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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石原则又称公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Rule),是指在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中,为了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控股公司的不法侵害,法律规定,在从属公司进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等程序中,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于股东受偿的原则。
详情介绍
深石原则又称公平居次原则(Equitable Subordination Rule),是指在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中,为了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控股公司的不法侵害,法律规定,在从属公司进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等程序中,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于股东受偿的原则。
- 中文名
- 深石原则
- 外文名
- Equitable Subordination Rule
- 又称
- 公平居次原则
- 属性
- 债权居次规则的一种
深石原则来源
其理念来源于著名的深石案件,在该案中,控股公司为被告,深石公司为其从属公司,法院认为深石公司在成立之初即资本不足,且其业务经营完全受被告公司所控制,经营方式主要是为了被告的利益,因此,判决被告对深石公司的债权应次于深石公司其他债权受清偿。
深石原则是根据股东控股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于其他债权人或优先股股东受偿的原则。
深石原则立法例
中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7规定:“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之经营者,若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有债权,在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应负担损害赔偿范围内,不得主张抵销。前项债权无论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于从属公司依破产法之规定为破产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规定为重整或特别清算时,应次于从属公司之其他债权受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制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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