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后,与其他股东在治理模式、经营理念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因此,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作出特别约定的权利,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的继承作出限制或禁止;
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作出限制。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的约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许多初创企业,特别是一些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往往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海归留学人员或其他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人,这些人往往与创始股东之间缺乏信任的基础,就非常有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作出严格限制并约定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从事民事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
④可以对公司表决权、股东分红根据公司需要作出特殊约定。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股东持股比例相同,但表决权可以不同。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股东之间可以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按实缴的出姿比例分红,也可以由股东另行约定其他分红比例等。为吸引经济能力有限、出资少,但对公司发展贡献巨大的股东,可以突破其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二、开公司要注意什么1、选择公司的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在注册公司时,必须要有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一位以上的股东投资注册公司。而公司法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进行聘请,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照片。
注册公司时,必须要有公司名称,在选择公司名称时,注意多选择几个公司名称备用审核,以便在公司名称不通过的时候有备用的。另外,注意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
注册公司时,选定经营范围很重要,经营范围必须要很明确,可以将现在经营的或者以后可能要经营的方面写进经营范围里,明确后,以后的业务就不可以超过经营范围。如果经营范围不明确,以后出现经营范围问题,还需要进行变更,是非常麻烦的。
2、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
按照国家会计法公司成立后即需建帐申报公司成立后需在次月15号之前进行申报税,如逾期未申报会在税务局留下企业税务污点记录,且可能被罚款。
注册公司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税务机关要求每个月记账报税,即便没有收入支出也需要进行零申报税。你可能担心自己不会,怎么办刚开始成立的公司,业务少,对会计工作量也非常小,你可以找代理记账公司,每月支付200-500左右费用。一年的费用算下来还不到一个专职会计一个月的工资,在前期能省不少钱。
3、公司的税额
新公司注册好以后,默认都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三个点,而一般纳税人是十七个点,建筑业是11个点,在小规模的情况下,如果在一个年度内,开票金额超过500万,自动转成一般纳税人,税务方面是考虑的重点。
4、特别提醒
注册公司时要考虑到经营风险。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公司比承担无限责任的私营企业风险校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不会让个人出资抵债;而承担无限责任的私营企业,比如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一旦经营有所闪失,不但个人资产要用于抵债,而且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要充分考虑经营风险。
注册合伙企业时,选择合伙人相当重要。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对而言比个人独资企业小,但是出现经济纠纷的机率较大。
许多人在出现经济纠纷之后才发现公司章程条款或合伙人协议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这种情况较普遍,希望注册人在注册公司时对各项文件的准备一定要慎重。
上述4点,一般是公司新注册时,需要考虑的,如果找代理公司,你只需要在某些问题上做出选择即可,无需要自己操心过多,因为代理公司长期与银行、税务打交道,经营十分丰富,可以为你节约自己学习了解的时间。
三、开公司要做好什么1、公司字号与商标
认真考虑公司字号与及时注册商标。虽然公司注册后还能进行变更名称,但其会涉及到一系列的信息变更,流程麻烦,成本还不少。
商标注册及时提上日程。公司字号注册了不等于注册了商标,相同的字号在同一区域虽然不可以再被注册,但在其它区域却是可能被注册的,所以如果以自己品牌为字号发展的公司,在注册公司拿到执照后第一时间要把商标注册下来,以免公司发展起来后商标却被抢注了。
2、企业主体类型
当前注册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当前的经济活动中,最适合创业的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而像其他类型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是股东对公司债务存在无限责任。所以在注册公司时,广大创业者在选择企业主体类型就要注意了哦!
3、公司注册资本
虽然现在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但注册资本不宜过高或过低。注册资本过高,代表着创业者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越大,注册资本过小,会让客户觉得公司没实力,不愿意合作。所以在进行填写注册资本时,一定要结合公司发展规划且自身的经济实力进行填写。
4、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在选择办公地点时,最好选择能给租金开具发票的地址进行租赁,因为每月租金也算是一笔不少的企业成本,在税务局进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可能需要公司提供租金发票。
但对于资金压力较大的初创者来说,暂时没有地址的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代办机构提供的挂靠地址进行注册。
5、按时记账报税
创业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国地税进行税务报道,确认公司的税种、税目等等。在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后,如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话,则以一个季度为纳税申报周期,若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话,则以一个月为纳税申报周期,每月的1-15号内需要对上月业务进行纳税申报。
代购的风险
帮助区域代理取证别人串货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一些法律风险,因为这需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收集和使用他人的信息和证据。
如果您是一个区域代理商,发现有人在您的区域内串货,并要求您提供相关证据,建议您首先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您还可以考虑与当地执法部门或行业监管机构合作,让他们来采集并处理相关的证据。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风险和误解。
总之,取证别人串货的行为需要非常谨慎,确保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影响其他人的利益和权利。
化妆品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海外代购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私人代购,另一种则是官方代购。前者一般在电子商务网站上开个网店,为顾客提供代购服务;而后者则多为专业类的购物网站。私人代购又可以分为熟人海外代购和职业私人代购。而不论是私人代购还是官方代购,又大多涉及网络代购。
在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涉及三个主体:实际购买人、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海外代购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如化妆品、箱包等;二是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国民法上对此也有一种特殊的制度设计,称为“隐名代理”。
中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一般的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隐名代理中代理人一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海外代购面临法律风险的主要环节在于商品售出以后,实际购买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为了便于介绍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海外代购分为下面三种:熟人海外代购、职业私人代购和官方代购,其中前两者统称为私人代购。
1、熟人海外代购。
借熟人去香港或者出国之机,让其代购一些商品,大都是化妆品、手表之类的小件奢侈品,这就是熟人海外代购。熟人海外代购十分常见,而且在所有海外代购中存在的风险其实是最小的。但即使这样,熟人海外代购仍然有可能面临如下问题:首先,如果实际购买人指示不清,名义购买人购买到的商品不符合其要求,这种情况下,根据代理制度,实际购买人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且不能直接去要求海外的零售商退货,因为其不是买卖合同的直接相对人。其次,如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甚至对商品的使用者产生了损害,实际购买人想对海外零售商诉求赔偿,存在两大障碍,即法律的适用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就法律适用而言,因为名义购买人与海外零售商的购买合同在香港等地订立,可以适用香港本地法律,而损害发生在内地,又可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可能涉及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另外,如果要援用《合同法》,名义购买人为合同的当事人,实际购买人直接起诉零售商违约,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身份会受到置疑。
2、职业私人代购。
职业代购的代购人和被代购人并不熟识,其信用需要用其他方式保证。作为一名消费者,需要面对的是见不到面的代购人以及见不到面的销售商,风险自然要高于熟人海外代购。职业私人代购一般以通过建立网上虚拟店铺的形式居多,代购人往往是因公经常出差的个人或导游,他们建立自己的个人网站,是私人代购行业中的主力军。由于准入门槛低,职业私人代购服务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而职业私人代购比起普通网络购物又多出一道代购手续,因此不可控的因素更多,对消费者来说也更加缺乏保证。前文中所述熟人海外代购的各种风险,如国际私法上的冲突、合同相对性问题,均在职业私人代购中有所体现,甚至更为明显。另外,职业私人代购也存在自身特殊的风险:首先,职业代购人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赚取过多差价利润,损害被代购人的利益;其次,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尤其是个人商铺,代购环节出了严重问题,代购人可以轻易逃脱,被代购人又很难直接与国外商家接触,无法维护自身利益;其三,大量职业私人代购可能涉嫌逃税,触犯国家税法。很多代购人是以私人物品的名义购买商品,以避开关税。然而多次出入境,携带的商品累计起来足以达到征收关税的条件。
3、官方代购。
官方代购的代购人并非自然人,主要是一些大型网站,网络是官方代购的主要媒介和手段。消费者实现官方代购大致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大型社区论坛:主要面向细分的消费群体;二是综合电子商务网站代购平台:主要面向有综合网站消费习惯的消费群体;三是专业代购网站:主要面向相对固定的高端消费群体;四是“银行支持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式代购网站:如美国银行卡先锋V ISA和知名国际物流巨头D H L合作开发的专门针对中国消费者的代购网站onenow。当然,网络也是职业私人代购的主要平台。
因此,官方代购的主要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网络的潜在隐患。对网络代购消费者来说,风险往往出在商家信用、产品质量、投诉退货等环节。而对于代购网站来说,可能也不得不面对涉嫌逃税的法律风险。另外,有不少产品的销售会引发知识产权问题,更为麻烦的是,由于没有卫生许可证,一旦所购的产品遇到涉及商品卫生安全的问题,则代购者要承担的压力和风险会比较大。 随着海外代购的日益火爆,私人代购业务准入条件及电子商务监管等方面的规范亟待完善。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代购喜悦的同时,更应当增强自己的风险意识,慎重选择代购商家和商品。
1、最好选择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对于私人开建的代购网站,要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
2、由于网上购物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建议代购时选择可靠的支付方式,比如使用支付宝来完成支付。并且在支付时要留意选择担保支付而不是即时到账。这是因为选择担保支付可以在收到商品并确认商品质量之后再确认支付,而即时到账则相当于银行汇款,是预先支付的一种方式,相对来说不够保障。尽量不要听信商家而选择使用银行汇款或者支付宝的即时到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代购之前要对产品的价格和质量进行充分了解,避免支付过高的费用或者买到商品之后低于自己的预期。一般大品牌的官方网站都会有商品的详细介绍,有些还附带商品的价格,而这些价格基本上是和专卖店的价格一致的。比如LV的包,大部分都可以在LV法国官网找到对应的和对应的价格,而这些价格和法国巴黎LV专卖店的价格基本一致。进入法国代购网代购LV包的朋友可以预先到LV官网找到自己想要的包的型号和欧元价格。
4、为防止货物出现假冒、质量问题,买家应要求代购人提供购物凭证、收银单据、出售商家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并保留邮寄凭证,以备查询。可以的话,尽量选择海外直邮的送货方式,这样可有效避免假冒、调包的问题。
5、在网上下订单时最好以文本形式进行,并保存好电子证据,防止日后发生争议手中没有任何凭证。
为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销售市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从化妆品企业资格的取得、生产到销售化妆品整个流程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中明确规定企业违规生产销售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对化妆品企业可能触犯的几个主要罪名进行探讨,剖析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并指出针对性的防范对策。
一、化妆品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1 、化妆品企业特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化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化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化妆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在生产领域,化妆品企业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故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化妆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化妆品而售卖。当企业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化妆企业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罪的具体表现行为主要有: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2)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
(5)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
“不符合卫生标准”,就是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各种化妆品的卫生标准。表现为化妆品企业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国家为加强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标准》、《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化妆品生产的卫生标准、审查批准化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对进口化妆品的审查批准、对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1)毁人容貌,即导致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的,如使人皮肤变黑、脸上长斑、头发脱落等;(2)致人产生肉体较大痛苦的,如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等;(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损自杀、离婚、精神失常等。
2 、化妆品企业非特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化妆品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实践中经常触犯的还有商业贿赂和税收犯罪等:
1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行贿,是化妆品企业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化妆品企业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表现主要是化妆品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业务过程中索要关联单位财务,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但不入账的行为。
3 、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主要表现为:
(1)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刑事风险的防范对策
1 、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和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发展特点,研究工作措施,在思想上真正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必要时可对其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加强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是防范法律风险的组织保障。要积极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将专业的问题交给专业人士,按照法律顾问的指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2 、加强卫生意识,合法经营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严格遵照《产品质量法》、《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达到《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对于各类化妆品的卫生标准。具体措施如:
1)化妆品生产型企业:
(1)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接受卫生监管。
(2)完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3)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首次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4)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向省级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5)生产企业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后,方可出厂等。
2)化妆品销售型企业:
不得在化妆品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于明知是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得出售,对于化妆品的来源应明确查清等。
3 、完善企业规范制度,管理体系
管理制度是企业的根本,更是企业的生命力,规范的制度可以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化妆品企业要想在化妆品市场里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蓬勃发展,完善的规范制度是保证,企业内部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确立企业法务总监对于反违法犯罪的枢纽地位。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务内部控制规范,不但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经营水平,亦是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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