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麂,俗称麂子。哺乳纲,偶蹄目,鹿科。生长在丛林、草地的一种野兽。也是一种经济价值很高的野生动物。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黑麂为中国特有种类,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麂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麂中以黑麂数量最少,分布区狭窄,已列为国际濒危动物。麂子具有食用、药用、观赏、工艺等多方面经济价值。国家允许科学人工训养及开发推广(必须具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保护原始野生麂子生态资源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措施。人工养殖麂子这一新起养殖产业的开发,有着特殊的经济价值和独特的市场前景,各地报社记者曾多次进行了推广报道,大力提倡麂子养殖,促进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麂子养殖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 一、项目名称:申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二、审核类别 审批 三、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办事程序 1、受理; 2、核查; 3、发证或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核条件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 3、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 4、主要业务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5、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六、申报材料 申请《经营利用准许证》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者的申请报告; 2、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各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 七、承诺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发证或提出初审意见; 八、收费标准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成效额2%收取;三有保护动物的,按成效额1%收取。 九、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文。 备注:1、《野生动物经营特许证》改称为《野生动物经营准许证》; 2、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动物, 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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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麂子养殖的手续办理?
麂子养殖的手续办理
省林业厅申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利用核准证》 资料
1)、服务对象在本省范围内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以上)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应提供的材料 ①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申请书; ②有固定的场所和资金保障; ③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④有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的技术和固定的技术人员; ⑤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或来源; ⑥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程序及期限 ①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给《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申请表》; ②经县(市、区)林业部门初审和市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随附有关申请材料报省林业局。 ③经省林业局审核同意,属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属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在15个工作日内,省林业局或授权单位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核准证》。 4)、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执行。
省林业厅申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利用核准证》 资料
1)、服务对象在本省范围内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以上)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应提供的材料 ①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申请书; ②有固定的场所和资金保障; ③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④有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的技术和固定的技术人员; ⑤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或来源; ⑥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程序及期限 ①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给《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申请表》; ②经县(市、区)林业部门初审和市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随附有关申请材料报省林业局。 ③经省林业局审核同意,属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属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在15个工作日内,省林业局或授权单位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核准证》。 4)、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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