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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工下岗,为什么我国会出现职工下岗现象

网友发布 2023-05-19 07:24 · 头闻号公司管理

职工下岗广义上讲就是企业职工失去了在企业的工作机会。侠义的说主要是指在国企改革工程中因为企业管理结构或者技术革新造成了一定量职工冗员,所以一些职工被迫下岗(注:当时企业是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人们只知道自己工作的岗位,多数是被分配进入某个企业,想要换工作得通过企业人事科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协调才能调动,职工无法自由选者工作机会)。其主要发生在80年代末期至21世纪初期这段时间,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阵痛,但同时也释放了一定量的劳动力到社会中去成为第三产业的劳动力来源。很多地方有40-50工程就是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项政策措施。现在都是合同聘用制所以不存在侠义下岗一说。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可以经商吗

值得。

1、北京平谷区的事业单位工作更轻松。事业单位工作非常闲暇,每天按时上下班,一到周末单位就没人了,一到节假日就出去旅游,轻松惬意。

2、事业单位可以兼职。很多事业单位并不禁止职工在外兼职,甚至还有一些地方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并可以办理停薪留职,创业失败还能再回来工作。

国企何时没有停薪留职的

可以的,

为了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精神,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激情活力创造力,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国家放开了政策,现在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和企业进行合作,也可进行自主创业办企业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可以经商。

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全额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相关信息:

1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包括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为其亲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严禁离退休干部利用老战友、老部下的关系和曾经担负过领导职务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以经商办企业为名,谋取非法利益。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通过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合格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均属于国家在编的公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经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吗

停薪留职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出台的一种劳动政策,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配套劳动政策的出台,因建立全员劳动合同制而退出了历史舞台的(时间应是1995年前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年10月31日)。

新闻链接:《“停薪留职”的沉浮录》

近日,“停薪留职”一词因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再度引发人们广泛关注。

30多年间,这一曾被称为“停薪留职”的政策经历了从兴起到沉寂而后再度复兴的转变过程。

1983年6月11日,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该政策在当时可谓一项大胆的制度创新,引发了一轮“下海潮”,也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今日的商界大佬王健林、潘石屹等均是提交“停薪留职”申请书之后踏上了创业之路的。

“停薪留职”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他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一政策甚至一度成为既想为自己留一条后路又想下海“搏一搏”者较为保险的选择。从一开始仅局限于科研人员及因私出国者,进而扩展到所有的干部及职工。在停薪留职的时限上也由开始的两年演化为单位与个人之间长短不拘的自由契约。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改革开放的政策导向得到了强有力的确认,新一轮的“停薪留职”潮也更加波澜壮阔。据人社部数据显示,1992年,有12万公务员辞职下海,1000多万公务员停薪留职。

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大趋势的要求,国家在1995年颁布了《劳动法》,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劳动部门对“停薪留职”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按其要求,原固定工作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999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具体规定了“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 。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同年5月20日,福建也印发类似文件。

至此,“停薪留职”政策逐渐淡出人们视野,渐趋式微。直到2008年,山东仍出台新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内部将不允许存在“停薪留职”。

从政策意义上来说,在全国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固定工制度不再继续存在,“停薪留职”失去了其原本设立的意义;从人事管理的意义上来看,实行停薪留职,容易导致劳动人事关系的混乱和人事管理矛盾。停薪留职的诞生,恰恰是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过渡时期,它先天的“妥协性”在制度日渐完善之时反而变成了一种尴尬,随着《劳动法》出台,人才流动市场的形成,它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不过,各地出台的政策倾向并不完全一致。2005年6月29日,吉林发布《吉林省人事厅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机关人员去创业可停薪留职 。在此前后,各地也陆续出现鼓励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的规定。其中包括: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8年出台的《昆明市人事局关于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河南商丘出台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2013年底,江西省出台政策,允许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这一政策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反对者认为体制内创业不应该享有“超国民待遇”。

此次国务院力排众议出台了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优惠政策,是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采取的新举措。我国自2002年推出积极就业政策以来,经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和再就业相结合”“促进就业”这三个阶段之后,迎来了“促进就业创业”的阶段,尤其是突出“创业”。“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正在成为就业政策的指导方向。

当体制内有工作经验的科研人员加入到创业潮当中,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是否会加快?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之路是否会越走越宽?我们期待更多的柳传志为我们铸造新的传奇!

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1995]3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要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应通过劳动合同调整劳动关系,不应实行停薪留职。

《公务员法》是什么时候起开始实施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允许在外兼职的,在外兼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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